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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用地转让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1-03-04 20:13:51

A. 农村私人转让土地合法吗

按照法律规复定农村土地私人制不能买卖,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由其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客观上难以操作,只能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行为。在目前对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享有的权益缺乏必要的保证。再次,虽然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但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从来就不是由土地所有者来决定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实际上是为某些地方政府或其派出公司控制和操作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B. 农村私人买卖土地违法吗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回有权。
我国答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由其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客观上难以操作,只能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行为。在目前对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享有的权益缺乏必要的保证。再次,虽然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但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从来就不是由土地所有者来决定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实际上是为某些地方政府或其派出公司控制和操作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C. 政府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征地然后将土地挂牌出让用于商品房建设,这样做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有哪些

征地以什么名目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法依归,从政策层面讲,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听说,国务院法制办在组织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出台可能还要较长的一段时间。

看一个项目征地合不合法,不是看以什么名目征地,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补偿是否合理。简单说,首先,征地的目的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政府要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县里合法批复的前提是,省里或者国家给县里的建设用地供应指标,这个指标是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再次,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具备了征地的手续合法、程序到位、补偿合理三个基本要素,对于采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地,但实际是用于商业运作,这个只能说是政府欺骗,但不违法。

如果是单纯的商业运作、在没有供应指标的前提下的征地,政府的动机就值得商榷。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逐利益,往往是先用后批,也就是在没有征地的权限内乱发批复,或者批复规模超过了年度供应指标,有的干脆不发征地批复,忽悠百姓先把地骗到手。这种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说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给予合理补偿的地块,用于招拍挂商品房建设还是行政划拨,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所以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政府在征地时的手续是否合法。对于经征为国有的土地的处置问题,一般是难以衡量的。

由于未能核实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定论这个项目是否不合法。

D. 农村耕用地怎么样转让才算合法啊

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民不再需要使用的宅基地,都不能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使用权的流转,农村集体和农民也不能以土地投入建设,不能获得土地开发建设的合法收益。在土地没有转为国有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建设”。由此造成我国城市化发展占用的农村土地,往往不能为农村和农民带来利益,反而为他们带来损害。近些年来征用农村土地引来农民意见甚至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个规定还使得我国城乡土地难于统一规划、城市只能“年轮式”扩大而不能更为合理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多年难于推进,等等。
实行城乡两种土地制度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是实行两种土地制度怎么能设法限制其中一种土地制度的使用权?显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没有设计好,它已明显成为妨碍我国城市化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障碍,成为影响城市与农村关系、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关系的一个负面因素。“农村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是个不合理的法律规定。
二、与宪法原则不一致
这个法律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它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个规定很清楚,“征用土地”的用途只限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却将征用土地的用途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还特别说明“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这样就造成连路边建一个营业性的饭馆,都可以混同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政府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农民的土地如果没有被政府征去,就不允许进行投资建设。
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这两个所有者的地位却这样地不平等!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政府进入二级市场,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却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包括被政府征用变为“开发区”,再对投资人进行“拍卖”。这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做法,实际是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我国多年沿袭的“转权让利”模式,实际上是政府与农民争利。
三、第二次从农民手里“收地”
解放战争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两次将土地分给或承包给农民,“土地改革”分地、“农村责任制”包地,都得到农民的极大拥护,巩固了执政党的政权基础。但是也有过一次错误的“收地”,就是实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制度”还被写入了宪法。现在我国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需要占用农村土地,而法律却规定发展城镇建设不让用农民集体的土地,非得由政府收回去,再由政府卖出去才算“合法”,政府不收回去任何人都不能投资建设。
既然市场是单方的,收回的价格当然也是政府说了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所以收回去时必然是廉价。据华东地区部分省市的调查,征地补偿价格是平均每亩8,000-12,800元,还要首先把钱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能得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府得到农民廉价的土地之后,并不是廉价交给建设单位,根据上级要求,现在得“拍卖”出去,即一定要卖给出高价的才算“合规”。
有人说这么征地是“政府赚小钱,开发商赚大钱”,这对开发企业其实是很冤枉的。现在到处是土地拍卖陷阱,低价拿来农民的地,再高价去套开发商。为什么到处都在争设开发区而且屡禁不止?因为这样可以大面积地将农村土地转到地方政府手里,地方政府再用这些廉价收来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以地生财”。
由此可见,把“公共利益用地”扩大到“一切建设用地”,实际造成对于农民的多么大的剥夺,它是比利用“剪刀差”廉价收购农作物更为不公平的强制性的城市资本积累。在这种规定下,农民进城时两手空空,只有打工,还要在城里租房买房,可是连自己在家乡闲置的宅基地也不能转让或者出租。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是第二次从农民手中“收地”的“通知书”。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性,“第二次收地”对于农民带有不可逃避的强制性。
四、能同时堵住两个“时代大潮”吗
这个规定不仅严重违背农民利益,不单是在剥夺农村补贴城市,而且限制了城市居民迁出城市居住的权利,更是限制了开发单位在农村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权利。其实现在真正的“围城现象”正在发展:一方面是农民要求进城,另一方面是有些城市居民要求到郊区去居住得更宽敞。为什么进城农民不能收到土地转让的更多收益、从而使他们进城后的生活更有保障?为什么城市居民和开发单位不能租用农民的宅基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盖房、从而使城市化的发展更为合理?
设想用一个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去同时堵住两个时代大潮,谈何容易!于是这一规定遭到人民群众普遍的抵制。有的大城市周围的农民在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将宅基地集中改建,腾出土地来给城里人建别墅,换来村民自己建房上楼的资金。这种被称为″土地黑市″的行为,其实不少是农民、乡村政府和城市居民配合起来,对于不合理规定的自发反抗。现在我们常常看到,政府在不断动用行政权力处罚″越权批地″、搞″土地黑市″的乡村干部,干部们受罚而不悔,得到土地利益的村民在设法保护干部,在中国农村大地上又在不断上演“凤阳县小岗村”感人戏剧的续集。我们管理层人士应当想一想,这到底是谁的错?为什么“问题”总是“屡禁不止”呢?其实问题出在这项法律规定本身。
五、中央提醒关注“农业、农村和农民”
现在终于到了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法律规定的时候了。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已经明确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的土地法要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由于城镇建设,允许农村土地所有者向用地人以收租方式或者入股方式获得土地收益。即使是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农村土地,也不只是由政府征用的一种办法。可以允许村民委员会以土地入股,而不必都是由地方政府先把土地征用,再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土地入股”。它可以有效减少城市化的阻力,更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利益,使他们不至于成为城市化中被牺牲、被遗弃的群体,让他们能够与城市居民一起共享现代化与城市化发展的成果。
建议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信托制度”
为了使得这种土地流转更为规范和便于管理,我主张实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制度”,这比由农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直接将土地投入土地流转市场要更好。由于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和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农民直接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不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也不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土地信托机构不是代表国家征用土地,而是受信托人之托管理和经营土地。它既能避免单纯由国家征用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也能避免农民将土地自行投入流转造成难于管理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下,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将建设用地或者宅基地集中交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土地信托机构按照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交易方式可以是收取土地租金,也可以是作价入股,作为农村集体或者农民的长期土地投资。这是一条合理的富民之路。
交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的土地主要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当然也可以包括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因为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并不是所有公益性建设用地都必须由国家征用,而是规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为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留下空间。而投资者进行投资建设则不仅可以使用“国有土地”,还可以通过土地信托机构使用“村民集体土地”或者农民的宅基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或者进行股权分红都是一样的,国家还有权利征收物业税。这样就可以在不改变城乡两种不同土地制度的大前提下,解决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有序进城等问题,解决城乡土地统一规划、推进城市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等问题,使得我国城乡发展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在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流转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土地转让金的分配会有更好办法
现在“农村建设用地进入二级流转市场”的工作已经在进行试点,遇到的问题之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获资金应当归谁所有?从法律认定上应当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在的这种“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产权很不明晰,很难找到所有者。如果村里拿到钱不能分给农民,农民进了城市需要有笔钱安家怎么办?如果把钱都分掉,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谁来解决?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目前试点的地方是采取农民向集体“借款”的办法,来解决农民生活特别是进城生活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真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相信“村民集体所有制”在进行了明晰产权的改革以后,包括明确了村民个人在土地财产权中的份额以后,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的分配也应当会有更好的办法。

E. 新农村建设土地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满意答案╭☆●野来狼★8级自2012-03-17新农村建设用地上建成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便有什么什么的证都没用。 追问: 土地买卖,不是房子,造房子还有买房产证吗?要三千元,我们那里领导要的 回答: 那你就认了吧,我们围维权的手段最有效的是通过法律,现在遗憾的是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意见,咽下去就行了,没法子。 追问: 我的意思是说,买别人的土地,要让别人办一个证明吧,这个证明叫什么,怎么办才是合法的,去办房产证的合法途径怎么办,我不想给他们领导送钱花 回答: 办证合法途径只有一个,就是能到乡政府土地办申请宅基地使用证,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了拿地,有时候还是需要给领导些好处的,这些钱白花不了,总比喂了狗强吧。

F. 农村的土地可以个人私自转让吗

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内部门没收违法所容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法吗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专出租用于非农业属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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