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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05 04:37:36

农村建房适用的相关法律和相关知识

农村建房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回以及当答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农村一般盖房的程序是:先写一份建房申请书,然后让当地的村民签字同意(有的地方不需要村民签字),然后递交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再上报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后再由其上报县乡国土资源局批准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村和乡一级批准就可以了。

注意事项,就是一要申请人主体要符合,城镇户口的不可以到农村建房的。二是如果遇到村和乡有关人员为难,要请吃顿饭什么的,办起事来才痛快。

Ⅱ 关于农村自建房,国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规定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Ⅲ 农村自建房规定条例

就是现在一般农村建房,手续都比较复杂,要房产证,如果没有的话,每天就有人来拆你房子,现在犹豫全国都在搞新农村建设,一般很少有人能自己建房的,不能打乱规划,其实你可以让你们村委会开个证明,就说你家楼房是危房,或者说是暂住在别人家的,或许能够得到批准,允许建房

Ⅳ 农村盖房有没有法律要求不能超过多高啊

没有高度限制,关键要符合城乡规划,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4)农村自建房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申请盖房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农业户口。

2、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当地或者是本村。

3、申请人或者是家属必须没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

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时需要的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记表。

申请宅基地的必要条件

1、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时平均低于267平方。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等需要建房而又没有宅基地的。

4、原来宅基地影响到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者是搬迁过以后而又没有宅基地的。

Ⅳ 请问农村自建房房屋租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Ⅵ "自建房"的定义出自哪个法律条文

这位仁兄,所谓“自建房”只是普通人的通常理解,无论是开发商建造商品房、还是拥有农业户口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平房(农村的瓦房)、或者是单位集资为职工建的“福利房”,总之这些房屋都归属于“建造房屋”,在法律层面上所有的房屋都只被称为“建造房屋”,所有建造的房屋都必须经过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建造面积、层数等,开发商开发楼盘更是有一套严格的审批手续,法律上只承认经过合法审批而进行建造的房屋。具体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自建房屋仍然要经过审批,即合法的建造,自建造行为成就时(也就是房屋主体结构封顶的时候)建造的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它的特点是无需在房产部门登记自动享有所有权,但不登记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让,即使转让后进行了登记,也不发生无权转让的效力,这被规定在《物权法》的第31条。
仁兄所称的“自建房“,是不是指农村自己建造的平房,即使是自己建造的平房,仍然需要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即使建造了也不想有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超出审批范围(即未按照审批要求)建造,通说认为超出的部分是不想有所有权的,未超出的还是享有所有权的。
回答了这么多,不知道有没有回答道点上,你问的太笼统,我也只能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一些很关键的问题。

Ⅶ 农村自建房2楼后窗户是否有法律法规限制

从国家法律等规定看,只要你的楼后墙与后邻居的住房距离不低于你的楼高(楼最高也就是内11米吧)的1.7倍左右容(以此推算是28.7米)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你可以让邻居说说理由,看看是否成立!虽然是居街坊,也要说明支持的法定理由,你之后再让步比较合适,这样做对邻居会知道你让着他!

Ⅷ 买卖农村自建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表示,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版基地转让的权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这一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在10多年前已经进行明确。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土地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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