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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资金头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6 20:54:34

Ⅰ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Ⅱ 银行头寸管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银行头寸
管理是指由各分支行、营业
部门
根据上日业务经营情况和当回日大额
资金
收付情况,提报当日资金收答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收付计划匡算出本日
全行
资金
需求量
,并做好当日
资金头寸
调剂。由此可见银行头寸管理是对当天
头寸
的计算和对第二天的预测。

Ⅲ 农村信用社短期头寸紧张应采取什么措施

1、加快推进抄农村金袭融改革政策,增加金融供给。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解决农村资金“失血”问题,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试点多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鼓励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农村地区,探索为农村资金“补血”的有效途径。

2、完善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指标监控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金融机构,不仅要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控制,同时也应该注意防范流动性风险,尤其是支付风险。在实现发展和盈利目标的同时必须构建长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财务约束,避免因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过度扩张而导致的风险。

3、 给予政策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在宏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考虑到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旺盛的矛盾。及时做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并通过适当的手段给予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功。

Ⅳ 头寸调拨的头寸调拨的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3日开行发[1999]44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了加强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局报告。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管理体制过渡时期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136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开发银行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分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分行在辖内调度资金和运作资金。头寸集中是指各分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分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分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分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清算中心、稽核评价局等部门及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六条资金局是全行本外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
第七条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定期对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行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并调整账户的行授信额度,负责管理和控制人民币资金账户行的信用风险;负责对各分行开立、关闭人民币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分行使用人民币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清算中心又是全行外币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行开立、关闭外币账户进行审批;负责对各分行使用外币资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开发银行外币资金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清算中心负责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工作;负责总行本外币账户的开立与关闭;根据资金局通知办理资金头寸调拨。
第八条国际金融局负责对开发银行外币账户行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负责对外币账户行进行信用评级,制定并调整账户行授信额度。
第九条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头寸管理、资金调拨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资金头寸管理岗位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干部。
第十条资金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本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资金管理业务技能。资金局及总行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作好系统资金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并逐步开展达标上岗工作。
第三章一级备付金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一级备付金是银行为应付正常业务支付需要而准备的可随时动用的资金款项。为便于管理,开发银行将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资金头寸确定为一级备付金。
第十二条总行对分行一级备付金管理实行比例控制、目标考核的管理制度。比例控制是指各分行应将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在50%以内的水平,该比率由资金局根据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及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各分行执行。
人民币一级备付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级备付金比率=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单位存款
外币一级备付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级备付金比率=存放同业款项/单位存款
目标考核是指资金局以事先通知分行执行的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水平为目标,根据分行资金头寸实际状况对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年(或一定时期)日均一级备付金比率:年日均一级备付金比率(A)=年日均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年日均存放同业款项/年日均单位存款
考核标准为:
0≤a≤50%得分为满分100分
50%<a≤100%得分为2
(1-a)×100分100%<a得分为0
一级备付金比率控制水平调整时或者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时,资金局负责对一级备付金比率计算公式、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通知各分行。
第十三条总行对资金局管理总行及系统资金头寸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总行为资金局设定总行资金账户头寸管理目标,资金局应将总行账户实际日平均头寸控制在目标之内。总行对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目标进行调整或考核方法发生变化时,按总行具体考核办法执行。第四章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预测
第十四条总行各厅、局、中心通过总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和金额的收款,必须向资金局申报头寸;分行各处室通过分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收款,必须向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申报头寸。
第十五条资金局及各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精打细算,加强资金头寸调度,防止资金头寸积压,并防范账户透支;定期对资金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按旬、按月和按季度对资金供求进行预测的制度。
第十六条各分行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会计报表的通知》(开行发[1999]169号)的规定向总行清算中心报送资金头寸日报表,清算中心按时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为了及时掌握总行及系统各分行资金头寸状况,资金局计算机与清算中心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计算机实行实时联接,资金局对全行资金头寸实行实时监控。各分行应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分行辖内资金头寸日报,按时上报分行行领导,抄送资金、计划等部门。
第十七条清算中心负责系统及总行资金头寸日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各分行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向资金局上报分行账户头寸季报(格式见附件一)。
第五章头寸调拨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头寸调拨,账户管理部门对资金管理部门调拨头寸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头寸调拨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资金管理部门与账户管理部门应划清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资金局局领导签字批准,资金局以传真方式(原件邮寄)向有关分行下达调拨头寸指令(格式见附件二),分行收到资金局调拨头寸指令后,应根据调拨头寸指令划拨资金。
一、分行一级备付金比率连续7个工作日超过资金局事先通知分行执行的控制水平;
二、为保证全行支付,急需调拨分行资金头寸;
三、报经行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存放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行的人民币主账户;因信贷、结算等业务需要,总行、分行可以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上报总行清算中心批准。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开发银行总行原则上只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发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具体工作由清算中心负责。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除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以外,因业务需要,开发银行总行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时,清算中心应先会商资金局,再报主管行领导批示,最后报行长批准。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均应报总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外币账户时,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内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总行、各分行本外币账户管理部门在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将账户条件(见附件三)抄送资金管理部门。账户启用之后,账户管理部门应加强账户对账工作,保证资金头寸日报表的准确。资金管理部门在处理业务时如有业务查询需要,可以及时到账户管理部门查询。账户管理部门应将账户行发送本行的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及时转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清算中心应认真做好开发银行人民币账户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搜集账户行信用资料,掌握账户行信用状况。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信用风险时,清算中心负责通知各分行及资金局将本行在该账户行的头寸调出;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较高信用风险时,应及时会商资金局,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各分行将本行在该账户行开立的账户予以关闭。总行在该账户行的账户由清算中心负责关闭。
第七章存放总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在总行开立外币清算账户应报总行清算中心审批;各分行申请开立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外币分账户,应向总行清算中心提出申请,清算中心负责审查,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后,上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存放总行外币清算账户资金、存放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的资金均为分行的可随时动用的一级备付资金。总行鼓励各分行将本外币资金存放总行。资金局负责制定适当的利率引导各分行将资金上存总行。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通过总行外币清算账户以及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付款应按规定申报头寸;有关头寸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由总行资金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稽核评价局负责对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各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资金局应做好系统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管理工作,对分行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清算中心应做好分行账户管理的监督工作,对分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行将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金局及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总行及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各分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应报资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制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账户头寸季报表(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调拨头寸指令(略)
三、国家开发银行账户条件情况表(略)。

Ⅳ 商业银行进行货币头寸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资金市场一般可来划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者都有融资功能,
主要区别有两个:1.时间周期。货币市场一般是短期融资,
资本市场一般是长期融资;2.收益率。
货币市场以固定收益品种为主,收益可预期及测量。
资本市场以长期融资或投资为主,收入不可测性明显。
货币市场产品包括国债、大额存单(CDs)、国债回购、
同业拆解等,宽泛地说收益是固定的。
因此银行进入货币市场目的主要是两个:1.提高资金效率,
让闲置资金创造收益;2.创新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服务。另外,
同业拆解能同时满足银行短期头寸的需要。

Ⅵ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专下简称属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

Ⅶ 银行头寸管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银行头寸管理是指由各分支行、营业部门根据上日业务经营情况和当日大内额资金收付情况,容提报当日资金收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收付计划匡算出本日全行资金需求量,并做好当日资金头寸调剂。由此可见银行头寸管理是对当天头寸的计算和对第二天的预测。

Ⅷ 什么是头寸管理

头寸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头寸是一种市场约定,承诺买卖外汇合约的最初部位,买进外汇合约者是多头,处于盼涨部位;卖出外汇合约为空头,处于盼跌部位。

头寸就是资金,指的是银行当前所有可以运用的资金的总和。主要包括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净额、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部分。头寸管理的目标就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头寸占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

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比如在期货开户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

只是在期货交易中有这种做法,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做法。在外币交易中,“
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

开盘之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Ⅸ 银行如何做好资金头寸匡算工作

资金头寸是在人民银行、境内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内做好资金匡算工作容应该做好备付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头寸等管理,以最少的头寸占用来保证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是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目前还有很多银行的信贷资金运行过程中对资金头寸的认识与计算不足,对于准确计算信贷资金头寸,对银行的经营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银行资金头寸匡算的影响因素研究银行资金头寸的匡算最终会受到供给与需求的影响,资金头寸的供给的影响因素包括客户存入无融资存款、归还贷款、贴现到期付款、保证金存款、退回准备金和拆借资金,资金头寸的需求因素包括客户支取无融资存款、新增贷款、票据贴现、保证金存款、补缴准备金、上存资金。某一时点的资金头寸为资金头寸供给量减去资金头寸需求量,于是总的来说,资金头寸的要素有无融资存款、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保证金存款、准备金和拆借资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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