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自建房多少平方才算合法
农村建房用地标准不是按人均面积计算,而是按户均面积计算。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专》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属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1)农村个人建房标准扩展阅读: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Ⅱ 农村自建房混凝土的国家标准
00号水泥,粗细沙都需要(不同情况下使用)
农村自建房使用水泥需要注意的8个细节
一、自建房的水泥忌受潮结硬
受潮结梗的水泥会降低甚至丧失原有强度,所以规范规定,出厂超过3个月的水泥应复查试验,按试验结果使用。
对已受潮成团或结梗的水泥,须过筛后使用,筛出的团块搓细或碾细后一般用?于次要工程的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对一触或一捏即粉的水泥团块,可适当降低强度等级使用。
二、自建房的水泥忌曝晒速干
混凝土或抹灰如操作后便遭曝晒,随着水分的迅速蒸发,其强度会有所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因此,施工前必须严格清扫并充分湿润基层;施工后应严加覆盖,并按规范规定浇水养护。
三、自建房的水泥忌负温受冻
混凝土或砂浆拌成后,如果受冻,其水泥不能进行水化,兼之水分结冰膨胀,则混凝土或砂浆就会遭到由表及里逐渐加深的粉酥破坏,因此应严格遵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进行施工。
四、自建房的水泥忌高温酷热
凝固后的砂浆层或混凝土构件,如经常处于高温酷热条件下,会有强度损失,这是由于高温条件下,水泥石中的氢氧化钙会分解;另外,某些骨料在高温条件下也会分解或体积膨胀。
对于长期处于较高温度的场合,可以使用耐火砖对普通砂浆或混凝土进行隔离防护。遇到更高的温度,应采用特制的耐热混凝土浇筑,也可在水泥中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耐热材料。
五、自建房的水泥忌基层脏软
水泥能与坚硬、洁净的基层牢固地粘结或握裹在一起,但其粘结握裹强度与基层面部的光洁程度有关。在光滑的基层上施工,必须预先凿毛砸麻刷净,方能使水泥与基层牢固粘结。
基层上的尘垢、油腻、酸碱等物质,都会起隔离作用,必须认真清除洗净,之后先刷一道素水泥浆,再抹砂浆或浇筑混凝土。
水泥在凝固过程中要产生收缩,且在干湿、冷热变化过程中,它与松散、软弱基层的体积变化极不适应,必然发生空鼓或出现裂缝,从而难以牢固粘结。因此,木材、炉渣垫层和灰土垫层等都不能与砂浆或混凝土牢固粘结。
六、自建房的水泥忌骨料不纯
作为混凝土或水泥砂浆骨料的砂石,如果有尘土、粘土或其他有机杂质,都会影响水泥与砂、石之间的粘结握裹强度,因而最终会降低抗压强度。所以,如果杂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使用。
七、自建房的水泥忌水多灰稠
人们常常忽视用水量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施工中为便于浇捣,有时不认真执行配合比,而把混凝土拌得很稀。由于水化所需要的水分仅为水泥重量的20%左右,多余的水分蒸发后便会在混凝土中留下很多孔隙,这些孔隙会使混凝土强度降低。因此在保障浇筑密实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拌合用水。
许多人认为抹灰所用的水泥,其用量越多抹灰层就越坚固。其实,水泥用量越多,砂浆越稠,抹灰层体积的收缩量就越大,从而产生的裂缝就越多。一般情况下,抹灰时应先用13~5)的粗砂浆抹找平层,再用1:(1.5~2.5)的水泥砂浆抹很薄的面层,切忌使用过多的水泥。
八、自建房的水泥忌受酸腐蚀
酸性物质与水泥中的氢氧化钙会发生中和反应,生成物体积松散、膨胀,遇水后极易水解粉化。致使混凝土或抹灰层逐渐腐蚀解体,所以水泥忌受酸腐蚀。
在接触酸性物质的场合或容器中,应使用耐酸砂浆和耐酸混凝土。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均有较好的耐酸性能,应优先选用这三种水泥配制耐酸砂浆和混凝土。严格要求耐酸腐蚀的工程不允许使用普通水泥。
Ⅲ 农村建房用地标准是多少平方/每人
农村建房用地标复准不制是按人均面积计算,而是按户均面积计算。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3)农村个人建房标准扩展阅读: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Ⅳ 农村个人建房房产证怎么办收费标准
一、自家宅基地建房可以登记办理房产证。
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是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符合城乡规划建房的证明;
5、测绘报告;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是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Ⅳ 农村房屋国家规定一个人多少平方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与完善相关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总体上要求从严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规定相关宅基地面积标准;阉割对于宅基地的批准条件。
(5)农村个人建房标准扩展阅读:
其中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房屋要求保障每个人的合理居住条件与大小,满足正常生活需求,但是要求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进行有效利用。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强制农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指导和合理引导,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建或强制农民拆建房屋。
对一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中需要的集资问题,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目前还没有对农民平常意义上自建房屋的补贴政策,只限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而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Ⅵ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
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Ⅶ 农村自建房危房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危房改造需要严格控制建房的面积,如果符合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建议建一专层,坚持“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在改造房屋规定的面积内建房。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那几类人群,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是农村危房改造补贴的发放都是在危房改造申请获得许可,并且房子建造完成,经过验收符合标准后才予以发放。因此,建筑面积也得符合要求不能超标,否则的话就不能获得补贴,且超标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
Ⅷ 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最大面积是多少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分为小户、中户和大户。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版可分为:
(1)小户:即三权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Ⅸ 对于农村建房国家有什么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9)农村个人建房标准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