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农村盖房都需要什么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12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开会讨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级组织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乡镇政府审核。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PS: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Ⅱ 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同城市房屋一样,自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这类财产只有办理了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才能证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
(2)农村建房需扩展阅读:
不适合建自建房
一、低洼之地
低洼之地易聚水,中国风俗把水称为”财“,但低洼之地容易造成一泻千里之势,不利于积财。另处,低洼之地也容易积水,不利于出行,也会造成屋内湿气过重,对人体不利。
二、刚填平的土地
如果宅基地之前是由大水沟或水塘刚填平的,不要着急在上面建房。因为这时地基还不扎实,地面很可能塌陷或裂缝,安全性差,一定要观察一段时间,确定地基稳固后再动工。
三、农田
如果有机会将农田用用宅基地建房,一定要等农作物收割完后才能动工。否则,遗留在地里的农作物或树根腐烂后,会影响地基稳固。
四、填平的垃圾场
最好不要用垃圾场做住宅用地。由于垃圾场长期堆放垃圾,产生的秽气和细菌渗入地下,在上面建房对健康不利。如果必须要用作宅基地建房,一定要先进行清理和消毒,把表层土挖掉丢弃,填入新土。
五、填平的废井
填平的废井可能造成地下水渗出造成地基不稳,挖井太深造成地气枯绝,废井的湿气或枯气对家人健康不利。
参考链接:网络--自建房
Ⅲ 农村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建房也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的手续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进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3)农村建房需扩展阅读: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Ⅳ 农村建房需要报建吗
农村建房需要报建的,要依法经过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才能建房 。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Ⅳ 农村盖房子需要什么证件
1、农村建房没有宅基地的,需要先向村里申请,然后村里再上报逐级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在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首先也得向村里申请,村里再逐级上报,然后会复核宅基地面积及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过后,会发放《农村房屋建设施工许可证》。
3、没有老宅基地,要申请的,特别是要占用耕地的,村里审批上报后,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还得到国土部门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然后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4、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部门会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然后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以后农村也都会办成《不动产权证》。
(5)农村建房需扩展阅读: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Ⅵ 农村盖房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专地合同,并按照合属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农村建房需扩展阅读:
建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