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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0 11:59:27

『壹』 隆回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多少

根据《隆回县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房区农村村民自回建房屋原则上答不超过四层。集中建房区内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湖南省的标准则参考《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屈过200平方米,城市租县城近郊不起过160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卖、出租住房以及原有的宅基地已达到上述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易地建房的,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贰』 湖南长沙农村建房地基批准流程

湖南长沙农村建房地基批准流程与全国各地的流程是一样的,详细如下:

审批条件:

(1)户籍在本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
(2)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归正人员及其他人员未享受货币住房补贴或实物分房的,落户村有宅基地的可申请建造住房用地,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农村村民标准执行;
(3)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原籍地有合法住宅的,该住宅不办理报批建房;
(4)回乡定居的华侨、台胞、港澳同胞和侨眷,外籍华人在落户村有宅基地的可申请建造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村民标准执行。

审批程序:
(一)私人建房报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书面申请。
(2)村受理。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在村级公示栏中公示无异议后,收集相关资料,出具《私人建房交件单》,做好台账记录,统一上报私人建房收件受理窗口。
(3)乡镇街道收件审查。窗口受理申请件,做好台账记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核实申请户所有成员的婚姻、户籍等基本情况,同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踏勘。
(4)踏勘审查。相关部门对建房四至及层高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予以审查,对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申请户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实地踏勘结束后相关人员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5)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相关意见进行会审。
(6)批准。会审通过后先由相关部门在会审意见上签字盖章,完成相应许可手续并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台账记录,出具《农村私人建房批准书》并加盖定海区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由受理窗口发放给申请户。
(7)补、退件。会审认为需要补充材料或不予通过予以退回的,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补件或领回申请资料。补、退件均需做好台账记录。

(二)动工放样及竣工验收
(1)动工。申请户自取得《农村私人建房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动工兴建,逾期《农村私人建房批准书》失效。
(2)放样。建房户在开挖地基并平整后,须向所在乡镇街道私人建房收件受理窗口提出放样申请,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单,并做好台账记录。乡镇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天内组织人员予以定点放样,放样人员必须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定点放样现场踏勘表》。建房户按放样定点浇筑地梁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私人建房受理窗口提出定点放样审定申请,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单,并做好台账记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天内组织人员现场予以确定,确认结果由审定人员及当事人签名;审定合格的,做好台账记录在3天内发放《农村私人建房放样审定意见书》;审定不合格的,当场责令申请户整改,并再次组织放样审定。申请户取得《农村私人建房放样审定意见书》后方可砌砖继续动工。
(3)竣工验收。建房竣工后,建房户 (先到房管局申请房屋现场勘察,拿到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勘丈表 )至所在乡镇街道私人建房受理窗口申请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单,并做好台账记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天内组织人员现场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人员及当事人签名;验收合格的,在3天内发放《农村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甚至处罚。

『叁』 农村建房审批费标准

对于此类费用,不会有全国的标准,以湖南为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建房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的规定,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应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房屋的,除按相应规定办理外,应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
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能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

『肆』 我要建房子了,能告诉我湖南省农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吗

咨询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就可以了

『伍』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多少

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版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牧民一权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

『陆』 请问在湖南怀化农村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湖南省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 2007-07-12 09:55:07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湖南省物价局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5月,对全省农村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从调查汇总的情况来看,当前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收费既多且乱,整治农民建房收费是当前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启动农民建房消费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涉及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建议如下:
一、 主要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只能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收取耕地开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不能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可收取土地复垦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执行政策是比较好的,如衡阳、株洲、永州、怀化等地,农民建新房每户平均收费额约为300元左右,最低的每户只收7.5元。但是就全省而言,农民建房收费仍存在项目多、额度大、行为乱的突出问题。成为当前农村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受阻的重要原因。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而且挫伤了农民建房积极性,影响了省委、省政府农村减负增收政策和启动农村消费政策的落实。
(一)收费项目多。据调查,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民建房实际执收项目一般为6-20项,最多的达28项,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主要表现为:①自立名目收费。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解决管理人员经费甚至为了地方及部门利益,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如常德市桃源县自立名目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建房资料工本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土地估价费等。②扩大范围收费。主要是有的地方将只在城市建房收取的费用延伸到农村建房。如怀化市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有的在非文物区收取文物勘察费;有的在非林地收取林业植被费等。③搭车收费。如株洲、湘潭、娄底等地部分乡镇国土所代乡(镇)政府或其它部门收取安全保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防洪保安资金等。
(二)收费额度大。据调查统计,全省农民建房收费金额每户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户均收费额在1000元左右,最高的如临湘市长安镇,交费金额一户竟达15784元,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61.76元。农民建房收费额度过高,既直接增加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建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收费行为乱。一是在向农民建房收费中不使用正规票据,甚至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如岳阳平江县木金乡政府向农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开的票据是乡政府自制的收费收据。上述现象在全省各地较为普遍。二是收费随意性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时,受个人交情、建房户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对相同建房情况的农民建房户,实行不同的收费额度和收费标准,有的甚至相差几倍到十几倍。三是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审批和收取有关费用。如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权限在省地,而实际上都是由下面批办,批后就向农民收取开垦费和复垦费,甚至农民在自己原宅基地上建房也收开垦费,而且收费弹性大,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几倍到几十倍,既增加了农民建房负担,又造成了土地流失。四是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过程中利用部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及收费。如湘潭市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时违背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建房户强制收取查勘费、描图制图费、保险费、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 问题致因
导致农民建房收费既高且乱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体制不顺,是造成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应当作为一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统一拨给人头经费。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省前几年发展起来的基层国土所、建管站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没有纳入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直管和财政分配,有的即使纳入县市垂直管理和财政分配,也只是象征性拨几百至千把元的人头经费。这样,由于管理体制和财政分配原因,一方面使得许多基层国土、建管站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只好通过收费来解决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另一方面导致乡镇国土所、建管站编制失控、人满为患,靠收费养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国土部门反映,全省现有2395个乡镇国土所,管理人员为8708人,约有50%的人员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靠向土地、建房收费维持。
(二)利益驱动,是造成农民建房乱收费的直接动因。一是有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把国土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向乡镇国土所(站)下达创收指标,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国土所(站)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只好利用手中的权力乱收费。二是有的乡镇干部职工为了减少财政支出或逃避监督,挂靠到国土所、建设站发工资或报销有关费用,迫使国土所、建管站通过向农民建房多收费来平衡收支。三是有的乡镇国土所(站)自身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互相攀比,借地生财。上述情况在株洲、娄底等地的不少县、市、区、乡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直接导致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是造成农民建房收费混乱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国家政策只对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应当收取或可能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用地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实际上,在目前形势下,农民建房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有为改善自己住房条件在原宅基础上重建的,有在小城镇建设规划区移建的,有在公路边、城郊结合部建房的,也有经营性修建经商门面出租或自己经营的等等。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一方面,加大了基层国土所、建管站在审批不同地段、不同用地性质的农民建房和收取有关费用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从而造成收费秩序的紊乱。
(四)管理不到位,也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未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清费治乱减负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每次清费减负行动,都没有触及到农民建房收费,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死角。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实施乱收费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使得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农民本身由于掌握政策少,难以分清合法收费和非法收费的界线,缺乏对乱收费的抵制能力,从而为乱收费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 对策建议
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减轻农民负担、启动农民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基于对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建房各种乱收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理顺乡镇国土所、建管站机构和人员关系,实行标本兼治。
(一)提高认识,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消费的重大举措来抓。住房消费是农民消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当前农村消费的特点,一般来说,农民除了衣食消费以外,最大、最迫切的消费需求就是建房,然后才会考虑其他的消费。当前,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启动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全省1999年末共有农业人口5059.91万,农业总户数1364.26万,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为2147.18元,其中年均纯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约占72%。初步调查,在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上的农户中,除去部分已建新房户,近两、三年内有建房需求的约占30%,按每户投入1.5万元计算,投资总规模可达500亿元。但由于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1999年全省农村实际住房投资不足100亿元,其中还有15%左右的资金是用于支付各种办理建房手续的费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实事、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好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 理顺和妥善解决乡镇建设站、国土所的机构和人员经费,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的源头。一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调整结构、理顺机构,明确乡镇国土所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建设站由县级建设部门管理。二是在精减人员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开前门、堵后门。三是根据农民建房过程中有些服务性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实际情况,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允许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民自愿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和农民承受能力核定。这样,既可以鼓励乡镇国土所、建管站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服务,又可以适当弥补其人头经费的不足。
(三)明确有关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鉴于现有的政策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建房的客观情况,建议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的不同性质和地区经济状况,对有关收费政策作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使农民建房收费正本清源,健康有序。一是凡农民在原宅基础上建房或占用荒山、荒坡、空坪隙地建房的,只按规定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二是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相应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但收取额度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三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不占用耕地的只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而又不能开垦相应的耕地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四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规定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占用耕地不能相应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外,可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五是经批准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空坪隙地、耕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但每户收费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六是农民在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私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七是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异地重建的,按规定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四)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向农民建房的各种乱收费。一是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工作列为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二是要坚决取消一批乱收费项目。省物价部门要在组织各地物价部门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收费逐项目逐标准地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会商有关部门,坚决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建房管理费、勘察放线费、土地开发费、用地办证费、农田保护费、宅基地使用费等一批乱收费项目,真正把农民建房中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降下来。三是要切实加大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当前农民建房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大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要加强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有关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本文获全国2000年度价格工作优秀调查报告一等奖并被选入中国物价出版社《价格工作调查研究报告选编》。)

『柒』 今年在湖南湘潭农村已建房,还只办了建房许可证,现在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建房手续涉及到镇规划站、国土所、计育办、水管站、林业站、公路局回等部门,建房的情况不答同,涉及的部门也不同,一般来说,农村建房需要办理: 1、建设用地许可证。 分两种情况: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由镇规划站(57881322)代办(由县规划局核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向县建设局报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另外,还需收取质监、白蚂蚁防治、城建建档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询县建设局)。 2、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 办理部门:镇国土所(57881537)。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需要提醒您,如在林地、旱土、水塘、水田上建房的,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县地税局收取)和耕地开垦费(县政务服务中心收取)。 因为建房具体情况(是否拆建,是否新建,是否在规划区内建房,建筑面积多少等等)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知您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况建房,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您咨询57881322,工作人员会热心给予详细答复,谢谢您的关注!

『捌』 湖南新邵县农村建房超出,怎样罚款

你好,农村建房超出怎样处罚都是按当地规定进行处罚的。

『玖』 我老家是湖南邵阳市洞口县一个农村的,我想问一下现在农村建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你要在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首先需要征得村集体的同意(有的地方需要同一集体其他成员全部签名同意),再拿村集体的介绍信到乡镇土地管理所申请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手续齐全后再建房,否则可能会遭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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