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农村土地建房的法律问题
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因为法律规定要将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为非农业用途方可。
⑵ 农村建房法律问题。
你可以向他提起诉讼,因为他这么做是违反了相邻关系制度。
“相邻关系”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阳台晾晒衣物、养花、种草、养鸽子宠物、楼上噪音、通风采光都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你们家的问题当地法院肯定会帮助你维护自己的权利。
⑶ 关于农村建房的法律问题
建筑规划审批,要考虑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相邻权人如果同意就没有问题,如果不同意,是否批准要经过实地考察和测量、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但政府部门做事偷懒,相邻权人不同意,直接否定完事,懒得进行实地测量,当然如果你给建筑规划部门的人好处,那又不一样了,即使相邻权人反对,该规划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他们也批。
⑷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
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愿在农村落户,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
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⑸ 农村村民建房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办事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专济组织或村民属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j
具体办理: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⑹ 农村建房适用的相关法律和相关知识
农村建房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回以及当答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农村一般盖房的程序是:先写一份建房申请书,然后让当地的村民签字同意(有的地方不需要村民签字),然后递交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再上报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后再由其上报县乡国土资源局批准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村和乡一级批准就可以了。
注意事项,就是一要申请人主体要符合,城镇户口的不可以到农村建房的。二是如果遇到村和乡有关人员为难,要请吃顿饭什么的,办起事来才痛快。
⑺ 农村建房纠纷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款
你家与你堂叔的建房合同属于施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家属于发包人,你堂叔属于施工人。房子还出现了裂缝问题,属于质量问题,你家可以要求你堂叔返工、改建等补救措施,同时可以减少支付的工程款。因为你堂叔的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给你家造成的财产损失,你家可以要求你堂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请问你家的房子你爸爸也在施工队里吗?如果在的话,事情会麻烦一点)
现在你堂叔起诉,只要你家有证据证明因为他的施工不当,质量没有保证,以此来对抗。你家是不会败诉的,胜诉的概率很大。
至于你爸爸曾经也是你堂叔工程队里的时候,你堂叔到现在还欠你爸爸三年的工资没有结清,跟你家房子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这是两码事。
这是我的答案,如有疑问,请追问,谢谢!
⑻ 农村盖房有没有法律要求不能超过多高啊
没有高度限制,关键要符合城乡规划,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8)农村建房法律扩展阅读
申请盖房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农业户口。
2、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当地或者是本村。
3、申请人或者是家属必须没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
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时需要的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记表。
申请宅基地的必要条件
1、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时平均低于267平方。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等需要建房而又没有宅基地的。
4、原来宅基地影响到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者是搬迁过以后而又没有宅基地的。
⑼ 农村建房 法律求助
你好!从你的表面意思可以明白以下、你自家的宅基地建房申报政府不批准。你的宅基地是否处于城镇归划用地边缘。这样政府必须在规划的土地允许建房。这样政府是正确的。如果你的宅基地在农村。只要符合条件政府应该要批准。你还是了解一下当地的地区规划。如果你要建房急用。可以先建着、以后申请领证。我以前做过房地产。139955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