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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农村建设政策2015年

发布时间:2021-03-12 17:55:33

A. 河南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

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

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

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

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

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

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

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

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

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

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

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

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

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

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

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

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

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

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

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

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

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

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

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

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

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

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

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

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

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

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

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

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

差价。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

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

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

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

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

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

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

评估。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

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

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

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

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

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

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

及设计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

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

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

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

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B.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你可到河南省网址查一下,点建委搜索,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查看一下文件,有很多地方2010年都有了,如果说查不到可到你当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找建委要一份复印件文件看看也知道了。。

C. 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土地是可以承包的,但不可非法占有。各地承包有各地的承包办法,这个可以到有关部门咨询,

关于房屋方面,70%原来的房屋补偿,按每间,然后有几万块钱不等的新房补贴,各地情况不一。

近年来哪些80,90后的有一半大学毕业,在城市谋生,农村估计是回不去了,剩下的有一部分在外赚了钱,在家乡的城镇中买了房子,以便生活,和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的,剩下的差不多都在赚了钱之后在家里盖了新房,或是等着新农村的到来

D.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文件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发布】容内容:
1·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2·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3·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4·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5·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粮食安全问题首当其冲】今年一号文件五方面被分为32个小点,首当其冲仍是粮食安全,文件针对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出了许多细化要求,包括永久农田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以及投融资等等。同时也提出,科学确定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

E. 最新的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
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内区级政府,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
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完成拆迁。如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或变更拆迁范围的,须重新向原签发拆迁许
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
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及跨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条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
核发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拆迁通告
,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暂停
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各种房屋交易手续;停办房屋新建、扩建、改建
手续,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对原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
。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户或分户的,按拆迁所在
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
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义务和权利、拆迁补
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由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下达裁决书。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时,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
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坚持过高要求拒绝
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进行监督
、检查。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拆迁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拆迁管
理部门有责任为拆迁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
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章名】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
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
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
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
的价格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在拆迁许可证规
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拆迁管理
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
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现状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确
权后给予补偿。 【章名】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安置住
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但应明确过渡期限。拆除违章
建筑、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
要求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
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
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安置,对
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低于解困标准
的按解困标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居住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
助费。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有困难的,拆迁人可调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
转房临时安置,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
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找房临时
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
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3000
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
围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
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
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到期拒绝腾退周
转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可
并处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罚款,直至退
还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分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
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并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 2015年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G. 河南新农村建设

你看完下面的文章你就知道赔多少钱了,我家的房子前年盖的现在给评估是5000,实际我花了7万多.我说的是正房,还有我家的总面积是396平方,房子所占200平方左右(加偏房).
看北京拆迁出了多少千万富翁,我们却成了"欠万"富翁.
我们离得不远相信天下乌鸦一般黑.

我是来自山东省阳谷县的一个普通农民(现在在深圳打工),在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让我不得其解所以跑来贵论坛请各位高手为我"解谜".在前几年有风言说我们那要建设"新农村",那时候我们还并不知道" 新农村"具体是什么,现在正式通知我们要搞了,上面这样解释:把几个自然村合并在一起,然后建设楼房让我们去买.明确的说是你们要离开你们祖祖辈辈居住过的家,到我们建设的楼房里去住.上面的领导还有解释说你们的房子全部拆了,经过评估给与一万元以下的补助...
现在正在收钱:标准是这样1:临街的预征收10万以上,也没具体数
谁缴的多就给谁最好的位置,最少的要预交5万元以上,新楼房并没有在建设,也没规划土地就先收钱.你们知道我们农民打工一个月能赚多少钱吗?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年轻的出去打工,年纪大点的就在家里种地,一年下来没几个钱.就象我我自己本身就是个病人,每天要十块钱的药费,还要赡养老人,还有刚出生的小孩,老婆要看孩子也不能出去打工,我现在只有一千多的工资,你们知道我们的压力有多大吗?你们知道我们阳谷县老百姓的难处吗?

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我们都住上楼房我们就算是有钱人了?
我们以前的房子大部分都是新建的一般花费都在5--10万,补助是否合理?相对一般的农民来说是否有能力去购置房产?还说可以贷款难道我们要在能活下来的日子买个房子然后全家出去打工挣钱还贷款?

我们阳谷县并不富裕(当然说的是农民),就是让一般的家庭拿出5万块那和让他登天差不多,就拿我家来说,我前年盖的房子花了五万多,到现在还欠着外债.这几年我都是在深圳打工挣钱还债.现在又要拆我们家房子又要花钱买房,你说我们一家老小还要不要活了?一个农民让他住楼房他家的农用机械怎么办?收了麦子怎么放?有人说了把地搞承包.那请问我们没能力承包的怎么办?被承包一亩地又能给多少钱(我们那也有小块承包的一亩地一年200元)?土地有的时候能方便我们很多,就象我们家的菜90%来自自己家地里,那没地了我们还要买菜吃,你们知道现在菜有多贵吗?我们老百姓能负担起吗????????....
象我们这些没钱的人家以后可能要过着全家流浪的生活,以前我是自己在外打工养家,以后我就要带着家里所有的人出来了.过不了多久我们的家就可能变成了废墟,以前春节还可以回家,以后可能我们连家也回不了了....你们为了搞面子工程害了千千万万的百姓,最终还是我们老百姓为你们买单.谁能救我们阳谷县的百姓我愿以命谢您.

H. 2015一2016农村批办宅基地河南新规定是哪些

2015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版12月25日公权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

节录相关部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I. 河南新农村试点都是哪里

每个市,地区都定了新农村试点,比如许昌的鄢陵县的姚家村、常寨村、东明义村,许昌县的禄马村,禹州市的大涧村5个行政村被省质监局确定为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标准化试点村,2010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根据《河南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科技厅已确定了第二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村(试点)。其中,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平顶山市叶县遵化店镇、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等6个乡镇为河南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郑州市二七区侯寨镇樱桃沟社区、开封市通许县冯庄乡七里湾村、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邗邰村等14个村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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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新农村建设政策2015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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