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新农村建设政策农村搬迁是怎么样估价与赔偿的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
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
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
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
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
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
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
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
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协议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实施拆迁时,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
迁资格证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
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可采用作价
补偿、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各类房
屋的重置价格应依法定期确定并公布。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应结合具体情况,对被拆除房
屋所有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
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
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
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
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提高补偿费用,具体提高标准由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原旧房由拆迁
人拆除。
第十五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
引起变化原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出租面积,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可由承租人按建筑面
积重置价格给所有人补偿,该出租面积由拆迁人与承租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
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
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按照重
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
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
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
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不得超过本条例规定的范围,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拆迁
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依法给予安置。异地安置的,一般
应在房屋拆除时给予一次性安置。回迁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由市、县人民政
府规定。但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
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对不能回迁安置、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适当
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包括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具有
营业执照或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对按照原使用面积安
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不小于本地的安置标准。
拆除少数面积过大的私有住宅房屋,经书面协议、妥善安置后,面积减少部分应按本条
例规定予以补偿。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在规定安置标准内,超过被拆除使用面积部分的费用
,由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承担;超过规定安置标准增加面积的费用
,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商品房价格承担。上述超面积款项的收入应冲减拆迁工程成本
,结算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经书面协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弃或者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
使用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或由拆迁人和被拆
除房屋使用人互相协商解决,也可在补偿后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主管部门统筹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拆除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在新的校舍、幼儿园按规划要求未建成前,必须保证
学生就近入学,不得因拆迁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非住宅房屋性质的界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
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增加临时安置补助
费。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过渡
期的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
解;调解不成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
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
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周转房属于营业性的,罚款幅度为
五万元以下;周转房属于住宅的,罚款幅度为一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者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二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
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建筑、华侨和外国人的房屋及
代管房产等,应依法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
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9日江苏省第五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决定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通过 1996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
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二、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
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
理。”
三、在第十二条后接着增加:“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依法定期确定并公
布。”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
拆除房屋,应结合具体情况,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办
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将第十三条末尾句号改为分号,并接着增加:“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
拆除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提高补偿费用,具体提
高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在第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
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化原租赁合同条款内容
的,应作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出租面积,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可由承租
人按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给所有人补偿,该出租面积由拆迁人与承租人实行产权
调换。”
六、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除非私有住宅房屋的具
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
备案。”
七、将原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依
法给予安置。异地安置的,一般应在房屋拆除时给予一次性安置。回迁安置需
要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
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
36个月。”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不能回迁安置、从区位好的地段
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八、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积为依
据进行安置。对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适当
增加安置面积,并不小于本地的安置标准。拆除少数面积过大的私有住宅房屋
,经书面协议、妥善安置后,面积减少部分应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补偿。”在第
二款句末接着增加:“上述超面积款项的收入应冲减拆迁工程成本,结算凭证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将第三款修
改为:“经书面协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放弃或者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奖励。”
九、在原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非住宅房屋性质的界定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十、在原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后接着增加:“但超过过渡期的应付给临时安
置补助费。”
十一、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
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
府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
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
款。周转房属于营业性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周转房属于住宅的,罚款
幅度为一万元以下。”
十三、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十四、将原第二十九条中的“外侨房屋”修改为“华侨和外国人的房屋”。
十五、将原第三十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六、增加条文后,原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2.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供你参考: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六、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各城市的报销标准有些差别,当不太大,
3. 有谁了解,江苏新农村建房政策
新农村建设是一场新的政治运动还是号召尚不是很清楚,有的地方官吏集合下属讲话道:我的经验是,应该当成政治运动来抓。新农村就是要有新的想法,法,哪就是在这个运动中搞出名堂来,升官是少不了的。因此,全国各地都掀起了“新农村”形象工程,什么“示范村”、“试点村”等等。新农村建设是给上面的人看的,当然要有新的农民住房,最好是旧的推掉搞运动场,然后在农田上统一规划新的整齐划一的“新农村”。农民没钱,不要紧,可以贷款呀,银行必须支持,要不就是不讲政治。政府有钱的,可以补贴一点,反正楼堂会馆和广场等形象工程不让搞了,正好讲政治搞这个(仅搞一个示范村让上面来参观一下而已,不会花太多钱)。政府没钱,这个政治形象工程也和搞呀,要不然不但升不了官,搞不好还得丢现在这项小乌纱。可以集合当地党、政、军、农、工、商代表一起讲一讲政治,让他们支持一下这个新运动。你说什么?有耕地保护法?不能在田里建房?还讲不讲政治呀,新农村建设运动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是政治运动,跟这个有冲突的都要让路。农民自己在农田上盖房,我们不说,谁会去管。上面也不好查,不能打击农民建设新农村的政治热情。要成片地划出农田来,别管是不是基本农田,国土资源局到时搞个土地整理就成,不必报国务院批。农民有新房子隹,我们有了新的政绩,对大家都是好事,没有会捅到上面的。下面来检查的人,在这个新农村建设的风头上,都是心照不宣的。组织参观、宣传,不要讲是基本耕地,要廛是荒地,所以这个,你们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工作要抓紧,耕地帐面上平了就行。不就百把亩农田一个示范村吗,有什么不好办的。我看为了抓紧时间,示范村农民建房就先不搞手续了,尽愉建成后再说。违不违法不是问题,我们自己不出面,让农民去搞,我们只是支持新农村建设,不具体建,如果参与,也要在幕后控制。如果有人闹到有关部门,给我拖住就好,建起来了,就成了事实,谁也没办法。但这个规划要把好关,要象样,有点档次才行,不然拿不出手呀,没法叫上面的人来看。具体问题,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商量着办,各局要一路绿灯,谁不讲政治,我们丑话讲在前头。每个乡镇都要搞一个示范村,年底要见成效。这是今年考核你们政绩的主要指标,市里在评比的基础上推出一到二个示范样板村,向上报告,并进行宣传。动作要快,不能按常规程序来办事,不必找谁批,先做了再说。
4. 江苏境内有哪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
华西村 、常熟蒋巷村、
5. 2020年江苏省在句容茅山镇何庄建设新农村试点有没有长城村的计划
听说后年九月份。只能回答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问问其他人看他们知不知道。
6. 请问江苏省新农村改造原建老房子需拆除,按照多少钱一平米计算价格,还有原有宅基地补偿每户多少钱。
结果江苏省新农村改造原借了房子需拆迁二者多少钱一瓶?这个你别想太奢侈太多,1000多。
7. 江苏要搞的所谓新农村到底是什么样子,求权威解答谢谢
新农村 无非就是充分利用宅基地,用自己多余的宅基地折现 换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回的住宅区,通俗的答说 就是改原先分散的农村住宅,变为集中的规划统一的住宅区居住而已。
总体来说,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农村,水电道路等设施应该更方便,农村住宅嘛 就是脏一点乱一点,因为没人管啊,喜欢哪种住宅,因人而异吧,不过新农村是 趋势。
8. 江苏省新农村规划
国家一 定要按当时的物价来补贴
9. 江苏新农村试点具体在哪些地方,谢谢告知!
徐州
10. 江苏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一、道路建设 (1)公路硬化(村道宽3.5m以上,社道宽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户路每米奖励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间奖励200元(其它奖励标准与旧房装修一样); (2)封檐座脊每间奖励30元; (3)外墙贴磁砖每平方米奖励3元; (4)外墙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奖励2元; (5)院坝硬化每平方米奖励8元; (6)新修栏杆每米奖励4元; (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奖励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奖励100元; (2)改厕每户奖励100元; (3)改圈每户奖励100元; (4)改厨改灶每户奖励100元; (5)修建沼气池每口奖励标准以农能办规定为准 四、水利设施(利用项目资金建设不予补助) 整治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2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4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6000元; 新修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10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20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30000元;(验收标准:塘堰硬化或石砌,边坡硬化表处,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阵地建设(统一配置办公设施) (1)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整修奖励15000元; (2)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0000元(纳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