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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拆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3 15:32:44

A. 新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法律和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经评估,如果宅基地也要交还政府,宅基地也要评估,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补偿。最重要,农村的拆迁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如果觉得拆迁补偿太低,可以不拆迁。政府不得强迫,除非为高速公路、机场、国家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让道,但这些拆迁一般有资金保障,拆迁补偿也高。

(1)新农村建设拆迁问题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B. 关于农村拆迁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有三种(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 (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例如:山东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二)拆迁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三)补偿方式;(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八)其它约定。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按照规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纳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C.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新农村建设拆迁问题扩展阅读: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D.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问题

我们家也是搬迁的房..
也就是说原来的老房子快要塌了不能住..
国家基于安全问题要我们的镇上整个搬迁到县城里去..
国家是这么算的..给你选择有60平方跟90平方还有120平方..
随你选..
国家会帮你负60个平方..
也就是说你如果要60个平方就是不要自己出钱的..
要90个平方就出30个平方的钱..
这才是正规的.
你们那里说要你们拿出10多W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你们可以去质询下律师..
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去打官司的..
你们赢的机率很大..

E. 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房屋拆迁法是怎样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农村建设房屋征地拆迁国家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法回规,还是沿用《土地管理答》和各地政府的征地拆迁的补偿临时方案,所以在征地拆迁上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补偿差距很大,经常发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发生。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改革有了一些新思路,对宅基地的流转也有过设想,但要制定专项法规可能涉及与国家宪法某些条款有冲突,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所以这项法规不可能在短期内出台。

F. 目前,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存在哪些有关拆迁问题

你好,(一)“公共利益”无限扩大。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没有进一步对“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实践中对道路建设、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通常没有异议。但对那些与城镇建设有关的商业开发、商业利用是否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典型的有政府的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后,向社会有偿提供各类建设用地行为。土地储备是政府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有的地方土地开发收入甚至成了政府的第二财政,但这种政府利益不能看作公共利益。土地储备中,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政府的商业开发行为假借了“公共利益”名义,引起了集体土地被拆迁户的普遍不满。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仅限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该条规定,当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时,不管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尤其是涉及经营性用地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提供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就集体土地而言,其流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有偿出让转让,只能依法先征为国家所有后,再依法进行出让转让。由于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往往都是经营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明显增值,因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转移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利益。

(三)征地补偿过低,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故而补偿标准形成标准低、范围窄、费用少的局面。广大被拆农民普遍反映强烈。同时,《土地管理法》本身规定的补偿标准就不合理,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确定的补偿基本原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用途就是农业用途,以此确定补偿标准,标准必然不会高;二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确定补偿费用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最低补偿标准不合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一生还是一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征地拆迁没有正当程序保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用地者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公告登记、征地补偿等环节。在这些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中,一是审批环节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是被拆迁人被排除在程序外,缺乏行政机关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程序;三是缺少对土地征用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有的环节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
望采纳!

G. 新农村建设搬迁属于自愿,不愿意搬迁的该怎么处理

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积极展开,通过村庄合并原有社区并进行改建,或以整个村庄为单位集体迁移到新的社区,绝大多数村民都会积极配合搬迁到新社区,毕竟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在新农村建设搬迁过程中也会遇到个别不愿意搬迁的住户,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新农村建设中,相信绝大多数还是乐意搬迁的,少数不愿意搬迁的“钉子户”是因为对搬迁条件不满意,但是如果这些住户始终不愿意搬迁,就只能住在原来的房子里,而水电基本设施都已经遭到破坏,正常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对于提前搬走的住户会有一定的奖励,在选择安置房的时候也可以优先选择好的楼层和位置,这些对于不愿意搬迁的人来说都是享受不到的。

H. 新农村规划旧房拆迁如何赔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8)新农村建设拆迁问题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I. 新农村建设要拆迁,农民不想搬迁不想拆,该怎么办

新农村扶贫搬迁和宅基地征用搬迁是两个不同的项目。新农村搬迁是国家通过项目帮助不适宜居住地区的群众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好的地区的一项政策。它是建立在人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不愿搬迁的农民不会被迫搬迁。你可以选择继续住在老地方。主要是易发生自然灾害、生活分散、环境恶劣、道路、电力、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实施的地方,是搬迁的重点,即一方水土不能再养一方人的地方。因此,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实行新农村搬迁。

当一个村庄整体搬迁到镇上的一个大社区时,它会把原来的村庄拆掉,变成农田供农民重新划分。此时,可能出现未搬迁农民断水、停电、断路的情况。毕竟没有村庄,所以没有必要保留这些配套服务。因此,那些“钉子户”也会自动离开原来的村庄,也许以后会。我们会和镇上的人达成协议的!毕竟,如果村里只有少数农民不愿意搬迁,往往是因为补偿要求不符合或过高。在农村,这样的钉子户可能没有那么好的脾气。毕竟,村里的决定通常是在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执行的,不可能服从极端个人的反对。因此,我觉得这种农户不愿意搬家很可能面临“强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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