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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规划后农民还有地种吗

发布时间:2021-03-13 18:00:50

A. 农村合村并镇,村子里的房子合并到一起,那农民的土地一次性买断吗

不,土地属于国家,没有办法拥有它。我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应该明确区分。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也是农村发展的一个好趋势。村庄建成后,农民的土地以合作社或公司的形式得到使用或管理,以获得补偿。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土地的特点开发适宜的经济作物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现在农村人口越来越严重。在一些村庄,你几乎可以看到每个人,而其他人只能看到左边的老人和孩子,设施的维护非常困难。最简单的例子是,由于村里人口少,许多农村地区的农民没有舒适的卫生室或学校,村里也没有公务员,所以农民们不得不紧急离开。村庄建成后,除健身设施外,其他设施相对完善。学校、医院、银行、超市等地方。相对完美,而一些基础设施更完美。那些不想出去的人可以依靠最新的东西。除了村庄,还有更多的人和就业机会。相对而言,它将更有助于农民的生活和未来发展。

B. 2020年农村土地调整吗

2020年农村规划全部实施是真的,根据国务院曾高调下发的一个文件《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明确部署了未来5年三农改革的行动方案。具体需要改变规划的: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比如三权分置改革,农村三块地改革,以及两权抵押贷款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农村最大的解放一是劳动力的解放,另一个就是土地的解放,也只有土地解放了,产业才能增值,才能真正发挥效益。说到底,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村“沉睡的资产”活起来。农村有财富吗?不仅有,而且很大。但这财富因种种限制而无法发掘出来。而打破这种桎梏后,就能从根本解决农村产业问题,以及资金问题。2、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虽然粮价下跌,但保粮稳粮仍是重要国策之一。不同的是,要重点提高粮食的质量安全。因此,国家大力扶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3、培养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新型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是国家未来5年重点要做的事。并大力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职业农民说到底还要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带动作用,其实也是变向扶持经营主体。对经营主体一是补贴力度增大,比如鼓励返乡创业;二是给予优惠减税免税等;三是产业经营补贴的额度增加。4、产业格局重组,一些产业将更有机会。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过程中,产业重组是必然现象。传统种养殖不再是优势,也频频遇到困境,而一些新兴的产业似乎发展潜力十足。未来5年,规模种养,以及种养结合,林下经济等日益发展突出,盈利空间也大,还有三产融合,新农村项目,以及休闲养老等成为明显趋势。

C. 关于新农村建设用地,国家有那些规定.

一、农村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3)新农村土地规划后农民还有地种吗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建设用地

D. 农村统一规划建设后,宅基地会被收回吗

随着农村不断的发展,在2018年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计划,预示着今年开始农村将会大规模的变革,尤其是在住房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提出,各地都纷纷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建房,确保农村的住房安全,实现集中居住,提高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的使用效率,但在农村实现统一规划建房之后,农村的耕地又会如处理呢?将会被收回吗?这些都是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

农村统一实行规划建房后,耕地将如何处理呢?农村开展统一规划建房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让农村的土地能够成块的规模化的使用,所以农民朋友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耕地资源入股等形式在保障自己收入的基础之上,让耕地能够实现规模化运转,当然部分农村地区还会建立农村合作社,让农民以股份制的方式参与到其中实现共同致富。

在耕地的使用过程中农民朋友还需要注意,不要出现荒芜、违规使用土地等行为,目前国家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格外重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土地搁置荒芜三年以上以及出现违规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将会由于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E. 现在的农村规划是怎么规划的还有土地改革

近年来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些理念和建议不断地被提了出来,这当然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土地改革的问题,为了提高土地生产效率,有很多人提出了土地的集中化理念,然而一些专家所提出来的想法不免让我有些担心,因为它涉及到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的利益,是不可以草率行事的。 中国人民从近代史的艰辛历程中总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走不通”,为什么会这样呢?这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说起。中国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下受尽了折磨,一整套的封建传统文化被遗留了下来,难以根除,毛主席虽然下了很大的功夫来整治,但由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文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封建思想就又得以传播了开来。中国的这种传统的文化其实是和私有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中国的封建文化更加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即所谓的等级秩序,只要是有私有制的存在,就一定会有封建文化的复苏,资本主义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这在西方的资本主义文化的约束下或许可以很好的发展,但是在中国,资本主义是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的,因为封建文化可以改变它的本质,让资本家成为官僚,让官僚成为资本家,更会让工人农民成为奴隶,只要有封建主义的封建文化存在,中国人就无法得到正真的解放。所以中国共产党才带领中国人建立了社会主义共和国,给了人民真正的平等。当今的中国出现得种种问题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像黑煤窑事件、包二奶、强迫拆迁等,都是封建思想在作祟。 现在再谈到农民的土地问题,我们则需更加谨慎。今日的中国已不同于30年前,30年前的土地是集体的,归生产队所有,大家有田一块儿耕,那时的人们是单纯的,善良的,无私的。而今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家有田耕,个顾自家门。几十年前人们都在吹嘘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今唱这种调子的人是越来越少了,因为它暴露出了太多的问题,严重阻止了农村经济的的飞跃发展。于是生产合作又成了农村发展所要探求的新路子,真可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然而再回到土地合作的时代又谈何容易呢?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统治了半边天,我说过,有私有制,就有封建思想的存在,现在的中国人早已被自私自利的思想所腐蚀,难以自拔,又怎么会很好的与他人合作呢?所以当封建文化得到传播时,实行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就有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关于当今农村土地改革的问题,我一直都有一种担心,在家乡时有人说将来农村改革后,土地便会被承包给个人或集团公司,自己就不再拥有对于土地的使用权,而是通过分红的到钱,再或者就是收租金。我对这种改革很是担心。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文明,地主拥有土地,通过雇佣农民来剥削农民已是屡见不鲜,这种形式表面上是农民受雇于地主,拿地主的薪水,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削,农民除了为地主干活就再也没别的出路了,所以农民最终就被地主拴了起来,无法摆脱。而今天呢?如果进行农村的土地改革,把土地租给个人或集团来种,那么其结果就会和封建时代一样,它表面上是农民把土地租给了别人,自己拿到租金,或者得到分红,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就会产生这样的结局:一旦合同签订,农民便没有了根基,说什么把地租给了别人来种,其实是使自己成了无根之浮萍,要知道能够承包土地的人大都是很有钱的人,而农民得到的分红和租金又能有多少呢?毫无疑问,少得可怜,这样算来,则是双方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状况产生的结果就会是租地的人反过来欺压农民,而农民由于只有少量的钞票,无法抵抗有钱人的各种手段,又由于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了退路,就只能任人摆布了,所以被动变成了主动,而主动的一方却又成了被欺压的对象,那些有钱的租地人就凭借一纸合同而成为了新时代的地霸,这是我想到的可怕结果,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作“假地主”,其实是与地主无异。 我的这些猜测当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中华文明传承了几千年,封建的落后思想不是一下子就能彻底摆脱的,毛泽东曾经对此做过很多的努力,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改革开放后,由于各种思潮的影响,封建的思想有得以泛滥起来,而毛泽东当年的积极行动却又被认为是个错误,被批的惨不忍睹,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最终给没有逃脱土崩瓦解的命运,孔孟之分再次风行全国。虽然孔孟有很多经典言论,但是我并不赞同用它们来教育国人,我觉得整个孔孟思想体系的背后有着一个致命的缺点,他使国人懦弱,堕落,使人甘于接受不平等,比如包二奶一事,有些女士是自愿的,她们完全意识不到这些错误,而且还引以为荣。在社会主义的今天,中国新文化的发展出现了偏向,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体制的不兼容是有很大关系的。 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如果没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支持,是绝不能贸然进行的,如果贸然进行改革,则可能动摇党和国家的根基。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离开了土地也就不叫农民了,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发展而忽略的未来社会的稳定,在改革时务必要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要保证人民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长时间的租赁的实质其实是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像香港被租借一样,这不值得提倡。 说道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我觉得建国30年实行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他是中国人进行的一次伟大的尝试,如果被放进仓库就太可惜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几乎全盘否定了建国三十年关于经济建设的一些经验,这不能不说是个悲哀。生产合作社是真正的符合社会主义体制的制度,因为它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合作,而是人们为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进行的合作,最符合中国的现状。在当时的中国,刚刚开始合作化道路,虽然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 更重要的是,合作化道路使人心统一了起来,大家齐心合力,为着共同的理想而不断奋斗,有着一股难以抗衡的激情,这种激情是包产到户的那种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断努力的微弱激情所无法相比的,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模式其实早已突破了苏联的模式,并不是人们所说的照搬苏联。农村的合作化,使部分农民凝结起来形 成一股新的生产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反感当时的合作化道路,无非就拿三年自然灾害说事,但只要大家好好想想就会知道,三年自然灾害是由于遇上了天灾才出现的,虽然说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这人祸其实是被故意夸大了,况且它是由于大跃进【浮夸风共产风的错误导致的,而浮夸风共产风的始作俑者正是刘少奇】,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定合作化之路呀!中国建国三十年,也就是那三年大灾害而已,看一看其它时间,人们不还是过得好好的吗?所以合作化之路是没有错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不应该完全实行包产到户,而应该随人民的意愿去决定,若有人不希望单干,就不应阻拦,当然,现在说已为时已晚。今天的社会以不同于以前,这一点我已分析过。所以我们也不可能再把当时的制度完全照搬过来,但当时的思想是我们应该坚持并学习的。在今天的农村改革时,我们也可以部分的实行合作化之路,在这些合作改革时,可以学习当年的生产队,几家几户在一起,实行集体耕种、按劳分配的制度,而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合作单位,这样还会节约资源,因为在东部,人均耕地是很少的,而由于是自家播种,农民就不得不各自购买三轮车、播种机,在很多时候播种机的效率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而成了半闲置资源,机器的质量也不高,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也枉花了农民许多钱和精力。如果进行合作化生产,则农机的数量就会减少,利用率也会提高,。此外,这种合作还会提高农民争求民主的思想水平,利于农村的民主制度的改善,农村的生产合作制度还会打击地头蛇、恶霸的势力,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我们可以把小村庄进行合并以节约土地,进而提高农村的医疗、卫生、娱乐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如此一来,还会节约出一大部分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可以进城务工,开办乡镇企业,亦或者做一些其它的文艺工作,更利于中国文化的丰富和进步。在改革中形成的生产合作社就会成为大村庄里的小家庭,既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使他们有了安全感,又打击了私有制制度,可谓一举多得

F. 新农村规划后,农民的耕地怎么办国家收回吗还是由农民耕种

新农村规划后,农民的耕地可以大面积承包,每亩1000元;也可以自己耕种;根据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

G. 农村城市化,怎样实施的,地都不种了吗,要全部实行吗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虽然进程加快,但仍然滞后,突出表现为农民工问题日趋严重。近两亿农民工一到春节就要从城市回到农村、过完春节再从农村返回城市,一方面给运输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农民工只能在春节与家里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相聚,对农民工家庭来说很不人道,尤其是,农民工无法定居在城市或者农村,不利于他们参加城市现代化建设,也很难让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难以即时实现这一庞大人群的消费能力,对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都十分不利。

同时,城市化虽然有所进展,但城市建设中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是多数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加快城市化进程,解决好城市民生问题特别是农民工问题,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城市化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与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有关。近年来,笔者在全国许多地方调研时了解到,几乎所有地方官员都认为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不对称”,制约了地方的发展。按照现行分税制规定,增值税的75%和所得税的60%划归中央。再加上农村地区免除了农业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严重不足。由于财权减少、事权却有增无减,地方政府只好“另辟蹊径”。当有些地方“创造”了“经营城市”的经验之后,“土地财政”很快成为普遍现象,即靠出卖土地增加政府收入,以此来发挥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土地财政”弥补了地方政府财力的不足,为许多地方的城市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提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城市的面貌,也大大助推了我国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土地财政”的弊端也十分明显。第一,大多数城市向周边农村扩张,使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难以落实到位。第二,所谓“土地财政”其实主要是用低价征收农民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实际上就是政府剥夺农民利益。第三,政府在高价出让土地时,和房地产开发商联手推高了房价。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中央要求加强保障房建设,使城市居民住房问题难以解决,更使农民工无法在城市落脚。从各地实际情况看,由于土地资源不足,土地财政也已经无法持续。由此而言,分税制虽然对中央政府增强执政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为抓住后危机时代转危为机的机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

第一,调整分税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分成,并按照税收和税源一致性原则改革现行税制,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为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城镇化提供合理的、可持续的动力。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仍然需要地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为此,国家必须支持并且激励地方政府增强财政汲取能力。从“十二五”开始为一部分城市“放水养鱼”已势在必行。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市区人口10万到80万的小城市和中等城市实现新的分税制,增值税存量部分每年将中央分成减少5%,五年从75%减少到50%,另外50%归这些城市政府;增量部分全部由这些城市政府收取。同时,将现行税制关于企业在注册地纳税的规定,改变为在税源地交税。以这样两项改革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激励地方政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从而吸纳更多劳动力,把农民工稳定在城市。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并稳定在城市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那些“空心村”、“空壳村”的农民集中起来居住,腾出更多土地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一二十年之后,比如说在小城市人口增加到50万、中等城市人口增加到200万左右,并且产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考虑逐步恢复目前的分成比例。

在人口超过300万的超大城市的近郊区,可将离这些城市半小时左右车程的县城、中心镇,规划为这些城市的卫星城,并采取措施加快建设。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将集中在这些城市的大型国企的总部或分部,分散一些到这些卫星城去。同时既引导附近的农民,也引导城市居民包括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到这些地方居住。这样既有利于这些城市周边地区加快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缓解这些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压力,让虚高、过高的房价降下来。在这些卫星城也应实行新的分税制。

建议在特大城市、超大城市仍然实行现行的分税制,以引导特大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过度集中的资源疏散到中等城市去,以加快中等城市的发展。事实上,现阶段像北京、上海这样的超大城市规模已经过大,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很难提高,应限制其继续扩大。

第二,修订《城乡规划法》,让规划加强城乡统筹,强化城乡规划的刚性。2007年以前,我国只有城市规划法,法律没有要求和规范统筹城乡发展。但把“城市规划法”改名为“城乡规划法”,并不能马上就做到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事实上,许多地方的规划仍然是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两张皮。特别是在2005年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战略任务之后各地掀起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热中,基本上仍然是把农村区域单独来规划,而缺乏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城乡统筹。修订后的《城乡规划法》应当规定,小城镇和乡村规划必须包含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之中。中心城市的规划,至少要规划到周边行政区划内每一寸土地;最好能够规划到城市可辐射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地方。 应当借鉴国外规划法的经验,给城市规划编制设置“公众评议”、“公众听证”的程序,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既让专家参与,也向民众征求意见。应当规定,规划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要规定人大审议规划须设置辩论、投票表决等程序。同时,应强化政府执行规划的法律责任,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类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规划问题上,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必须从严规定、从严执行,保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不受领导干部长官意志随意性的影响。只要能够做到这一点,现阶段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矛盾问题,将大大减少。

第三,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作为财政收入,对征收征用农业用地按照土地预期收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目前在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中,无论是公共机关、国有企业还是私人部门、居民个人,都有将属于国有土地的收入据为少数人或者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吸取学者盛洪等人的建议,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将属于全体人民的收入收回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补偿,都按照土地过去的收入来进行补偿,这也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所征收、征用土地可能达到的预期收入水平,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应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不得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应规定允许小城镇、中心村在连片宅基地上开发建设住宅区,在满足本地农民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居住。打破城乡居民分隔,允许城乡人口双向流动,让城乡居民在农村区域混居,这样才是统筹城乡发展。

第四,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城市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到农村承包土地。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明确排除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但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等,表明当初立法者没有考虑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事实上,在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居民想要到农村创业发展。特别是在许多大学生村官来到农村创业发展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明确规定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的条件和方式。允许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学生到农村承包土地、参与农业农村建设、成为新时代的农村居民,这是改变农村劳动力结构、发展壮大现代专业农民队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步骤,应当得到法律的鼓励和规范。

第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城市,要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在国家放权让利给那些城市的同时,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对这些城市领导者的权力进行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建议在这些城市实行司法机关垂直管理的体制,使这些城市的法院、检察院能够享有相对于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独立性。同时,在这些城市,可按照每10万人口设1名专职人大代表和1名专职政协委员的制度,授权他们专职履行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力。可在这些城市实施预算管理和监督制度改革,让政府花纳税人的钱公开透明,从而保护领导干部不受腐败的干扰和威胁,专心致志为人民服务。

H. 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日子过得怎么样

土地被征收以后,各个地方都加快了农村的建设,从以前原来落后的样子,变成了现在一排排整齐划一的民房。而且规划的很好,绿化面积也很大,人们在这里生活非常的幸福,土地被征收以后,农民也得到了很多赔偿金。让他们的生活变得相当富裕,农民的腰包里有了钱,就可以过起来幸福的日子。

还有很多方面的产业,比如说家政行业,服务类行业,像一些家政。就可以招一些农民来进行集中培训,当他们培训完成合格上岗时候,挣取的工资也可以来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像一些外卖快递类,这些岗位都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只需要为人勤快踏实,就可以在这些最基本的行业内,来挣取丰厚的报酬,保证日常的开销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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