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村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建房也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的手续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进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1)乐至农村建房有什么不扩展阅读: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❷ 现在农村建房有没有什么新政策
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执行。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版址,不得随权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❸ 请问乐至县农村修房子一个人能修多少个地平方
有村长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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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现在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和䃼贴
有毛个补贴,规定的话,像我们这边占地面积越来越小,十几年前是不能超208方,七回八年前是180方,听说现答在改成不能超160方了!而且你老房没拆,不准去新基地造房,你自己的土地上造新房,但哪块土地政府没有规划造房的,也不准造,前几年造好新房后在自家的后院空地上还能造个柴房,车库什么的,但现在一律不准
❺ 请问国家对新农村建房有什么要求
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
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
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
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
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三、几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四)禁建区的不批。
(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四、收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五、违法占地处罚
(一)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
(二)实施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三)处理标准
1.非耕地处罚10元每平方米。
2.耕地(旱地),处罚款不少于2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3.耕地(水田),处罚款不少于3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注:(1)对部分违法建房户,态度恶劣,影响较大,在收取罚款时按上限征收,处罚后强制撤除建(构)筑物。
(2)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十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二条,计征罚款。
❻ 请问资阳市乐至县东山镇。农村建房一个人多少平房。我家有四个人
资阳市乐至县东山镇。农村建房一个人多少平房。我家有四个人问村长
❼ 乐至县农村建房有那些优惠政策
本报讯 乐至县良安镇结合镇区小城镇建设,大力开展旧城改造,开辟住宅小区,鼓励农民到回城镇居答住,既促进了乡村城市化建设,又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仅镇区就有872户农民搬进了公寓房,退出的340亩宅基地则被开垦成良田沃土,走出了一条节地建房的新路子。
过去,良安镇是一个古老的旧城镇,辖区内房屋低矮,陈旧,且占地面积较宽。近年来,镇上加快了旧城改造步伐,并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合资建造联体式农民公寓。农民公寓由镇上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验收,水、电、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从2001年起,该镇已先后建起农民公寓房1894套,建筑面积达21.3万平方米。
该镇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进镇农民与城镇居民在劳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充分调动农民进城建房的积极性。燕窝村农民倪均进镇定居后,做起了百货批发生意,全家人年纯收入在两万元以上。精明的他又将原宅基地开垦成良田,多了一条增收路子。据统计,截至6月底,该镇私营企业已发展到48家,个体工商户874家,年创税利170多万元,有力促进了当地小城镇建设。 (倪天文)
❽ 农村盖房有什么讲究
(1)农村住宅讲究地离水源近,以位于河流交汇处的高台上为最佳。
(2)住宅坐北朝南以避风向阳,免受风雨的侵扰。重视“坐北朝南屋,住着好享福”、“坐北朝南,冬暖夏凉”、“屋朝南,人向阳”的原则。
(3)集市住宅讲究阳面、顺路、顺眼、人流量高。
(4)建房奠基,民间俗称“下屋基”,一般要在墙基上砌一块青色的奠基石,上刻“泰山石敢当”五个大字作为镇宅符,寓意所向无敌、百鬼可镇、灾祸敢当。
(5)上梁求吉,选择上梁木,有的用榆木,榆的谐音“余”,取“余粮万石”之意。有的用枣木做檩,取“早积余粮”之意。
(6)上梁披红,由木工用红绸或红棉布包梁,起梁时间大多选择在正午时分,石、瓦、木、锯四匠齐集,左邻右舍都来捧场凑热闹,在掌墨师傅的口令下,由四个木工小伙用新绳索将房梁向上提升到位,在场的人们兴高采烈,房主放鞭炮,撒喜糖。
(7)喝待工酒,待工酒是款待匠人和帮工者酒席的总称。一日三餐,餐餐佳肴,其中还需摆开工酒、上梁酒、圆工酒。建房耗资大,故民间有“没有三年陈酒浆,不能动用木瓦匠”的说法。
参考资料
网络-建房风俗
❾ 国家对农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执行。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