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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农田建房

发布时间:2020-11-25 02:46:43

1. 农村耕地可以建房吗

不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土地划分为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农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只有建设用地才能够修建房屋。

所以农民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那么则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农村基本农田建房扩展阅读:

耕地分类: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 农村耕地上建房违法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回三十六条规定答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农村基本农田建房扩展阅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也分为普通耕地和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所以农民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占地建房,否则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责令改善,回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即使是占用普通耕地,农民朋友也需要注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将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将会拆除耕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且予以处罚!

3. 农村没有建筑用地怎么办能在基本农田建房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要用于非农建设,首先要进行征地程序,对于基本农田要报国务批准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进行出让后方可用于建设。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直接未经批准在农田上建房的属于违法建设,国土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逾期房主不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农村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农村基本农田建房扩展阅读:

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近年来针对耕地质量问题,各部门都做了很多工作。国土资源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解下达保护任务15.4785亿亩。目前正在进行划定上图入库工作,以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同时,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要求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治,“十二五”期间,共建成高标准农田4.03亿亩,补充耕地2767万亩,耕地质量平均提高了一个等级,亩产平均提高10%—20%。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启动了20余项有关耕地质量监测、提升的科研项目,共拨经费1.6亿余元。

环资委认为,许多现行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土地管理法在控制耕地建设占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耕地质量保护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科学使用处置农业投入品等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环资委在2017年6月的常委会上提请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其中就包括对耕地质量的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修订中。此外,农业部正在组织起草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环资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5. 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区能建房吗

不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6. 农村没有可建房的地了,只有可耕地,怎么办

1、如果你说的“可耕地”是一般耕地,即不是基本农田,是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国土部门审批的。
2、如果你说的“可耕地”是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则是不能建房的。但要解决此问题,我觉得国土部门应作“调规”处理,以保证村民建房用地。

7. 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不可以复使用耕地建房。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7)农村基本农田建房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8. 基本农田建房是否真的会被拆掉

在基本农田盖房是危害国家法律的,轻则行政处罚拆房罚款,重则会追究建房人的刑事责任,要建房走正规程序去村里批的宅基地建房。

我国对基本农田有保护制度,是严厉禁止个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等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做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要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不了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须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土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农村基本农田建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九江新闻网讯(曹海民张铭)日前,都昌县召开半年度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会,会议由副县长胡雄民主持,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农房办、24个乡镇主分管领导等人员参加。并对靠后的三个乡镇1-6月份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全乡累计1亩以上的8个乡镇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胡雄民传达了县委书记肖立新、县长钟有林对存在问题乡镇作的重要批示,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强化思想意识。各乡镇要切实把握好法规意识,夯实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定位意识;二是要强化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各个层面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规范农民建房工作氛围;三是要强化日常管控。

农民建房管理要从源头管控,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四是要强化整改落地。严厉打击占用基本农田、超高超大等违法违规建设,尽快整改到位。在建的要全面管控到位,杜绝一切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五是要强化规范管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规范审批,“先批后建”的原则,完善台账、清单管理机制。

县国土局长张巍通报了1-6月份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全乡累计1亩以上情况,要求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乡镇,限期整改到位,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行为发生。县规划局长、农房办主任吴园福通报了半年度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县农房办于6月30至7月3日成立6个小组,采取先暗访再实地核查的形式对24个乡镇进行督察,发现部分乡镇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超高超大建筑、农民建房管理混乱无序等情况。

并指出了排名靠后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不足:一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重视力度不足;二是规划宣传不到位,规范建房意识薄弱;三是台账清单不够完善,审批程序不规范;四是主干沿线建房管控力度不够。

会议指出,都昌县农民建房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形势尤其严峻,各乡镇要切实转变观念,履行主体责任,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同时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抓住典型,积极创新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农民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常态化来抓。乡镇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硬碰硬,坚定信心,再下决心,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9. 农村基本农田建房住了后期怎么办

在农村只要没有多余房子,是不会拆除的,因为作为领导,是不会让你们睡露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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