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9月农村土地确权后能建房子养殖场吗吗
建养殖场需要审批。如果场地周围有水源、生态保护、或者其它有养殖场的,是不让你建的。
Ⅱ 在承包地上建房搞养殖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在一般耕地内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根据国土资源法[2007]220号文的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划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应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他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国土资发[2009]27号文件规定,除了农业附属的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体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蓄禽舍,温室大棚,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
三、在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或是塘底没有固化的水产养殖的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继续按农用地管理。
Ⅲ 农村种植土地可不可以盖房搞养殖
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
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
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Ⅳ 外地农村户口在承包的荒山上搞养殖,能建房安家吗!
不能。
本村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都属于村集体,只有取得宅基地证以后才能够建房。
Ⅳ 农村搞养殖业可以建房用地吗
貌似不行,还有就是,建房用地一般和邻居相隔都很近!人家一个电话,你养殖场就得倒闭
Ⅵ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
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
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用地),则可以建设养殖场,不是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6)农村养殖建房扩展阅读:
农用地界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Ⅶ 农村养殖建房国土手术如何办理
办设施农用地,要发改委先备案,再在国土局办
Ⅷ 去农村建房养老国家为何不允许
现在农村建房管理的非常严格,有农村户口有宅基地申请批准以后才可以建房。
Ⅸ 农村种植土地能建房搞养殖吗
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 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 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