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自建房出现伤亡,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没有注明,承包给乙方,那么乙方就应该给自己购买保险或者安全防范应该做好,甲方把所有事项交由乙方全权负责,不负全责,但作为甲方,应该做好善后……
2. 农村建房过程中工人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首先明确你们之间是雇佣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农村建房房主的责任扩展阅读
农村建房过程中工人受伤的特殊情况:
1、若房主选择了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出现意外,责任人为包工头。理论上户主是不用赔偿了,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户主往往会对其进行看望或者少量赔偿。
但若包工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责任人就是户主和包工头。两方一起承担。所以建议农民朋友在建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头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如果是房主在建房过程全都是自己雇佣的帮工,这种情况下,房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帮工出现意外,通常情况下责任人就是户主。
如果是部分包给包工头,而房主又雇佣了帮工。若因包工头一方的工人致使帮工受伤,责任人是包工头一方;若受伤原因与包工头一方人员无关,责任人为户主和包工头;若是因为其他帮工造成帮工受伤,责任人为房主。
3. 农村建房包工头受伤,房主有责任吗
建房包工头,人家的活已经让他个人承包了,所以说安全问题都是包工头去内给下面的工人去买保险,出了容事情也是包工头的责任,当然了,主家的话,乱起责任来的话,很小很小,处于人道主义会给一点点补偿,这次在人死的情况下,如果没死的话,那都是包工头,自己承担
4. 农村建房师傅从房上摔下来,房主有责任吗
如果是有偿服务,则房主是雇主,建房师父是雇工,建房师傅从房上摔下来,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6. 农村自建房工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根据这种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应是:工头、房主、伤亡者本人及其他有过错的人。
二、分配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及此类案件的特点,对各方责任的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并辅之以公平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尽量由多方分担责任,不宜将责任过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头的责任
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从已处理过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伤亡事故都与安全措施不力有关。作为领工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实践中,他们并非专业的建筑队,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而盲目草率施工,领工者也很少进行安全教育。领工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工头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房主的责任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即为房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错误的民事责任。
在不同的个案中,房主还可能有其它方面的过错。如根据约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而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安全等情况,均属房主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仍应由领工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保证安全施工始终是领工者应注意的义务,如果设备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三)伤亡者本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加公平原则。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过错者的责任
其他有过错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伤亡的情况。如不小心将砖块碰掉砸伤他人的。有时造成损害者是该建筑队以外的其他人,均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农村私人建房子的时候和包工头没有签合同,有一个工人受伤了,房主的责任有多大
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作之前所订下的条款和合作方式来认定法律关系。
一、如果是工程全价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钱发给承包方完全负责,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出了这种工伤事故,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包工头负完全责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法律上就属于雇佣关系。这样子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若按劳动合同法,凡是在发包方工作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发包方负责。通过以往法院判决案例,一般都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担50%的费用或者赔偿。
可能在农村的建筑惯例中,大多数都是口头约定,那么,按照资方举证原则,这对发包方是相当不利的。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责协议,往往由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在农村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协商解决。不过,到了法院法官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决的。
8. 农村建房造成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是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师傅”建私房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似乎更为恰当。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问题,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9. 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包工头与房主是什么关系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揽关系的认定;二是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师傅”建私房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似乎更为恰当。
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对定作人过失的理解问题,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建筑民工的损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10. 急!!!农村盖房子建筑工人意外死亡房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要查明包工队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过记,是否有工程公司一类的资质,如有死者与包工队因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包工队索赔。与房主无关。
如没有资质,房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内容除抢救费用外,还包括: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死者家中有需死者扶养的人,还要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