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看经济法

看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11:41:54

A. 看《今日说法》谈经济法的重要性

《今日说法》节目标题的四定位
○张瑜烨

【内容提要】作为电视法制专栏节目,《今日说法》在标题制作上独具匠心,狠抓标题的四定位: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在标题的具体制作过程中始终遵循“普及法律知识,弘扬道德风尚,宣扬精神文明”的宗旨,将标题与栏目的相互关系系统地融入节目制作之中,充分地体现了法制节目的特征。本文对《今日说法》部分节目的标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给电视栏目的标题制作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今日说法》;标题;四定位

作为社政类节目的《今日说法》,以一种独立的报道形态在全国电视媒体中迅速成为最为活跃、报道最为频繁、最有“观众缘”的节目之一。1998年11月23日《今日说法》在中央一套试播,1999年正式播出,当天的收视率为1.78%。随着栏目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收视率不断攀升,“据统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在2001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的收视率达到5.41%,观众5919万,占有率达26.27%”。①下面是《今日说法》1999至2002年10月中央台收视率情况表和在全国媒介中的获奖情况表。

表<1>:1999年-2002年10月《今日说法》在中央台的收视率情况:②
年 份 收视率情况
1999年 中央台前10名
2000年 中央台前7名
2001年 中央台前6名
2002年8月 中央台第5名
2002年10月 中央台第4名
表<2>:《今日说法》1999年——2002年获奖情况:③
获奖类型获奖情况
中国电视社教节目奖(政府奖) 1. 1999年度栏目一等奖 2. 2000年度一等奖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金剑奖“ 第五届至第七届栏目一等奖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奖 第五届至第七届栏目一等奖
金盾奖 《谁在说谎》获2001年度金盾新闻一等奖
金鼎奖 《错了,国家也要赔偿》获1998——1999年度金鼎奖影视类一等奖
综合治安治理奖及其他 1.《彩票惹出贪污案》获2000年度第十四届全国好 新闻电视专题一等奖2.《回家》获2000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一等奖
主持人奖
1、肖晓琳获第五届“金话筒”主持人开拓奖
2、撒贝宁获“荣事达杯”全国电视主持人大赛一等奖
3、撒贝宁获全国电视法制栏目主持人大赛一等奖
4、张绍刚获第五届全国电视法制节目“金剑奖”主持人奖二等奖
光荣称号
1、1999年度中央电视台先进集体
2、1999年度中央电视台优秀栏目
3、2000年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4、2002年被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
5、2002年制片人钱蔚被授予中央电视台“十优青年”称号

《今日说法》在短短的几年历程中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火爆大江南北,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午餐”,其原因除了它有定位准确的价值观(尊重法律,关注法治,尊重群众)、严格标准的选题(法律含量高、故事性强、可视性高、政策性严)、鲜活的内容(每天一个真实的中国法律故事)、独特的报道结构(故事+演播室权威评点)等作为名牌法制栏目所独有的魅力外,也具有新闻栏目的优秀秉性。本文对《今日说法》部分节目的标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给电视栏目的标题制作提供一些思考。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制为主题,以法制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节目形态。”⑤为了更好地体现《今日说法》“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的宗旨 ,节目的标题必须有机的融入到整个栏目的系统中。在标题的制作上体现法制类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的定位。⑤

一、定位于“普” “重在普,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努力宣传法理法规,弘扬法制精神,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自觉意识。”⑧而法理法规、法制精神、法律自觉意识等都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属于理性思维的层面,普通老百姓很难从15到20分钟的节目内容中去体会吸收这些抽象的理论。为此,《今日说法》栏目在标题的制作上充分考虑本栏目是以普通电视受众为对象的转播特点,把深奥的法规、抽象的法理,在标题中简洁化、口语化、视听化,从而使《今日说》的标题在宣传上恰到好处地体现法制节目的“重在普”的定位上。

例如,为了在农村宣传村委会组织法,《今日说法 》在2001年11月5至8日策划了一组系列报道,标题上强烈体现了普法的目的。其标题分别是: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一:选举风波;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二:无效的合同;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三:搁浅的村官;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四:水心村罢免案。

从“《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这几个字可以知道这几期节目是向社会宣讲有关《村委会组织法》法律条文的,标题中的关键词:“选举”、“无效的合同”、“搁浅的村官”、“罢免”等体现了《村委会组织法》中的四个民主核心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类似的标题在《今日说法》中屡见不鲜:《不要把我们踩在脚下》、《一个都不许少》、《两会报道之一 ——给我们一片蓝天》、《还我一片绿地》、《无奈的结婚证》、《并不残缺的权利》、《八旬老妇的姓名权》、《告状的权利》、《被害人的权益》、《偷接电视天线酿恶果》、《法盲村支书》等。

二、标题定位于“法”

“根在法,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以法为本,紧扣案件背后的法律含义,拓展法律探讨的深度,加大法律内涵的挖掘力度。”⑦电视法制节目与一般新闻专栏节目有所不同,它要求用新闻的敏感去发现问题,戴上法律的眼镜去看世界。那么深奥的法理如何用新闻的故事去表达呢?特别是在日益争夺眼球经济的电视栏目中如何快速而又准确抓住受众,引导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兴趣?《今日说法》栏目在标题制作上找到了自己的准确定位,标题与节目的整体内容相得益彰,有的标题揭示了其法律行为,如《法律支撑贫弱者天空》;有的标题包含了某些法律观念,如《我拿工伤赌明天》;有的标题暗示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如《这场官司怎么打》;有的标题包括了法律的执行,如《打击盗车团伙》;有的标题强调了守法的重要,如《〈今日说法〉讨说法》、《行贿的代价》);有的标题还从宏观上揭示了社会法理的问题,如《新春法制漫谈之一 ——法制、道德与你同行》、《法律在希望的田野上(一至五)》;有的标题则是从微观上强调法律程序的运用,如《迟到26年的诉讼》;还有的标题则暗示了在司法当中适用法律的某些难处,如《兵马俑砸死女孩怨谁》、《“凤翔改改”冠名之争》等等。

“根在法”并不要求我们把法律做得枯燥无味,照抄照搬法律条文和法理逻辑,特别是节目的题目要取得轻松、愉悦,力避传统说教和指令。《今日说法》的标题虽然要求立足于法,但很多标题在“说法”中起到了说服作用,如有一期节目的标题是《你的生命我的决定》,标题既揭示了人人都要珍重生命权,又强调了作为公民“我”要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使节目标题为栏目增光添彩。

三、标题定位于“淡”

“淡于奇,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力戒骄躁,踏实进取,切切实实在传媒界形成良好的节目制作氛围。”⑧法制节目用新闻的形式表现,新闻性并不仅仅是节目所追求的目标,它的主旨在于通过宣传的形式让法制建设更加快速更加健全,从而切实让人们明了立法的紧迫、执法的重要,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法制节目本来就与凶杀、爆炸等惊险刺激的画面相关联,有巨大的新闻市场,能够强烈吸引眼球。但法制节目决不雷同于警匪片、凶杀案,如果单从这个角度去运作,不仅没有多大的新闻价值,恐怕会产生更坏的社会影响。相反,有些案件似乎只与百姓生活相关,看似平淡,却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知识,给人启迪和思考。《今日说法》从2001年1月3日至11月30日,除了部分周末反馈节目、特别报道节目外,在305期节目中,直接与普通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有261期,占总节目的85.6%,而与杀人、投毒、车祸、贩毒、贪污、交通肇事等暴力凶杀、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相关案件总计44期,占总节目的14.4%,而真正涉及杀人案的节目只有8期,贩毒2期,走私3期,贪污7期,关于打击盗窃抢劫团伙的有4期,完全涉及社会黑帮恶势力的只有1期⑨。即使这样,《今日说法》的新闻标题与节目也以冷静、平淡相结合达到了最优化。

1、标题反映新闻事实

新闻事实是信息的内容,新闻标题应是该信息的最真实最完满最准确的反映。《今日说法》标题从不故弄玄乎、靠刺激眼球寻找卖点,绝大部分标题立足于对法律事实的准确判断、合理选择。例如《笑死人的官司》、《一元钱的贪污案》、《黄牌引起的纠纷》、《摇奖摇出的官司》、《城市雕塑侵权案》等等。

2、标题满足受众需求达到最优化

受众既是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产生的起因,也是新闻信息活动的归宿,因此一个好的新闻标题应该充分考虑到受众的心理需求,将那些新鲜的、显著的、趣味的、易于接受的新闻标题制作出来,这样才能满足受众需求最大化。《今日说法》的标题力戒有些社会新闻以宣扬色情、抢劫、凶杀、甚至利用节目去揭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在标题上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的做法。

即使与杀人有关的案件,标题的制作也尽量避免血淋淋的渲染,化怪诞为平淡,化血腥为真情。例如在2001年1月3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节目中与杀人有关的案件的标题是:《神汉之死》、《谁是主谋》、《谁杀死了路路》、《父子为何双双入狱》、《车河谜案》、《罪恶的浇铸》、《到底是谁干的》等。

四、标题定位于“引”

“贵在引,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地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障和理论支持。紒纷矠”法律节目以新闻的形式播出,其目的不是通过新闻去干扰法律的执行,而是通过借用新闻的影响力和传通力去监督法律执行,去引导法制建设。因此,必须要处理好专题节目与法制节目的位置关系,克服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的毛病。而作为节目的标题对受众的引导功能更加明显。

而作为《今日说法》这个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的栏目,其舆论导向作用尤为明显,因此作为节目的一部分,标题的制作应努力促使节目报道的主题产生强烈的“舆论场”效应。比如《今日说法》中有的标题是这样拟的:《打击邪教,有法可依》,标题引导人们不要相信邪教,相信邪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贿的代价》,从标题上一眼就能看出行贿是要付出代价的,警示我们不能行贿;《我也有尊严》,标题从人性方面阐述任何人都有人格尊严,引导人们应相互尊重人格;《将反扒进行到底》,标题中透露出一股与扒手斗争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让那些扒手们作贼心也虚……等等,这些标题与节目的内容有机统一,既讲究一定的“情趣性”,又时刻把握着“导向性”的原则,保证了《今日说法》栏目在法制类节目中的高品位和独树一帜,得到了受众的认可。□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邮编:430074

注释:

①石长顺:《电视栏目解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第149页。

②⑤⑥⑦⑨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编:《见证中国法制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49—51页、第9页、第10页。

③④李东升 主编《电视专题文集》,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386页、372页。

⑧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尹力主编的《今日说法》(1—1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B. 考注册会计师需要看先经济法基础还是直接看经济法那本书

作为一名刚毕业的高中生,不建议你现在看这些。建议你多看看经济方面的其他书籍。
推荐《经济学原理》曼昆著
《营销管理》科特勒著
如果你有兴趣的话,每周买一份经济观察报看看。你现在看这些经济法还不是很适合。
而且经济法这科比较枯燥。你不一定能看得下去。另外注册会计师考试有些地方要毕业后才能报考。有些地方本科阶段就可以考了。
学习要循序渐进不能急的。

C. 看注会《经济法》看累了,怎么办

经济没必要死记,可以听下郭守杰老师的课,他讲课特别幽默,不会让你觉得枯燥,很轻松就能掌握。这样也能缓解下看下的情绪。东奥会计网校能试听,你可以听下

D. 你对《经济法》这门课程怎么看

一般般啦,没什么看法,还可以

E.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F. 中国经济法全文

第一章.竞争法
竞争法是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三者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要一点。(2004年司法考试中后两者没有出现考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出了一个三分的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可以以“哪一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线来具体掌握。
关于竞争法部分,目前我国商务部正在加紧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密不可分。因为标准意义上的竞争法即是由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部分所组成的,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如《价格法》等,其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垄断的法律规范。这也可以解释一些通用的竞争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个部分。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即应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如下:
①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②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③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⑤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⑦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立法重点并不是在民事责任上,而是在行政责任方面。应注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三种行为是没有行政责任条款的,即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和诋毁商誉行为。
《拍卖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最典型的出题方式是“依据拍卖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不正确的)?”
重点内容是拍卖规则,尤其是拍卖法的特有规则。
一些细小的知识点:法定公物的拍卖;拍卖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在拍卖活动中有三方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
“瑕疵请求规则”——是拍卖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其强调的是当拍卖物出现瑕疵时,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拍卖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如经过展示的或拍卖物有明显瑕疵等情况竞买人丧失请求权。
关于拍卖法特有的规则,还需要掌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及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
《招标投标法》
重点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其发出即生效。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关于分包的情形,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本部分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就分包项目这一部分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法
本章由两个部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二者的区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的对象是确定的,贯彻特殊保护原则,是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消费者的受损权益如何救济,而不是具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只有是消费者的身份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主体上的限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可适用。其立法主旨在于产品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及对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济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部分重点在消费争议的解决的问题。
①消费者的界定。作为自然人,必须是依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才适用该法。例外是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参照该法来执行。
②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特别保护法,因此在法条构成中,消费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经营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并不是说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没有义务、经营者没有权利,而是因为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
③在经营者的义务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若作出了不利规定,则规定也是无效的。
④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营业执照、展销会、柜台出租、虚假广告等情况下所产生的消费争议的解决也是司法考试重要的出题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⑤关于“三包”的规定。
⑥双倍返还。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二是提出要求的主体必须为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最重要的是产品责任的承担的问题。
①产品的涵义。
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具体义务的种类。这些义务包括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如安全性、实用性、明示性等。另外还包括包装标识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③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有两种路线:一条路线是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来看,即当产品责任发生的时候,关于责任的分配遵循“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两个原则。这里需要重点掌握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所存在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条路线是从受害者的权益救济角度来看,存在多重的救济途径,既可以找生产者要求其承担责任,也可以找销售者。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增加了两个连带责任的主体——产品质量责任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产品质量的认证机构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其要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和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银行业法
《商业银行法》
(所谓的商业银行,是指国家要进行特别监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
①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②商业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二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考生应理解二者各自所监管的范围。
③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三大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中间业务的风险性不是特别大,因此相应的法律规制也少一点。而在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中存在一个重要的规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审慎经营的要求。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因此会对银行的特定业务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业银行法》里强调: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依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分。
④商业银行的接管。这不是一个破产前的必经程序,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条件、目的和法律后果需要重点掌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①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分权。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监管机构的审批时限。此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防止滥用监管权力。
④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关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里确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特别的监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制整改的措施”——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本措施说明我国法律在公权力介入时,不再单单是传统上的罚款。
本章法律责任的问题需要将《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联合起来掌握。
第四章证券法
《证券法》
与《公司法》的结合的问题。关于股票、债券的发行,股票的上市、暂停和终止,在《公司法》均有规定,而没有关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是需要掌握的内容。
关于《证券法》的修订。一是第28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二是第50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点掌握:①证券机构。一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二是证券公司,注意区分综合类的证券公司与经纪类的证券公司在设立的条件、业务范围上是不同的。
②证券的发行的行为。《公司法》上已经有所涉及。在发行过程中,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其相关的证券业务及行为不当法律责任的承担。另外,我国是不允许发行人自己发行证券的,一定要承销发行。在承销的过程中,有一个期限即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③证券的交易行为。首先应明确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确定,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对于证券交易所的人员,是禁止其进行证券交易的,而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人员来讲,是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另外,大股东的短线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题点,法律不允许大股东在买入6个月以内再卖出或出卖后6个月以内再买入,否则要承担一个法律后果——公司的归入权。其次是证券的上市。重点掌握债券的上市条件。再次,关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立法实质上是鼓励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但是反对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来做不良的行为。因此应掌握收购不同比例时相对应的不同的规则。
第五章财税法
财税法由税法(又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会计法及审计法组成。
税法
税收实体法涉及各种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中之重又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收减免等等应注重掌握。关于税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识点为:①在该法修订以后,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纳税人缴纳的税虽然是无偿的,但是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的过程中是有权利的”。②注意掌握税款征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纳期限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的制度、税款征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该法修订后,加了一个“税收优先权制度”,其具体的内容为:税收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优先的程度为: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来执行。
会计法
重点为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的处理问题。
审计法
随着我国审计风暴的来临,审计法可能会受到司法考试的关注。
重点掌握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机关的职权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审计程序。
第六章劳动法
重点问题:①劳动法的适用问题。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③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规则是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
重要的知识点: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劳动能力的问题。凡是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准确记忆具体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很重要的考点。④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形式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⑤劳动基准法。掌握休假的种类、加班加点时工资的支付。在工资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资的支付保障,如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支付、对待扣工资的严格法律限制等。⑥劳动保护法。重点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⑦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需要重点掌握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体区别,以及在仲裁时间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试中经济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两个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银行业法(其有《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劳动法。究其原因:第一,银行业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国整个银行业的监管体制进行了一个重大改革,并出现了一个新型的监管的模式。这也提醒考生,出现变化的法律,或者已经出现变化但司法考试没有考过的法律,均是复习重点。第二,劳动法虽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与2004年整体的社会大环境有很密切的关系,以人为本,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弱者是劳动者一方,因此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重要的问题。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本章实质是两个法律,但是却密不可分,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分离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土地是公有的,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一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属于国家土地的。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三个不同的所有权的代表,即由村、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来代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土地取得使用权的方法是两种,一种是出让,一种是划拨。出让的方式、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如何取得划拨的土地等问题需要掌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来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复习的重点。
③建设用地的管理。所谓的建设用地的管理是指当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将其变为建设用地时,则会涉及到国家征用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征用的,在征用的过程中,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怎样保护农民的权益问题是现在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很重要的焦点,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过程中,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以及关于征地的严格的程序规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过程中,由于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实际上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的权利。
关于土地纠纷的解决,需掌握的是:土地纠纷在确权行政争议上,主要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但在土地侵权纠纷上,它实际上是因侵权而引起的一个民事纠纷,这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帮助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可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因为纠纷本身的性质是侵权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问题解决了之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来说就会比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识点是: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尤其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比如未交出让金等;此外,不允许炒卖地皮。
在整个的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于未向国家交足出让金或者未交出让金,在获得后若想进行开发经营以盈利,则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须上缴给国家,此处涉及到国有资产或者国家权利的保护问题。此外,在复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条时,还应注意的是房和地,虽然它们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但它们是合并在一起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主体。
第八章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环境保护法本身可考的条文不是特别多,因此它的重点内容特别容易勾画出来,准确来讲,本部分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环境特殊侵权责任,此外还应注意环境纠纷的解决问题。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环境规划的制度,清洁生产的制度,对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在对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况下,重点掌握: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在这里常被考的知识点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个特殊的侵权,它是一个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它不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是:实施了侵害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一个因果关系。至于主观的过错状态在此不考虑,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严格责任意味着行为人不能随便的免责,其主观有没有过错,不会成为免责的条件,必须有法定的免责情形。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法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是: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过错的。由此可知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承担责任,注意掌握上述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3、由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专业性、知识性问题,所以在一些环境民事纠纷中,它也会做一些调解,如同土地侵权纠纷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调解工作;但是它的调解结论,调解过程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其调解结论也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对其调解不服,则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另外在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中,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是3年,且在环境民事诉讼里常会出现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情形,总之我们应注意把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结合在一起来掌握、运用。

G. 《经济法》好过吗

好过。
首先,对教材要进行通读。
1.总论部分。即法律基础知识部分。
2.组织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同时还包括破产法。
3.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合同法(总则、分则)共四章内容。
4.行为规则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证券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
并通过对教材的阅读及解释内容的理解,对每一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初步的认识。别忘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确实结合实际加以理解都可以把相关规定读通。有了第一步的基础,就可以进入第二步的学习。
第二,细读。
复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解释,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在细读时,考生要侧重于法条的学习,并对其前提先明确,然后去寻找并记忆权利义务,当然主要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义务部分的知识。
1.记忆重点为经济法教材中,有关比例、时间、人数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较多,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还有如法定情形、设立条件、特征等也要重点复习。
2.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中国汉语的表达繁冗多意。比如说,条文中经常出现“以上”、“以下”、“以内”、“不满”、“以外”等字样需要更多的去理解、辨别,此时如仅仅单靠强行记忆显然是不够的,别忘了涉及的大多数考题是灵活结合实际出题,仅仅是记忆了法律规定很难应付大部分考题。通常“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在内,而“不满”、“过”则是不包括本数的。
3.应对综合题要求考生不但要准确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分析能力,灵活运用能力,即将法律规定与题目所述事实结合起来。必须对法律规定正确理解,不能死记硬背,生搬硬套。
第三,精读。
按其重要程度,一般可以分为三个等级。首先为最重要的章节,这个层次的内容所占分值很高,往往单章内容就有十几分,而且一般会出主观题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合同法、竞争法。其次为相对重要的章节,有一定的可能会出综合题,每章内容所占分值在十分左右,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工业产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部分内容。其他章节属于一般要求,所占分值较低,以考客观题为主。

H. 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必须要说明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 )。

【答案】C
【答案解析】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因为只有存在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存在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才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阅读全文

与看经济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