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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形式主

发布时间:2020-11-25 12:03:32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

❷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具体表现有几种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举德国,日本,美国这三个例子吧,不同国家的具体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举了。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末至一战前: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一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战后: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经济危机,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两战期间: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
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
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

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合理化促进法》?《中小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为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破产互助法》?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二战结束: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
二战以来: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

❸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权一定要过半数吗是法律规定的,还是章程自己定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权一定要过半数;而且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表决权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这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经济法形式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❹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具体表现有几种形式

不知道下面的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
只举德国,日本,美国这三个例子吧,不同国家的具体形式都不同,不一一列举了。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末至一战前: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一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二战后: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经济危机,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

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两战期间: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
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
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

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为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二战结束: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
二战以来: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

❺ 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形式是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回次于宪法。答
其他任何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除不得与宪法
相抵触外,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所以是以 法律形式 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
分。

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和商法来是从横向调整社源会经济关系,他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❼ 急求:2010x经济法作业:请结合实际,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和主体

答:承担赔偿抄责任的主体有:袭1生产者,2销售者,3服务者,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7广告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设置了连带责任制度。分别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连带之债,被损害的消费者或其它受害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一方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另一种是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只能向特定的责任方提出要求,而后再由付出赔偿金的一方向其他应负责任方追偿。此种实为为先行赔偿,代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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