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的考题
如是的多选题,则可选ABCD都可以。
在回答这道题之前我们首先应理解什么是经济法,其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理解经济法的精髓在于:它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我认为是特定的调整对象。选D。因为只有D选项代表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②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1 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2 金钱和人身权。版3.要约和承诺 4.原价返还、双倍赔偿权
二、1-5错错错对错 6-13对对对错对错错错
三、1-5BDCAC 6-10 AADAC 11-15DBACD 16-18BAC
四、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③ 关于经济法的简单试题
ABAAAFTTT 简单明了。
④ 经济法的题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6÷(1+3%)×2%=4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0.3÷(1+3%)×2%=0.2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35.1÷(1+17%)×17%=5.1万元;
应纳税额=4+0.2+5.1=9.3万元。
⑤ 经济法的题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甲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原因占有乙公司的动产,虽然甲公司是两个车间的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其承包给乙公司,车间里的机器的占有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机器的占有权,也不对机器享有留置权。
⑥ 经济法考试题
(1) 该行抄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袭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是指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帐外暗中”给付 .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B与A即是,双方都如实入帐 .佣金的给付也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帐,A、B即是
⑦ 经济法试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开卷复习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 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 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 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体。 5.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 、行为 和精神产品。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两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部分人身权。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 求权、抗辩权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⑧ 经济法考试试题
朋友这不是本平台规定所解答的问题,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