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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心得体会2000字

发布时间:2020-11-25 12:39:56

⑴ 求一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要求2000字以上 不要复制的最好自己写上来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离别高中时代,迈进大学校门,我们的人生历程翻开了新的一页,突然之间我们的社交范围扩大,除了学习,社会活动也增加很多,俨然一个复制出来的小社会,这里有竞争,有广泛地人际交往,让人无所适从,各种诱惑也暗藏其中。
对我而言,大学有了新的同学,新的老师,新的熟悉,我的人生将在在这里确立,未来的发展在这里打下基础,美好的生活也将在这里开始。崭新的学习生活环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们建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它是一门进步自我修养的课程,对增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学会更好的处理社会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显示:1965年,我国在校大学生犯罪仅占青少年犯罪的1%;文革期间,在校大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2.5%,而近几年,这一比例约为17%。这些被称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学校、社会、大学生自身,谁更应该对此负责任?
我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之一:大学生自身难辞其咎。
这类大学生缺乏远大理想,精神空虚颓废,虚荣心特别强,崇尚物质享受。同时心理也不健康,自控能力差,依赖心理重,无法应对挫折,不懂法,又懒得学法,法制观念淡薄。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也不好好听课,甚至认为不重要随意旷课。
虽然我们上大学时绝大多数已经成年,但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相对缓慢。还不同程度具备了未成年人的某些心理特点:单纯、莽撞、冲动,遇事缺少冷静的思考。我们人生观的确立呈多元化、多层面,情绪处在最丰富、最强烈、最复杂、最动荡的时期,对事物的判断常推动客观性,容易偏重阴暗的一面。我们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在突发事件的刺激下,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马家爵伤人案,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案子,大家应该记忆犹新吧。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可以帮助我们大学生提升心理素质,教我们如何承受,正确地面对各种困难与挫折,以便于更好地适应社会。
我认为原因之二: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中国的应试教育造成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只注重抓学生的成绩,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往往忽视或者放弃。从小学开始我们就学习思想品德方面的课程,不过主要课程还是语数外,导致一些学校不太重视这类课程,对学生的引导不够,近几年有些地区陆续在中考中加入思想品德考试,但是高考依然文理分科,理科生就可以放弃掉思想政治课程,只要学业水平测试过了就可以。
因此,在大学的第一年,高校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品行教育,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学生的成才拨正航向。培养在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气力的进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意识。
明白这门课程开设的意义,学习时就更能体会老师学校对于我们的良苦用心。通过学习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我体会到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触及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在学习中要求我们在面对题目时要虚心请教,仔细观察。同时综合性和实践性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任何能力都是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加上大学活动特别多,所以要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学习完这门课程我认为,我们应该
第一,我们要建立正确科学的理想信念,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时间性,艰巨性和曲折性,为实现理想而奋斗。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再大一对于自己的人生做一个很好的规划,并朝着这个目标一步一步前进。
第二,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良好传统,作为一位当代大学生,“以酷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是我们的职责。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尽自己所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努力学习,用自己的真才实学报效国家。
第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人生观,而人生观主要通过人生目标,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的。我们要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人生,严厉思考人的生命应有的意义,明确我们的生活目标和肩负责任。大学生要正确熟悉和处理人生中碰到的各种题目,不能得过且过,放纵生活,否则会虚度光阴。要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自觉承当应尽的义务,投身于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四,道德影响着我们的意志,行为和品格,也深入影响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它是一种更高的精神境地,为此我们应当以“八荣八耻”为座右铭,时时处处对比检查自己的言谈举止 ,不做有为道德的事。同时公共生活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的义务。我们要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加强我们的道德修养。例如不说脏话,乘车注意给需要的人让座,不无理抢座。
第五,职业活动是我们人生必须实践的一项活动,而职业道德是我们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因此我们要爱岗敬业,老实取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六,我们要建立正确恋爱婚姻观,这当中要尊重人格同等,做到相亲相爱,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等家庭美德,塑造一个完善幸福家庭生活。 日前有新闻说一名大学生用斧头砍死情敌,这显然是没有树立正确的爱情观,近几年此类新闻经常出现在报上,在这里我们要引以为鉴,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婚姻观。
第七,我们既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建立“以遵纪遵法为荣,以作奸犯科为耻”的观念。前段时间看一法制类节目,内容是上海一高校硕士研究生取款时,看到取款机里有一张忘记取走的信用卡,张望了一会就取走里面的钱,心理紧张,知道道德上不正确,但是认为是捡的,应该不犯法,知道警方找到他才后悔不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虽然我们不是学习法律的,但是如果我们不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一般也不会犯法。
以上就是,我学习这门课程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想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它帮我们塑造良好的思想,帮我们了解我们人生的经历,带领我们走向更美好的未来,我希望大家都能够好好学习这门课程,没好好学的可以再回头复习复习。

⑵ 学习方法学习心得的作文2000字

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多练习。
数学:
课本上讲的定理,你可以自己试着自己去推理。这样不但提高自己的证明能力,也加深对公式的理解。还有就是大量练习题目。基本上每课之后都要做课余练习的题目(不包括老师的作业)。
数学成绩的提高,数学方法的掌握都和同学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分不开的,因此.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包括:听讲、阅读、探究、作业.
听讲:应抓住听课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听讲时尽可能与老师的讲解同步思考,必要时做好笔记.每堂课结束以后应深思一下进行归纳,做到一课一得.
阅读:阅读时应仔细推敲,弄懂弄通每一个概念、定理和法则,对于例题应与同类参考书联系起来一同学习,博采众长,增长知识,发展思维.
探究:要学会思考,在问题解决之后再探求一些新的方法,学会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甚至改变条件或结论去发现新问题,经过一段学习,应当将自己的思路整理一下,以形成自己的思维规律.
作业:要先复习后作业,先思考再动笔,做会一类题领会一大片,作业要认真、书写要规范,只有这样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学好数学.
总之,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要认识到数学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小的细节注意起,养成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进而培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把数学学好.
语文:
学习实际上就是提高语文素质和语文能力的一个过程。那就是他们阅读量大、阅读范围广,而且一边读一边写,经常写读后感。
读,是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提高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也是一个积累语文基础知识和作文素材的手段。写出来的文章也不会空洞干巴,而是洋洋洒洒,言之有物了。
写,在作文方面。虽然说,文无定法,但是作文还是讲究一点“法”的。应试作文与平时写的文章是有区别的。平时写的文章,我们是去“品味”,而应试作文往往是浏览的。浏览与品味就有了质的区别。所以写应试作文非注意一点应试技巧不可。比如文章开头,单刀直入,开宗明义,一开篇先让读者明白你在写什么,这点很重要。否则,看了半天了,读者还云里雾里,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这怎么可以呢?文章主体部分一定要围绕中心去写,一定要言之有物,这些最起码的要求必须做到。到了结尾部分,对所要表达的主旨最后再强调一次,加深一下读者的印象。这样,一篇文章也就大功告成了。
最后,再提一个建议:充分地利用课文。
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的有效方法是“读”,只要广泛地阅读就可以了。但是,读课文有读课文的好处。第一,课文是你的无声的老师。我们在读文章的过程中,对“写了什么”“怎么写的”,思考的正确与否呢?如果无人请教,我们将无法确定。可是如果我们去读课文,就不会存在这些问题。每篇课文都有阅读指导,课文之后还附有一些注释,它们可以给我们解疑答惑,帮助我们积累知识。
综上所述,我想只要坚持了读和写,一定可以提高语文能力和素质。
英语:
一、严肃对待课本规定的内部实质意义,大略掌握基本的语法知识、单词。
二、课下完成作业后,挑选一套英语灌音带来听,它应当是让你在随心中就能轻松听下去的灌音带,它不会给你增加太大的压力,但却能让你把课本上学过的句子、单词、语法获得迅速而管用的温习和强化。就是迅速学习法中的“储存、记忆、拿获”三过程中的关键过程:拿获。
三、在完成了“学好课本”的目标以后,要有“先人一步、捷足先登”的思想,就是挑选一条适应于你自个儿的学英语的近路、譬如利用做完课业闭目养神的歇息时间训练听说,在没察觉中便会说众多地道的英语句子。一年后你忽然发觉你已远远走在其他同学前面了。
四、为了对付考试,你要常常多做几套试题。你会认识到,你会说的那一些句子能非常管用地帮你应对五花八门的考试题。
五、务必具备自觉实践的认识,捕获一切机缘多听多说,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不正确,并坚持不懈,水准能力增长。
六、额外多看课外读物也不失是为一种好办法。
政治:
1、大胆质疑,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质疑是思维的导火线,是学生的内驱力,是探索与创新的源头。加强学生质疑能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
2、整体把握,理清课本内容层次:
把繁杂、冗长的知识一层一层地进行梳理,犹如剥洋葱一样,将所学的知识梳理出层次,然后从整体上把握这些知识层次。将其组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这就是所谓的“先放后收”。
3、简要概括,把课本由厚变薄:
这要求学生建立在整体把握课本的基础上,领会其精神实质。可先对一节或一段内容进行归纳,用一两句话,一两个字概括。随着学习归纳能力的提高,逐步发展为对一课,一章的概括。
4、抓住线索,清晰知识的发展脉络:
如果知识是珍珠,那么线索就是将珍珠串起来的那根线。学生要去发现所学知识的线索,抓住了线索就抓住了所学知识的脉络。在自学中要注意“三大问题”,即先讲是什么,后讲为什么或重要性,最后讲怎么样。
5、划出关键词,突出知识核心结点:
线索是学习内容的“网”,关键词则是这张网中的“结点”。在知识学习中,要求学生在加深理解的基础上抓住关键词,将知识高度压缩在认知结构中,再应用时依据线索,快速检索出关键词,由此引出自己所学的知识。
6、写读书笔记,进一步内化所学知识:
学生自学完一节或一课后,写出自己的读后感,体会,或者对课本进行评述,如果能长此以往,坚持下去那就真正达到了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学生的理论水平及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得到较大提高。
总之,是个积累的过程,你了解的越多,学习就越好,所以多记忆,选择自己的方法。
祝学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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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加油!

⑷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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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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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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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⑼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是学财会的,第一门学科就是经济发!
没什么心得!就是死记硬背!知道了政策条例法规你就懂了;否则,你啥都不会!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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