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网络经济法

网络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13:05:50

A. 求12年春北师大网络教育经济法作业答案

ADCBA DDBDD CCCAB

B.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远程教育 《经济法》课程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C. 请问你有尚德教育经济法基础网络课程吗

您好!感谢您对尚德机构课程的信任。如果您已报名,尚德机构北京校区的经济法和实务视频课程是赠送网课的,网课是不能下载的。如果您未报名详情请拨打尚德机构咨询电话:4007776666。

D. 哪家培训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网络课程比较好

我觉得抄“好会计培训”还不错,袭(
http://v.ku6.com/show/QzV1f6ITms-c2YPo.html)
这个是“好会计培训”的《经济法》课程的
酷六
试听页面,主讲老师叫章珩。讲课比较活泼的老师,可以主打帅气、年轻有为、讲课轻松幽默。
http://www.goodacc.net/try/
这个是高清试听页面。

E. 题目《经济法》网络学习的认知的意思是什么

杨紫煊主编经济自考教材我考门课近10真题做遍自考365网历真题没答案我教材找答案先记忆简答论述案例题记要点即些题占半数选择题找答案能记少算少用做题溶解考点知识点厚本教材要光看别说月少

F. 电子商务大专生会学国际商务,经济法,网络营销。我看到电子商务专升本要考经济法,

升本还要考那么多?不是直接你们学校推荐你去本科院校不就OK了吗?我晕

G. 学CPA经济法时,需不需要知道为什么

刚开始学的时候,还是要多看,看的多了,就会理解了,我考经济法的经验是看好几遍,即使不理解,也能记住了,而且慢慢也就理解了。好多法律,都是这样,而且有些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而且还有好多是比较相通的。

H. 市场与网络营销 经济法 分别是学什么的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市场内营销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容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际商务规则及我国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具有市场调研、营销管理、营销策划等能力,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一门外语,能在各类工商企业及有关组织从事市场营销与管理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有:管理学、现代经济学、应用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经济法、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实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市场调研、营销战略与策略、消费者行为学、国际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学、服务营销、商务谈判与礼仪、整合营销传播与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管理、广告学、营销策划等。

I. 求重庆大学网络教育2011年9月课程考试经济法 B 卷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共10题、总分20分)
1. 国外中小企业的促进法律制度以()最有特色。  (本题分数:2 分。)
A、

1-5 ACACB 6-10 CACCA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5 ABCDE ABCD BCD ACDE BCE

6-10 ABCD AE ABCE ABCDE ABD
三、填空题
1. “纳税义务人”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 通说认为国有资产包括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3. 我国2007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2、煤炭、石油、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核能、水能、风能、生物能、潮汐能、沼气能、氢能、激光
4. 能源法有     1     和     2     两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2、实质意义的能源法3、形式意义的能源法4、综合性的能源法典5、能源基本法6、实质意义的能源法

5. 在经济法知识框架内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
1. 消费者购买到了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要有欺诈行为,才能按照其购买价款的一倍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哪什么是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照上条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有经营者的主动作为,且这种主动作为带有欺诈性,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产品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所以对消费者1+1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2. 魏某,1950年1
错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3. 刘某是Y国有企
审计风险规避刘某可能没有注意
这是被审计后处罚对象肆意打击报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当然“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肯定不是他们的责任

4. 衡阳市某公司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的约定向投保人王某的受益人熊某支付保险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五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是法定义务。但这里要明白一个问题: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业务员陈某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本身有过错,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顾功耘、刘哲昕在
主要有以下三点:(1)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2)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相关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将其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将会犯简化主义和重复调整的错误。(3)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领域。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是一种趁势。
6. 上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A厂不承担产品责任。因为:①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② 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尽管产品中还存在着某些可能对过敏皮肤造成损害的物质,但在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检测。因此,A厂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名词解释题 (共3题、总分6分)
1. 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分数:2 分。)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2. 一般取回权  (本题分数:2 分。)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在破产宣告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宣告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的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中。
3. 银行组织法  (本题分数:2 分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简答题 (共1题、总分4分)
1. 简述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的区别。  (本题分数:4 分。)
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两概念在很多教材中都没有作过辨析。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从定义来看,科技进步法是调整由科技进步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则是调整由科技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很明显,科技法的范围要比科技进步法的范围要广得多。从体系来看,科技进步法只是科技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科技法的全部,两者不能划等号。从使用习惯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多使用科技法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而我国则使用科技进步法来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不过,在我国,作为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与国外科技法的基本法理规律是一致的。

J. 谁知道中级经济法网络课程怎么听最有效

从2008年开始考试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考试时的覆盖面从过去的20%变成了80%,了解的内容可达到30%,全书任何角度和任何部分都是全书出题的点,所以经济法不能临时突击,在听课时要有扎扎实实的基础,经济法需要背诵的量比较大。
对2010年试卷进行自测,如果能达到八十分以上,可以不用听基础班。如果达不到八十分的标准,希望大家认真进行知识积累。
听课对大家提出一个建议:
随着法学的爆炸似的发展,知识的容量越来越大,面对着日益膨胀的东西,我们都是在奔跑着学习,对这些原理和定义,也需要不断的去记忆,不断的去整理。
1、如果真想把经济法的突击的时间化解,换成平时正常的过程,在听课之前,每天抽出一小时听经济法,一直到考试的明年的五月份。大概能有七、八个月的时间。
(1)每天节省一小时来听课,一小时就听一节课,专心的来听;
(2)要求大家在基础班授课当中,认真学习;我作为主讲老师,进行了一个调整:
第二,有些综合题、还有简答题,由于教材当中都有完整的答案,比如,包括2010年的考题,大家在网上都能看到真题的答案,所以我在讲这些题目的时候,启发你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回顾,以及做题的方法和技巧之间的关系。
讲完题以后老师会要求你拿出笔和纸,把这道题完完整整的用书面语言答一遍,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书写速度,因为考试的时候难度提高很大一点,字数大幅度增加,阅读量增加,考试时间的紧张,这也是提高难度非常有效的一个方法。所以要应对这个机制进行锻炼,要写;第二,恢复写字的功能,对常见字,常用字不要出错。
2、一章完了以后都有一个练习中心,练习中心里面有一些题让大家训练,你要把这些题也做一做,还有一部分同学手里拿的有梦想成真系列的资料,这一章的内容也可以做一些练习。
在听基础班的时候事先预习,带着问题来学习。老师在讲课的过程当中,你听听老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是怎么解释的,这是你看书的第二遍,叫细读。第三遍你课下根据辅导书,根据习题集做题,对重点的一些概念和知识点进行训练,这就第三遍了,听课一小时,事先预习一小时,大家再巩固一下,大概二十分钟或者更少一点的时间可以达到三遍的目的。这是最高效率的一种学习方法。
整个课程听完了之后,基础班的听课应该是在春节期间结束,因为临考试的前两个月,五月份考试,大概三月份可以看到习题班的内容了,习题班老师也是根据教材每一章的结构,对问题进行讲解的,实际又是对这一章内容和知识点的堆砌和复习。这达到了第四遍,检验一下前三遍的基本概念掌握了没有。这道题答案为什么跟老师的不一样,问题在哪儿,是记忆没记住还是理解有问题。如果不理解的,回过去再听一下这部分基础班的内容。
在考试之前一个月,一定要上冲刺班,冲刺班是整个对全书的一个大复习,老师在复习当中对知识点的讲解和知识点讲义的罗列就是第五遍,在考前一个月我们对整个知识点的框架,对于这本书的重要的内容非常完整的一个梳理的过程。最后的时间突击一下,对相关的内容就把握了。配套冲刺班的时候网校还会提供四五套的模拟试卷。

阅读全文

与网络经济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