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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

发布时间:2020-11-25 13:46:06

⑴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是哪些

1、初级会计实务的重点:
主要是第一章和第七章,其余的部分也要适当关注的。要特别注意一下每章可能联系起来出不定项,尤其是今年教材新增的内容,书面的内容要好好看看,因为它会从书上出题而且是原文。
2、经济法基础重点:
以往年度第三章的分数最高,今年最主要章节是税收部分。其他章节的分数都在10分至15分之间,第二章注意医疗期等时间规定的问题,第三章纯理论理解着去记忆。第四章的增值税最难,消费税和营业税也要适当掌握,同时注意营改增。第五六两章建议都要适当关注,第一章也要掌握,第七章可以不做重点,但是还是要适当关注。

⑵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重点

1.学习思路要转变。


1月份初级会计考试经济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内容全部都是大税种的内容。在每年的考试中,大税种考查往往侧重于整体框架性的计算,税收优惠很少结合计算题考查,大多单独设置记忆性试题考查。不过,2月份开始,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全部都是小税种的内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试中,小税种由于本身内容简单,往往会杂糅各种优惠政策结合考查小计算,特别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关注。因此,本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小税种时,我们要顺势而为,特别要注意学习各个小税种的税收优惠。否则,学错了方向,就很难达到学习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过最近几年初级会计考试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税法体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先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尽管2019年已经考查过一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但重难点很多,比如:汇算清缴的情形、综合所得的范围与计算等等,新的内容仍然有很多尚未进行考查。本月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时要高度重视。此外,小税种最近几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几乎年年都会有变化,例如: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过的考生在学习上述内容时,务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轻视小税种的学习。


很多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在学完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后,都会长长舒一口气。这是因为第6章的内容除了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税种本身几乎没有理解难度,计算相当简单,步骤简化很多。这就导致部分考生在学习小税种时,往往较为轻视,学习速度过快,囫囵吞枣,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在此,特别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税种虽然内容简单,易于理解,但真正考试时,往往会结合其他内容提升考题难度,学习时要融会贯通,由点及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与把握。别让小税种考题成为你通过考试的绊脚石。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之旅没有回程票,虽然在旅途中困难繁多,但只要我们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负时光,一定能够通过考试。祝愿大家早日取得证书!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⑶ 2020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复习【必过版】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辖。 

7、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9、诉讼时效:普通。时限:2年。

10、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11、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12、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⑷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⑸ 2011《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分别是哪几章

2011《初级会计实务》重点考的是:资产、收入和财务报告。2011考试分值如版下:
第一章权 资产 24分
第二章 负债 3分
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4分
第四章 收入8分
第五章 费用10分
第六章 利润 2分
第七章 财务报告 30分
第八章 产品成本核算 10分
第九章产品成本计算和分析 2分
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4分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基础 3分
初级会计实务2012的新教材中对2011的教材,第二章负债修改了长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第九章产品成本计算和分析只是将原有教材计算错误作了修改,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第十一章是2010年教材的全新章节,考生应该注意,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客观题,但也有出计算题的可能。
2011《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的是第2、3、7章。2011考试分值如下:
第1章 13分
第2章 13分
第3章 17分
第4章 16分
第5章 10分
第6章 10分
第7章 21分
其中经济法基础2012的新教材对2011的教材中的第3、4、6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四章改动比较多。

⑹ 注会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

  1.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3.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9.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1.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12.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1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5.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6.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7.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8.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19. 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考试内容有哪些

2018年注册会计师教材还没有上市,我们可以先参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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