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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二分说

发布时间:2020-11-25 14:18:52

A. 经济法案例分析2

营业执照领取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就该题,不存在公司事实成立的问题。
虽然协专议属中未约定注册登记时间,但在一方数次催促的情况下,仍不办,使的该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船务公司可给该公司一定时间要求其立刻办理注册登记,或直接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不存在抽回出资,该公司还未成立。

B.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

(一)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
关于这个命题学者们已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正确性进行了论证,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和背景、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下定义中我们可以直接了解到。另外,通过前文分析,我们知道经济关系是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众多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即经济法也是众多的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如此一来,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这个结论,即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
但上述结论并不是本文论证的重点,本文的论证重点在于:
(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这种调整是一种二次调整
为什么说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一种二次调整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 从经济法的产生动因来看
经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而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 。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私权自由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的演变以及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 促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的逐渐产生与形成。可见,经济法是在调整原来由私法无法调整的领域以及虽由私法可以调整但又不宜由其继续调整的领域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的。与上面我们对二次调整的范围的分析一对照,我们可以直观的发现,这个领域也就是属于二次调整的领域。
2、 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来看
依笔者在理论准备部分所分析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调整对象的范围可以具体区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涉外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 。这些由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其实也都可以纳入二次调整的范围内,比如宏观调控关系属于民法、商法和其他法律(诸如劳动法等)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范畴;微观规制关系属于民商法或劳动法等法律可以调整,但调整结果可能会违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国有参与关系是国家自身参与的经济关系;涉外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则是从政策目标出发,国家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经济关系。可见,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来看,它与二次调整的范围也是一致的。
3、 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
根据顾功耘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最终可以表述为“可持续发展的社
会整体效益”。 这显然是与民商法不同的。民商法是以弘扬私权神圣与契约自由精神的面目出现在商品经济中的。它鼓励经济个体为追逐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与交换,反对外力的不法干预。很显然,民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尽管民法在一定阶段为适应需要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当资本经济达到了相当规模后,个体极度的扩张的积累打破了经济运行的平衡,进而威胁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制约也个体效益的实现。这时人们不得不注重整体利益的重要性,于是经济法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等等。
可见,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社会的整体效益,而这种整体效益的重视正是在民商法的一次调整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越来越凸显的。这种价值定位的过程也就是对经济法二次调整的作用的认可的过程。
4、 从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来看
民商法以个体理性为基础,侧重保护个人自由和基本财产权,反映市场交换的自然法则,其主旨在于提供给市场主体平等身份和均等机会;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理性为基础,呈现社会效率和公正秩序的规则,其主旨在于为整个社会市场运行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如果说民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平等,那么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协调,这是经济法的核心和灵魂。
可以说,经济法是在民法过去完全自治的领域内增加了国家或政府管理和调节的内容,是对有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意思自治的限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从个体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经济法是实现社会权利本位的法律手段。所以民法是市场的基础法,经济法产生于民法的基础上,是对个体权利的限制,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一种对社会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但是这种调整又是不同于民商法调整方式的一种再调整,即二次调整。经济法不论是从其产生与发展的动因、从它的调整对象、还是从它的社会功能来看都处处体现着这种二次调整的特质而这种特质也决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

C. 经济法大体分为哪些

第一讲 绪论抄、经济法的袭概念、调整对象
第二讲 基本原则、地位、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讲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讲 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
第五讲 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第六讲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
第七讲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破产法概述)
第八讲 市场规制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讲 期中考察、反垄断法
第十一讲 反垄断法
第十二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讲 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讲 宏观调控法概述、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十六讲 财政法、税法
第十七讲 金融法、对外贸易法

D. 经济法中,物权法当中的物债两分具体是

物权行为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无效就是典型的物债两分。简单来说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并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发现之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权移转不因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独立性。

E. 经济法 法条分析——追加分数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笔者认为,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一律规定为无效合同是不科学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包含两个行为,即一个虚伪行为和一个被虚伪行为所掩盖的真实行为。对这两个行为的效力,科学的立法应该是分别规定,而没有必要将之牵连在一起,即应当规定虚伪的行为是无效的,而被掩盖的真实行为是有效的。有时候,法律恰恰需要承认那个被虚伪行为所掩盖的真实行为的效力,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如以联营形式掩盖门面出租而逃避税收的情形。如果一律按无效合同处理,则真实的出租行为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既使非法出租者逃避了税收,又阻碍了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运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认为联营行为是无效的,而承认出租门面的行为是有效的,则既可以防止出租人逃避税收,又能让这一出租行为继续正常实施,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原则。

另外,有的时候,虚伪行为有可能基于合法目的而实施,对基于合法目的而实施的虚伪行为,其效力更没有被法律否定的必要。如甲、乙均想向丙借房居住,丙只愿意借给甲而不愿意借给乙,但丙又担心乙有意见,遂与甲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却是不收取租金的借用关系。该合同以租赁合同掩盖借用合同,其目的并不违法,法律无禁止的必要,但如果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对他人是不公平的,则另当别论。

F. 经济法基础里都是那些内容大概说一下

1)、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众多有共同调整对象和共同调整方法等共同基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定义迄今还存在争议,这主要源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无经济法这一类别。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时传统的民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则、方式方法,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全面渗透。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差异很大,这类法律是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还是形成新的部门法等问题学者之间存有分歧。有关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和诸多观点,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

3)、今天我们理解经济法一定要和市场经济相联系,在封建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有调整管理经济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和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法不论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是不可比拟的。今天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

4)、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以及发育的阶段对法律和经济法的影响。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有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动力来自市场本身,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逐步的过程。而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源于政府,整个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导致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经济发也是如此。

G.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H. 论述经济法两大特征的内涵及其表现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I. 经济法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很正常,学术研究百家争鸣,初学者记住通说或权威定义,适当了解其它定义。
我国的经济法概念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希望采纳

J. 中国经济法一共分多少条

经济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内、全面、综容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按司法考试的分类,经济法部分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七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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