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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按中断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0 18:13:45

❶ 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版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❷ CPA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前者是指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年或1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后者是指权利人在20年内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开始。

如: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日,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是还款日,因为,这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债权。如果超过2年没有中断诉讼时效,导致其债务变成自然债务,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判决债权人败诉。

如果借条中没有规定还款日,那么,在20年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并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时候,2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债权人20年内都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也导致债务变成自然债务。

❸ 经济法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简答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❹ 经济法中,“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但在诉讼

这二段话是从二方面表达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并不矛盾.
1“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中“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说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断、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表示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中止情况,诉讼时效就延续到中止情况结束后,补足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止。也就是表示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中止情况,实际的诉讼时效允许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❺ 经济法简答题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版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权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❻ 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区别

您好,
1、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 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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