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环境经济学问题。当一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时,应该遵照它原来国家的环境标准还是业
涉及到产品本身质量改变的,要都满足才等,比如ROHS要求,因要跨国公司要确专保各分支机构产品属标准的统一又要兼顾到符合业务所在国的要求.
不影响产品质量的以业务所在国的标准为准,比哪排放标准,不影响产品本身的只需要通达业务所在国要求才能拿到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B. 环境经济学
《环境经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中国环境报社主办,综合因子为:0.202,是国家级期刊。环境经济宣传国家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 环境经济学论文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经济问题可以从哪些
环境保护前沿应该有这方面的论文
D. 环境经济学是如何谈论环境问题的
研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是经济学和环境科学交叉的学科。
产生和发展 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除了人们未能认识自然生态规律外,从经济原因上分析,主要是人们没有全面权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考虑近期的直接的经济效果,忽视了经济发展给自然和社会带来的长远的影响。
经济学家认为,仅仅把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退化当作一种特殊的福利经济问题,责令生产者偿付损害环境的费用,或者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消费者应该付出代价,都没有真正抓住人类活动带来环境问题的本质。许多学者提出在经济发展规划中要考虑生态因素。社会经济发展必须既能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能超出环境负荷。超过了环境负荷,自然资源的再生增殖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会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环境问题,社会经济也不能持续发展。要在掌握环境变化过程中,维护环境的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和补偿能力,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70年代后期,先后出版了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资源经济学方面的著作,论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环境经济学主要是一门经济科学,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为正确地调节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但是,要把可能性变为现实,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研究内容 主要有下述四个方面:
① 环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同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及环境计量的理论和方法等。
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既带来了环境问题,又不断地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要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要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目标。
当人类活动排放的废弃物超过环境容量时,为保证环境质量必须投入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部分劳动已愈来愈成为社会生产中的必要劳动。同时,为了保障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必须改变对环境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对环境资源进行计量,实行有偿使用,使社会不经济性内在化,使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能以经济信息的形式反馈到国民经济计划和核算的体系中,保证经济决策既考虑直接的近期效果,又考虑间接的长远效果。
② 社会生产力的合理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很大程度上是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和组织社会生产力,是保护环境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为此必须改变单纯以国民生产总值衡量经济发展成就的传统方法,把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经济发展成就的重要内容,使生产和消费的决策同生态学的要求协调一致;要研究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计划的方法,以保证基本生产部门和消除污染部门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要研究生产布局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经济观点和生态观点相统一的原则,拟定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一国或一地区的产业结构,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③ 环境保护的经济效果。包括环境污染、生态失调的经济损失估价的理论和方法,各种生产生活废弃物最优治理和利用途径的经济选择,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优化方案的经济选择,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经济准则,各类环境经济数学模型的建立等。
④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经济方法在环境管理中是与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方法相互配合使用的一种方法。它通过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污染者与受污染者之间的关系,促使和诱导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符合国家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要求。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资源税,排污收费,事故性排污罚款,实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提供建造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等等。
E. 环境经济学问题
前面画图不用教了吧, 再不懂给函数软件一下子就画出来了
MEC=10Y
总MC=10+10.5Y
直接到文字题
(4)
原因专是有"界外效应"(externalities), 在私人属的层面看, 才不管污染甚麼的,只会做得最多, 但是社会要考虑界外效能,上面也说了"总MC"代表社会边际成本,看见多了10Y了吧,这成本增加了使均衡量下降了, 所以社会产出比私人最大化产出低.
这问题引伸到一个更深的问题, 即私有产权, 还有著名的"高斯理论"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F. 环境经济学 现在的前沿问题或领域 有哪些
现在政府对水、气、土等方面的环境污染都提出了治理,但是现在对于基层来内说,很多治理都容是政府要求,不会主动去治理,因为环境治理是投入,没有最直接的利益产出,所以环境经济学需要研究将环境治理能带来利益,让利益去驱动基层主动进行环境治理.环境经济学的前沿问题:污水处理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固体垃圾的处理,新能源的研发、空气净化等,个人觉得这些都是现在环境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至于细类的划分.这就需要更为专业的人来做回答了。
G. 怎样用经济学原理来解决环境中出现的问题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H. 对环境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
环境是公共产品,很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即不承担治理环境的成本,却享受治理环境的好处。经济学家考虑的是,用什么方式才能最经济地解决问题
21世纪的人们已经愈加认识到了环境的重要性,包括清洁环境的价值和治理环境的成本。这其中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产品价格只反映了其内部的经济成本,但没有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即对环境的污染,或负面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环境是一个公共产品(public good),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很容易产生“搭便车”(free rider problem)的现象,即不承担治理环境成本,却享受治理环境的好处。
如何使产品价格体现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总和;谁承担成本、谁享受好处都是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任何政策选择和取向都会有深远的影响,影响一大片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更多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什么样的政策是最佳选择呢?
马丁•费尔德斯坦教授讲完开放经济部分(美元与贸易赤字)以后,请来了肯尼迪政府学院环境与资源项目的经济学教授罗伯特•斯达温思(Robert N. Stavins)来讲环境问题,一共四堂课。
斯达温思于1988年获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是环境问题专家,曾任美国环境保护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环境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1997-2002)。
斯达温思开门见山,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向学生介绍,经济学家是如何分析环境问题的,并如何利用经济学框架及理论帮助设置解决环境问题的机制。
他原以为每节课有90分钟(肯尼迪政府学院的课程大多是90分钟一堂),走进教室以后,助教才告诉他只有55分钟,所以不得不消减他准备好的30%以上的内容。即使如此,最后一节课讲气候问题时,他也只能蜻蜓点水,非常仓促。两个层面
介绍任何领域都是从定义和分类开始的。讨论环境污染有两种层面:一个是时间层面,一个是地域层面。
从时间层面上说,污染排放量在任何一个时间都等于存量加增量,减自然分解或消失的部分(decay)。二氧化碳在空气中会存在几十年,所以一般来说,只考虑它的存量和增量。
从地域层面上说,有的污染源只是就近污染,对附近造成危害,例如一氧化碳。有的污染源会传的比较远,对较远的区域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硫和酸雨。我们时常会看到有的工厂的烟筒建造得出奇的高,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不想让排出的废气影响周围的空气质量,而希望把二氧化硫等废气排入高空,随风带到更远的地方。
还有的污染源会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危害,例如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温室效应的气体。解决这种污染很棘手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搭便车”的问题:没有为减排付出努力,却可以享受到别人减排使得空气清新的成果。思维框架
经济学家总是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最经济地解决问题。根据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的微观经济学原理,我们得出结论,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总收益最大。
具体到环境问题,当减少排污的边际成本等于减少排污的边际好处时,减少排污的好处总量最大。
但是,减少排污的好处很难定义,更难量化,所以经济学家就把问题加以转换,变为如何减少减排成本的问题。
衡量环境政策手段(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的好坏,有多种标准: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成本最小;政府是否有作决策需要的信息;执行和监督的力度有多大;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政策是否有随科技变化的灵活性;分配经济和环境影响时的公正性如何(谁多承受成本,谁少承受成本;谁多享受好处,谁少享受好处);政策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可以比较容易地解释给公众等等。
现在假设我们只考虑一种污染源,而且污染源是均匀混合的,例如二氧化碳。每个排出二氧化碳废气的厂家都有非常不同的随减排量而变化的成本结构,他们甚至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减排的成本曲线是什么样的。
假设政府的政治任务是减排x立方米,这个减排指标应该如何分配呢?
如果把这个指标平均分配给所有产生这个污染源的厂家,表面看起来,每个厂家都是平等的,但问题是这种办法没有把每个厂家不同的减排成本考虑进去,所以整体来说,这不是完成这个政治任务成本最小的方法。直觉告诉我们,那些减排成本更小的厂家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成本更大的厂家承担更小的减排任务。数学证明显示,只有当这些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都一样时,各个厂家的减排成本之和是最小的。
行政命令与经济手段
这种方法与其他环境政策手段有什么不同呢?通过行政命令达到环保目的的方法有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一刀切”,不灵活机动。
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规定必须使用的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例如每个汽车上都必须装有废气监测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监管容易,坏处是不能直接地达到目标;而且只能用现在的技术,不能够灵活地随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不是最经济划算的。
另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是规定业绩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即根据技术指标,看看各个厂家是否达标。一般来说,这样做都不是成本最小化的,因为政府没有办法知道厂家减排的成本曲线。如果政府询问他们,即使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成本结构,他们肯定也会说,减排的成本高得难以承受。所以这不是最好的方式。
经济学家更倾向,通过给予经济鼓励政策(economic-incentive approach),让经济个体酌情而定,从而在整体层面达到减排目的。经济学家通过两种方式改变经济个体的决策动机,一种是对排污征税,也就是经济个体要向政府购买污染环境的权利;另一种是限制排放总量,经济个体之间可以自由买卖排放配额(cap-and-trade system)。前者是通过征税,调整价格(price control);后者是通过配额,调整数量(quantity control)。
假设政府对每单位数量的污染征税额为t,那么每个厂家就要选择排放多少污染和自己解决消化多少污染。每个厂家的目的是使缴污染税和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之和最小化。数学证明显示,每个厂家都会选择减排的边际成本等于t时所相对应的减排数量。通过设置t,政府使所有厂家减排的边际成本都相等了,所以通过征税减排可以达到成本最小化。而且当有新的科学技术出现时,厂家有动力采用新技术以减少自己消化污染的成本和污染税。这和行政命令有显著区别。
(一)资源环境配置方式分析
配置资源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价格和竞争机制推动着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产权明确,市场主体明确的竞争性领域,通过市场经济来配置资源很有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存在“失灵”现象,需要政府用计划和行政法律手段来发挥作用。
环境资源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和“不可逆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其个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一次性能源的利用,生态物种的消失都不可能实现可逆。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最终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毁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公用地的悲剧”。“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不可逆性”成为我们必须关注资源环境问题的原因。
环境费用应该体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定上。目前的现状是把环境作为“免费品”,并把代价转嫁给社会的其他部分,转嫁给其他国家或未来几代人,这种趋势应该逆转。因此,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等直接手段,来保证“总量控制”,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实现“十一五”规划约束指标,这是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二)资源环境系统控制方式分析
资源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对资源环境系统进行调节和控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控制型和自我控制型。
直接控制就是采用计划管理,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证计划实施的控制方法。其突出特点在于其技术性、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经由司法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而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美国是采用直接控制模式的典型国家,通过“确立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程序来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间接控制就是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环境影响主体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
自我控制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等环境参与主体改变其损害环境的行为。
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和自我控制在实现环境资源控制时,应以直接控制为主,以间接控制和自我控制为辅,促使区域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工业、落实清洁生产。一般来说,行政控制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强制性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均会增强。而经济手段的适用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补充性:某些对公众身体健康危害极大的污染物,如有毒化学品、重金属等,经济手段失去了应用的前提,行政手段成为唯一的控制手段。因此,环境管理中“直接控制”的基础性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经济手段往往只能使严厉的直接控制方案变得“温和”而有助于其实施,属于“自愿”基础上的经济技术强制措施,是对直接控制措施的有力配合与补充。人们普遍认为环境经济手段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灵活性和效率,能够为进一步消除污染以及技术进步提供持续不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因而更加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的实现。至于“自我调控”手段的补充地位,则极为明显。
发达国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公害泛滥促使各国相继制定了大量以污染控制为主的法律法规,确立了计划行政管理模式,要求工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排放限额标准(普遍实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同时还要求政府机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其决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机构,在采取会对人类环境产生明显的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时,应当编制一份详尽的说明书,其中应包括拟议中的行动将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国污染控制法规大都采用了严厉的“技术强制”处理方式,即强迫现有污染源“重新符合”排污限额,强迫新污染源采用“最佳实用技术”,该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国家大多数城镇的空气比20世纪60年代干净得多;一些原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泊得到了恢复和保护;有害废物、有毒化学品和农药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方面,政府的规划、计划、事先审批以及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方法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美国法律确认,应当对某些特殊性质的地域、特殊种类的动植物提供特别保护。这些资源的保护相对于它们的其他用途而言享有优先权,取走或使用这些资源,只有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环保战略的重大调整,从实行了20余年的以“末端”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污染控制政策转向以实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全程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预防政策,形成了当前世界环境保护的新潮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于1989年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致力于向全世界推行。 “清洁生产成为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所确认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积极推行以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为目的生态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并已经开始取得成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预防(即清洁生产、源头削减)的国家,并且特别重视环境技术的发展。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宣布以污染预防政策取代长期采用的以“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要求工矿企业必须通过“源头削减”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从组织、资金、技术和宏观政策等方面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执行联邦政府的新环境政策。与美国的做法相类似,德国、法国、加拿大、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也都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在实施污染预防、清洁生产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主要通过法规管制、经济刺激、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途径推行清洁生产。而在企业界,许多公司已经开始转变观念,努力在减少废物排放和减轻对环境的危害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由于直接行政控制的缺乏灵活性,经济手段在实现环境政策目标时能同时兼顾灵活性、效果和效率,能够对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产生持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能够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产生促进,从而更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的实现,主张利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等非行政手段的呼声很高。但是,即使在目前变革环保战略、强化环境经济手段的新形势下,欧美等国的政府依然普遍认为“行政控制”措施仍旧是环境管理的首要手段。他们强调必须根据推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