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1-01-23 20:39:59

㈠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许多本质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跨越国境的商事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才有的婚姻、抚养、继承等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3)调整方式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实体规范,可以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基本上是冲突规则,它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4)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法中涉外经济法规。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㈡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

对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看法

目前,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优势,较之一般公司、企业,
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参与
者,毋庸置疑,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但是关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有很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是国际法
主体,理由是:
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他的活动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于国家及国际组
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秩序均产生重大影
响,使其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际社会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我的观点:
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法律的制
约。
在学习《国际法》的时候,马立伟老师提到“王铁崖老前辈认为,国家是国际法
的主要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同样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否认个人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我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①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公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有三
个要件:
A、具有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B、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C、是“实体”

②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这是肯定的。此外
跨国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尚未获得现有国际法律的认可,并且无论它实
力再强,他也只是一个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不能与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它不享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
法律的制约。

㈢ 简述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开放性经济建设的作用

(一)可以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近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日益增多,认真学习、研究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有利于我们签订好融资和其

他引进外资的合同,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资。
(二)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而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进方既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又要遵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而学习国际经济法,就可以使我们正确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开展了国际租赁、三来一补、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土地批租、发行B股等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各类涉外经济合同. 只有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四)可以及时为我们合理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国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这不仅涉及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按什么法律程序和规则去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甚至还要考虑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谈判的原则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我们的城市真正成为万商云集的国际都市。 (五)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经济的政策,很多经济贸易政策及其体制同国际惯例或国际习惯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正确运用本国的法制建设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通常的经济贸易做法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㈣ 论述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不同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种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下面这篇文章可以粗略的概括出国际组织的作用。

( 一 ) 为成员国展开各种层次的对话与合作提供场所

每个国际组织都是特定区域范围或特定问题的国际论坛,是一种常设的固定的国际会议形式,是联接、沟通各成员国的纽带和渠道。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国平等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国可自由表达本国的立场观点,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有利于国际社会形成和宣示某种世界舆论,有利于协调成员国的政策与行动。这种论坛也是多边外交的一种组织形态,为成员国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会谈提供了方便的时间与场所,有利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紧张局势的缓解。

( 二 ) 管理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公共问题

如同一国政府是本国内外事务的管理者,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别是在那些专门性或技术性领域,从邮政、电讯、海事、卫生,到气象、民航、原子能、知识产权,诸如此类,全球性或区域性管理规则的制订,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是由相关国际组织来完成的。尽管有人对这类管理性国际组织的成效一再提出质疑,但也不否认这些方面国家间合作的必要性。在人们惊呼世界已进入一个地球村的时代,国际组织的管理者职能只会越来越加强。

( 三 ) 在成员国之间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收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自然资源的生产、开发和销售,还是资金的融集和借贷,除了各国主权范围内的职能,还存在着一个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这种国际分配者的职能非国际组织莫属。从世界范围内石油、矿产物与农牧产品的生产数额、销售价格、进出口比例到国际资金向发展中国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实施乃至制裁措施的执行,现在都有赖于相关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和商品协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能否建立,取决于现有国际组织分配职能的改进、完善和强化。

( 四 ) 组织国际社会各领域的活动

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大大小小的组织协调中心。日益加强的全球组织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际组织者职能。联合国就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的组织协调中心。不论是对第三世界发展援助项目的制定、实施,还是促成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论是全球及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还是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都必须借助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建立起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尽管极少数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表现出一体化的倾向,但是就大多数组织而言,其组织职能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种非主权的行政职能。

( 五 ) 调停和解决国际政治和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施,已经不仅仅依赖争端当事国本身,国际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成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有效工具。许多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将之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不论是政治性的还是经济性的,不论是寻求外交解决还是法律解决,国际组织都可以随时进入解决程序,促使或主持争端的和平解决。从联合国到东南亚国家联盟,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国际组织以其大量实践证明了自己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六 ) 继续维持国际和平

借助国际组织建立成员的集体安全体系,维持和平、防止战争,曾经是几代人的梦想与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的创立为标志,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为现实。全球性与区域性政治组织,都将维持世界及地区和平视为己任,并以整个组织的机制来服务 于这一宗旨。尽管迄今为止,联合国、非 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的维持和平行动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满意的记录,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这类行动曾经有效地缓和、平息了多起地区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防止了战火的蔓延与升级,为恢复和平,解决争端奠定了基础。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得以维持,和平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国际组织功不可没。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更应继续发挥好维和的作用,防止战争的发生。

( 七 )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进器

以领土、主权和实力为基础的多国家体系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事实。自形成民族国家体系以来,发生过无数次战争,没有一个国家不曾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各种战争。强权政治一直在这一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各国已越来越认识到有必要对这一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更是对这种体系缓慢地产生着侵蚀作用。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人们谋略摆脱国际无政府状态,追求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探索过程。

概述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的作用,可以引用前国际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话,“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今天,各种国际组织在实施对所有成员国和整个人类都至关重要的目标与价值。……它们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成员国的有序运作之中,以至于这些成员国想要恢复某种行动自由而放弃国际合作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㈤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5)国家在国际经济法的地位扩展阅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

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㈥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这样,就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该法律规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会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建设。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公平互利,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面对众多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竞争对手和合作者,中国受到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进行涉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也常常发生。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涉及到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谈判的原则和标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知识,才能去打“国际官司”,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个独立国家,其中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严重障碍。同时,即使已经争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也不断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挑战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美国是当时投反对票的 6个发达国家的为首者。事隔多年,美国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认该宪章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指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斗争和努力是“多数人的暴政”,公然号召西方国家联合起来,对第三世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采取“自卫”措施。这种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积极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因为实行国际经济交往,说到底,各国都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发展趋向,以国际经济法为手段,在国际经济秩序中除旧布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特别是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并且,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订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本、国外商品的引入。所有这些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范实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这些规范的基本内容,认真加以借鉴,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范体系,并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①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国内实际,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㈦ 上海哪些大学在国际经济法方面比较好

根据教育部学位办复的学科评估,国内制研究生教育国际法学实力比较好的依次是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 、湘潭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 。
上海的大学复旦的国际经济法最好。学科领衔的张乃根教授是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法学科主要有三个研究方向,即区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研究方向依托上海财经大学的专业优势和上海的区位优势,以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为重点进行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的研究,特色突出,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在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问题研究方面均处于全国前列。
上海海事大学的国际经济法具有海商特色。
其它如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也都开设有国际经济法专业,具备了一定实力。

㈧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真厉害,国际经济法的问题都回答的是公司法内容。
我是没论文了,但是我建议你参看武大韩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或者邓瑞平的《国际经济法》,后一本很厚也很贵--70!!

㈨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㈩ 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对中国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阅读全文

与国家在国际经济法的地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