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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2018自考10

发布时间:2021-01-23 22:16:41

⑴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

对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看法

目前,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优势,较之一般公司、企业,
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参与
者,毋庸置疑,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但是关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有很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是国际法
主体,理由是:
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他的活动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于国家及国际组
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秩序均产生重大影
响,使其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际社会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我的观点:
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法律的制
约。
在学习《国际法》的时候,马立伟老师提到“王铁崖老前辈认为,国家是国际法
的主要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同样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否认个人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我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①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公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有三
个要件:
A、具有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B、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C、是“实体”

②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这是肯定的。此外
跨国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尚未获得现有国际法律的认可,并且无论它实
力再强,他也只是一个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不能与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它不享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
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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