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具体是什么
经济权利包括:
(1)财产所有权;
(2)经营管理权;
(3)法人财产权;
(4)经济职权;
(5)经济债权;
(6)工业产权。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
其一,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和要求。
其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其三,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
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❷ 经济职权的特征是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具有如下特点:
(一)经济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说税务机关收税、工商机关对市场管理、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企业的权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的规定,一个是合同的约定,但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力是不能约定的,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换句话来讲,经济职权是不能转让的,不能放弃,也不能抛弃。我们应该知道,经济职权其实是具有双重性的,这种双重性是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国家来讲,税务机关收税是义务,对于纳税人来讲,税务机关收税是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是这样,对于国家来讲是义务,对于市场的相对主体来讲是权利。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他们负责市场的管理方面,但是很多人对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不理解,为什么很多机关减员,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却没有减员的?搞市场经济这两个机关显得最重要,例如,国务院机构在98、99年精减,唯有税务机关加人,去年朱 基去国家税务总局考察,税务总局说人不够,朱 基给了100个指标,现在的税务干部号称百万大军,不纳税就要受到强制,这两个机关是否存在下岗的问题呢?不存在,特别是商业问题、税务问题、工商问题,国家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国家庞大的机器要运转靠的就是税收,要税收就需要人来收,经济职权具有双重性,一个方面是权利,另一个方面是义务,它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不能抛弃,转让、放弃、抛弃就是对国家的一种犯罪。
(三)它是以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任务,没有宏观调控、没有税务、没有工商这些法律机关调控,国家秩序就会混乱。
❸ 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
这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有详述,具体如下:
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专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属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利性,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形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应均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❹ 简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职责
在经济法学中,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是角色责任,即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不像民法当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体都假设为匀质的、无差别的平等主体,遵循相同的私法规则。而经济法各主体是有差别的,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税收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各类主体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从而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必然不像民事责任那样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因此,只能依据不同的角色来确认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经济法责任。
然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对于调制受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而对于调制主体的责任,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还存在很多盲点。在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来代替调制机构的责任,如《促进就业法》第六十一条。这样的追究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在现行的制度中,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不断被强化的同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却被忽视,所以笔者基于这个现状出发,对调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调制主体及其责任概述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学者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把它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由于调控与规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将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所以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两类。所谓调制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类型国家机关,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对具体的调制主体又可以根据职能的不同将它们划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调制决策主体指的是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享有立法决策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调制执行主体指的是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执行权的主体,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需要强调的是调制主体不仅限于行政主体,同时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调制主体,因为许多机关并不担负国家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职能,所以调制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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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并不同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所谓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指调制主体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在事实上给社会或个人造成了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以下都是基于这个界定而展开论述的。
二、调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灵的存在
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都由具体的人来实施,而这些人也是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会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行为,且他们也存在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导致调制主体行为的任性与扩张,对信息及成本的错误分析产生更严重的后果。这说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情况。
2.权力制约的需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3.权利保障的要求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政府对私权利的介入与干预。调制受体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权利的实现都依赖于责任机制的保障。
4.调制主体公信力的保证
若调制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调制主体的责任不能落实,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政府的公信力将无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所以建立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具有紧迫性。
正因为政府失灵难以避免且后果严重,而现行的立法对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时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无法得到救济,这样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后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职责权相统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调制主体责任的困境
虽然调制主体承担责任具有紧迫性,但是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很多难点。(1)政府经济行为主要利用经济政策、
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体而言,政府经济行为通过经济杠杆、经济参数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所以调制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行为,特别是在宏观调控领域,所以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调制主体的责任。(2)调制主体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体,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一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实际意义的处罚。
因此,调制主体法律责任问题显然是个难题并存在很多盲点,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研究。
三、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在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调制主体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因调制主体决策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采取程序违法归责原则,即调制决策主体只要决策程序合法,对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调制决策行为可能造成两类损害:(1)对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损害。如为拉动内需鼓励投资作出降低利率的决定,则一些存款人的利益会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损失。然而,这个决策是出于整体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而做出的,对某类主体的利益必定会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2)对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因经济决策不当使经济增长停滞、失业率升高等。但这种损害不一定是调制决策主体主观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体制性因素,即由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
在两种情况下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若以有实际损害作为决策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合理的,且会产生负面影响。认识到这一点,程序违法原则应作为调制决策主体的归责原则。因为任何一个决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计划、起草、审查、听证或批准和发布、备案、反馈以及再修订几个阶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程序能够加强理性的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2)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较和推敲,从而做出优化选择。所以当适格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合法的,当决策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当立法错误违反宪法承担的只有违宪责任。对于调制决策行为的救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复议制度”,即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形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从而使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补足要件而成为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继续其效力;对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事后形势的变迁,而调整、改变宏观调控的内容或消灭其效力。笔者认为这个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制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❺ 经济职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概念: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
❻ 、经济职权同其他经济权利一样,可以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 )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如(1)财产所有权;版(2)经营管理权;权(3)法人财产权;(4)经济职权;(5)经济债权;(6)工业产权
经济权力应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不可以放弃。
❼ 单选题 题目: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 可选答案: 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国家机关
答案应该是国家机关
❽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有哪些
抄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依据。
内容如下:
1、宏观调控权
(1)宏观决策权
(2)经济调节权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处理权
2、市场管理权
(1)命令和禁止权
(2)批准确认与撤销权
(3)人事上的任免权
❾ 如何认识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
活动的范围、权力及其责任。
应当从如下几方面正确认识国家经济管理职权:(1)职权的法定性。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均源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这意味著没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职权的法定性还表现在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式合法行使其权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超越其职权干预经济的活动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要承担管理不当,违法行政的责任。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等。(2)职权的不可处分性。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明确的,职权职能专属于特定的经济管理主体。即要求经济管理主体得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抛弃、让渡职权,也不得扩大和缩小职权范围。(3)职权的义务性。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职权,该职权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机关不履行其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分类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种是固有职权,其经济管理机关是直接依据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而成立,在其成立之初就获得了国民经济的管理权,即它享有的是一种固有的权力。例如国务院,它直接依据宪法成立,从成立之时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职权。第二种职权是授予职权,其经济管理主体是依据别的法律设立的。例如管理机关是依据组织法而成立,在其已合法成立之后,由于经济管理的需要而由特别的经济法律法规等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原则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由过去全能的、无所不管的政府变成一个有限的政府,其经济管理权力仅限于对巨集观经济的调控和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纠正、规范,承认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承认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是限于纠正企业可能有的违法行为和对
国民经济的巨集观调控。经济管理职权赋予政府干预经济以合法性,同时限制政府对企业的随意千预。
2.精简、统一、效率原则
要求国家在设置经济管理主体时做到精兵简政,权力统一,提高经济管理效率。
3.权责统一的原则
要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享有经济管理职权,该职权同时又是经济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经济管理机关不正当行使职权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内容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可以依据法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发布以经济管理为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立法权。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手段是立法,为经济活动设立许可和禁止的范围。
2.巨集观调控权
巨集观调控权是指中央经济管理机关和省级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於段的决策权力以及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从巨集观上对国民经济实行调节的权力。巨集观调控权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干预巨集观经济的许可权、范围、程式、措施和责任,同时也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巨集观调控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审批权和修改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享有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的确定权。
3.市场管理权
市场管理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活动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许可、审批、决定等职权。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有一定的自由竞争和经营秩序。但任何市场经济中都不可避免会出现限制自由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最终伤害的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很难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故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活动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4.经济监督权
经济监督权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监察督导的权力。具体包括有国家的计划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会计监督。银行监督等。不同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不同角度的监督,如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实施监督,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执行朝着维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社会就业充分、
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努力。
望采纳
❿ 经济法总论中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简答题
1、经济职权是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回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答任。
2、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