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区别共有三大点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版销权无权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
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
『贰』 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二、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有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追回权
就是把企业在其他地方的财产追回~
『叁』 破产法抵销权的理解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破产人对某一债权人内负有债务,同时又对容该债权人享有债权。如果分别执行各自不同的债权,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额清偿,而其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有限的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该结果对于破产债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D)。(2009年试题·旧)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选项D中,赵六继续提供货物并且管理人接受,说明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赵六100万元债权的取得符合破产法规定,可以主张抵销。
『伍』 《破产法》中规定的抵销权有何作用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义务,其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债权则要与其他债权一起,由破产财产清偿,这显然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通过抵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例如:债权人甲欠破产企业100万元,同时甲拥有破产债权100万元。如果甲行使抵销权,那么甲欠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拥有破产企业的债权均为0,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如果甲不行使抵销权,那么甲首先应该向破产企业偿付100万元,并入破产财产,在破产企业分配财产时,假设清偿率为50%,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只能分得自己债权的50%。则甲只能分得100×50%=50万元,可以看出,甲偿付破产企业100万元,最后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仅为50万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话会导致破产债权不能足额清偿,因此,依法行使抵销权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规定: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这种互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也无论债务的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抵销。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债权人对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可以主张抵销,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申请并被受理之后,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如果可以抵销,就会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缩小,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要主张抵销其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陆』 破产抵销权的定义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销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他没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柒』 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何种债务债权可以抵消
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专人主张抵消,但下列情形不得属抵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捌』 破产法: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行使抵消权 抵消对于债权人没好处啊
谢邀。此类破产债权人必兼具破产人的债务人的身份;且抵销权的实现仅对此内类债权人有利,于其他普通容债权人则未必(因为必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但若禁止抵销,则更有失公平,毕竟,若此类债权人因对破产人负担债务而被要求全面履行,之后又因其破产债权人的身份而仅获得部分清偿,效果可想而知
『玖』 抵消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什么是抵消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版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权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一般认为,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例如,银行在对存款客户贷款时已经预见到,如客户到期不能还贷,则它可以以客户的存款抵还贷款,即通过抵销而免除对客户的存款返还义务,从而使自己的贷款请求权得以满足。这就是所谓\"抵销的担保机能\"。这是目前多数国家承认破产抵销权的主要理由。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清算分配前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相比较,有三个主要的特点:(1)享有破产抵销权的人,须为破产债权人;(2)与破产债权相抵销的债务,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3)该债权和债务的抵销,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拾』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
1、什么是破产来抵销权?
破产法第自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
提供相关证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确认,要求行使抵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