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劳动法vs经济法
我也觉得劳动法要好些。以下是原因:
1、首先来说,要考虑学习的环境。毕竟劳动法是你们学校的特色,我们老师常说,法律人人都可以学,我们在大学里专门学法学的就是去感受一种法学的氛围,在氛围中学习法律。既然是特色,肯定有他的独到之处,有好的老师和更加丰富健全的资料给你去学习。这比学经济法就有很大的优势。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现在广东等大城市已经对劳动合同等十分的小心注意了,也就代表着我们平时的生活中也已经慢慢开始重视有关劳动合同法面的事情了。学劳动法来说,虽然现在并不是很热,但是以后用到的地方很多,和经济法不相上下。
3、劳动法和经济法一样,对口职业很多,尤其以律师和法律顾问最受欢迎。
经济法热是因为经济法一旦打官司的话因为案件的标的很高,所以服务费会很高。但不好的一点就是现在学经济法的太多了,如果你是新手,又没有一些人际关系,是很难接到标的高的经济案件,而且即使接到了,输的比率会很高,因为经济法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行家,对刚毕业后创业很难。
而劳动法,虽然标的不高,但是现在很多一般的公司都会需要一个法律顾问,而关于人事方面如果你能很专的话,能在一个一般的公司当个人事法律顾问是比较容易的,而且生活中我们碰到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也会有很多,多帮助周围的人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增加你以后自己创业的客源。
所以,学劳动法相对而言起步会比学经济法容易的多。
4、最后一点,劳动合同和经济法的内容相比,更切合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即使以后的职业不和专业对口,也更实用一些。
以上是我的看法,因为我也是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在学劳动法和经济法。老师也说过很多,自己也想过很多。
② 经济法案例分析11,,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答:1、王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王晶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2、王应当承担太平洋公司的损失,如果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恶意或者故意,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③ 经济法习题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三版)(曲振涛主编)的配套习题与案例教材,构成经济法课程教学包的内容之一。本书是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和能力点而设计的。本书与主教材对应,习题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审计、统计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习题的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判断正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本书适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作为辅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使用。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动法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
④ 关于经济法考试的案例分析~~急!!!
(1) 甲、乙无权要求尚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和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甲是在校学生,乙是退休返聘人员,二者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和尚荣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劳动法,所以甲、乙无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尚荣公司补缴社保和支付双倍工资。
(2)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经的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基本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均应计入工资项目;另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车辆补贴等也应计入工资项目。
(3) 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可以要求尚荣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这一规定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有这个权利。
(4) A无效,因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B无效,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无效,因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D有效,因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⑤ 关于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本案中没有侵权人,因为甲厂并没有注册该商标,所以其使用的商标专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相反,乙属厂已经注册了,其使用是受保护的。但同时,乙也无权要求甲停止使用,因为甲在乙注册之前已经在使用了,甲可以在现有的规模上继续使用。在经济法上本案没有侵权可诉。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乙厂的技术厂长反而构成了侵权,没有注意到任职回避,因为他在甲厂任的是技术员,到乙厂从事同样的行业和同样的工作,所以构成了侵权,但这是劳动法的问题。还要看他在离开甲厂后多久去的乙厂。
⑥ 法律-经济法-劳动法
B。《劳动来法》第44条规定:“有自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工资报酬总共为1360元,减去7天的日基本工资560元,应支付王某加班费800元。
⑦ 劳动法案例分析
【发包 承包 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回》劳办发〈1995〉答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承包 工伤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4号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七十五号令)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⑧ 劳动合同案例 经济法课作业 帮忙分析一下
无需支付违约金。
一、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分析:
很明显,依据以上条款,电脑公司与田某既无服务期约定也无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需支付违约金。
⑨ 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期为5年,但王晶仅工作了一年就辞职了;其次,对于公司的损失,由王晶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王晶现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仍聘用的,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