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
1、中国国际经济来贸易仲裁委源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争议处理的方式,所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
2、 银行不应该追回已付货款,因为银行的职责只负责审查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义务,所以银行不对信用证真实情况负责,也就无需追回货款。
3、 甲公司无权向银行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和合同相互独立,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甲公司无权拒付货款。
4、 乙公司抗辩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该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乙公司根据商检书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不对合同货物质量负责。
5、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损失,此种风险应该由买方,也就是我国的甲公司承担,因为CIF术语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以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㈡ 最近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有什么谢谢大家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CP600;国际投资制度;
㈢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㈣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内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㈤ 国际经济法最近有什么时事热点或者学术热点呢
由中国复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制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9月年会在北京举行。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国际贸易法与WTO法新进展、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新秩序、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国际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主题相互切磋,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
㈥ 国际经济法,急!
合同双方合意不违返法律法规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不是很有利于卖方就是了!
首先解释一下,CIF(成本+运费+保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再解释一下,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 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F. 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H.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㈦ 国际经济法案例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为“XX产地XX品种XX等级大米”,而发票中确写成“XX产地XX等级大米”——这版个属于不符点,因权为某某品种构成标的物的区分标志,没有写明则无法区分;1000吨-998吨这个不属于不符点,因为在允许的误差范围。
银行有权拒付。
㈧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有效
2. 有效
3. 成立
因为要约的要件(价格、数量等)完整,买方对有效要约的完全接受的承诺在有效期内,因此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