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方面
1、根据票据抄法第三十三袭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D公司在背书上附的条件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F对B享有追索权,B与其他票据上的义务人都有清偿义务,并且没有清偿顺序,因此B公司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3、C的拒绝主张有效。C记载了“不得转让”因此C取消了对从D之后的持票人的担保义务,即D之后的持票人不享有对C的追索权。
② 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练习题(3)
单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B、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
D、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选项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选项D,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单选题
2.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单选题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属于()。
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B、不得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相对记载事项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判断题
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多选题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C、定日付款的汇票,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错误。
单选题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汇票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的,票据的保证日期为()。
A、票据出票日
B、票据保证日
C、票据到期日
D、票据付款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证人在银行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单选题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逃匿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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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际经济法案例,麻烦各位帮忙
第一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乙不能抽逃出资,丁可以转让股份给非公司股东。所以:
(1)甲正确(2)丙错误(3)丁可以转让股份(4)丙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二题:
(1)FOB术语即离岸价格,根据该术语,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自该点承担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泰国公司已经提出货物合格的证据,其在装运港即完成交货义务,大米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泰国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2)CIF是指FOB+运费+保险,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但是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即转移,CFR是指FOB+运费,卖方只承担运费,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转移。所以如果是CFR术语,大米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如果运输方存在过错,可以向运输方追偿。如果是CIF术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④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⑤ 求经济法案例答案
1、房屋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专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属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赁已经占有房屋,所以“赵表示同意”时,就是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应该支付所欠的1万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也应该由王某承担。原因还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经将其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请采纳。
⑥ 请帮我一下,经济法里票据相关的题,谢谢
手上正好在复习经济法,帮你解下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⑦ 经济法银行承兑汇票个人能使用吗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者和业务范围,仅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给付与交付往来不能使用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承兑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期限规定
⑴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⑶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⑷银行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⑹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安全性
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企业快捷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在目前企业资金融通不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
⑧ 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练习题(3)
单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B、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
D、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选项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选项D,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单选题
2.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单选题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属于()。
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B、不得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相对记载事项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判断题
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多选题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C、定日付款的汇票,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错误。
单选题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汇票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的,票据的保证日期为()。
A、票据出票日
B、票据保证日
C、票据到期日
D、票据付款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保证人在银行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单选题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逃匿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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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
题目可能有误,甲向丁购买货物,应该将汇票转让给丁(而不是丙银行),然后丁才有可能将汇票转给戊。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和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戊有权向乙(出票人),甲、丁(背书人)以及丙(承兑人)追索。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在向丁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最后答案是ABD。票据法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要把其中一些专用名词和实际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对上号,在对照法条就可以了。像在这个案例中,乙: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甲对丁来说是背书人,丁对甲来说是被背书人;丁对戊来说是背书人,戊对丁来说是被背书人。这是一个转让的链条,可以把汇票理解成存折,乙向甲买东西,没给钱,给了本存折;甲没取出来,而是在向丁买东西时当钱付给了丁,但在存折上写了字,说不准转让;丁没当回事,又把存折当钱付给了戊。戊最后到丙银行取钱,银行说存折无效,不付,这个时候戊该怎么办呢?可以找丁要钱,因为存折是他给的;也可以向乙要钱,因为存折上的名字是他的;也可以向银行要钱,因为存折是银行发的;但是不能向甲要钱,因为甲在把存折给丁时在上面写了不能转让,所以他不用向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