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简述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点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专法享属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基本特征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
㈡ 经济法主体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基本特征
范围的广泛性
地位的层级性
角色的变动性
㈢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种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
㈣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有企业承担的义务包括有( )
自己习练可以锻炼。
㈤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有哪些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㈥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有哪些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经济法》 杨紫烜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3。作用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经济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㈦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责任、纪律与自主: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 ,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作为强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管理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实质上,企业同政府机构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层级组织,经济责任制在任何一个经济组织中都存在,政府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公法意义上的组织,在依法治国、依法调整和管理市场中同样要依照经济责任制来组织,它更深刻的表明了经济法上的公有经济管理主体的特色所在。公有经济管理主体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是相通的,经济法中主体的统一性,也要求将公有组织的管理统一调整,因而,我们所说的经济责任制,要比经营责任制的范围要广。这也是经济法主体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责任制。责任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范畴,它实质上是对一定的人或组织所负担的工作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或约束 .责任制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组织一体化的发展,管理学逐渐独立而成为一门学科 .责任制体现了管理中的角色分工、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公有制组织的出现,使得责任制逐步上升为法律。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经济责任制。当然,法律上的责任制不仅仅包括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包括其它法律部门中的各种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制组织的管理经营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同时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等结合起来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它更多的强调经济责任中的角色责任,强调依法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经营。而经济责任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制度需要经济责任来加以保障。在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在经济法主体不或不当履行经济义务时,则产生经济责任,从而引致相应的制裁。
第三,经济权限。所谓经济权限,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 .经济权限的概念是由苏联经济法学家提出来的,它与经济机关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权限是依据每一个机关的活动宗旨决定的……不是一般权限,而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 .权限的概念来自于行政法,属于国家的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而经济法上的经济权限不仅仅包括经济管理性质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经济责任制同经济权限是不同的,经济权限包括经济权利,它指出了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经济责任制则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范畴。
第四,经济职权。经济职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一种,它是“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一种职能性的固定权利” .它与经济责任制这一经济法的部门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仅仅是表述出了经济管理主体权利的特征 ,而经济责任制则不同,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它使得经济法主体产生法律上的经济责任,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责任或是党内责任,经济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加以衡量和评价,因而,它是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的必要途径。经济权限和经济职权的概念显然不具备这一能力。
第五,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是一种重要的公有制组织管理制度,它是经济管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化。经济核算制是采用价值的形式来对经营效果加以评价的方法和制度。经济核算往往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来实现对公有组织的评价。它不仅仅存在与企业组织之中,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经济核算制的发展史证明,它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环节” .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经济核算制。它与经济责任制是不同的,经济核算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各个组织都要相应的采用经济核算来实现价值管理,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的经济核算制应当属于经济责任制的组成部分。
第六,经营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又称为经营管理责任制,它是国有企业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经济责任制的一种。经济责任制是从经营责任制发展起来的,但是经济责任制的概念不仅仅指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义务承担方式,它同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制度。
(三)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 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管理” .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3.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而组织管理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管理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4.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管理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5.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管理,对于经济管理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 .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机关中的责任制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广义的经济责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组织内部的责任制。
(四)经济责任制的本质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在不同的角度上来理解,是不同的,但它们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经济责任制实质所在。
第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将经济利益同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鉴于公有国家的经济、政治的统一性,以及公有制组织所具有的主导性经济地位,由法律对其管理组织制度加以规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逻辑结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责任制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任何一种组织内部都需要责任制度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安排,只是这些责任制度的名称与规范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国家内部,经济责任制往往是通过法律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加以确定的,因而经济责任制不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公有制国家则不同,它不能通过社会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形成,公有制的特....
㈧ 我国法律赋予了经济法主体哪些经济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哪些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基本特征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
㈨ 简述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有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经版济法关系所决权定,经济法主体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破坏经济法律关系,即应该按照经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而产生
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义务主题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他与经济法责任的联系在于: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在于:
二者对应不同:经济法义务与经济法权利相互对应,经济法责任与国家强制力相互连结;
二者性质不同:经济法义务作经济法主体的一种约束,不具有法律的制裁性,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的违反经济法义务的后果,具有法律制裁性;
二者内容不同:经济法义务的内容是必须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与经济法权利的内容相互对应;经济法责任的内容是违反经济法义务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制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