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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26 20:30:44

1. 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2. 国家经济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2.研究的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
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回以调整国际经答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4. 国际商法就是国际经济法吗

国际商法不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扩展阅读: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网络-国际经济法

5.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6. 国际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他们一样吗 如果不一样 分别都是什么

不一样。

相关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国际法:

国际法是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

二、用途不同:

1、国际法:

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

2、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

(6)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扩展阅读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曾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既包括国家对领土的主权,也包括对在国外的公民的管辖权。

它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见民族自决权),申明了以独立为基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上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在当时反映着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它们本身具有进步的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

7.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7)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扩展阅读: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8.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

内容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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