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1,均不具有法人资格。2,均有普通合伙人。3,均为合伙企业。不同点: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无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限合伙企业有人数上限,为50个。
㈡ 经济法作业:有关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
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其朋友不能清偿债款的,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但长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讨债务。
㈢ 在经济法中,什么是有限合伙人,什么是普通合伙人,他们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通过下面的区别,你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他们的定义。理解他们的精髓所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㈣ 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经济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专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属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㈤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相同点:1,均不具有法人资格。2,均有普通合伙人。3,均为合伙企业。
不同点: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无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有限合伙企业有人数上限,为50个。
㈥ 经济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问题
如果丙不知情,不承担此400万元债务。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㈦ 合伙企业经济法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合伙经企业经济法,这个由于太长我没法全部给你答下来,你自己看吧。
㈧ 经济法学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呢?下文华律小编将要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介绍,希望对您了解此类信息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㈨ 经济法里面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是啥搞不大清楚,有大佬知道嘛
最大的区别就是企业性质不同啊
1.普通合伙企业就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容担无限连带责任。由自然人组成合伙
2.一般的合伙企业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一样的。
3.特殊合伙企业 就是合伙企业就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类似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4.有限合伙企业 ,就是不仅仅有自然人组成的合伙还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人还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你可以理解为个体户的升级版。就是自然人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又不是法人。个人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