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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1

发布时间:2020-11-25 15:50:13

经济法重点内容

经济法重点内容: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回解决途径
(3)违反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3、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税收与税法概述
(2)税收制度
4、流转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法律制度
(2)消费税法律制度
(3)营业税法律制度
(4)关税法律制度
5、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6、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1)房产税法律制度
(2)车船税法律制度
(3)印花税法律制度
(4)契税法律制度
(5)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7)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8)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9)资源税法律制度
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2)税务管理
(3)税款征收
(4)税务检查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8、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概述
(2)银行结算账户
(3)票据结算
(4)银行卡结算
(5)结算方式
(6)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⑵ 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8.26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12.25公布)
(4)行为、目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4.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7.7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10.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订)
(5)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订)

⑶ 11.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以()为核心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 A.行政管理B.物

平等民事主体

⑷ 《经济法》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经济法》这门课程有11章内容,包括: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章经济法主体制度、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反垄断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章规划和产业法、第十章财税法、第十一章金融法。

⑸ 经济法案例分析11,,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答:1、王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王晶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2、王应当承担太平洋公司的损失,如果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恶意或者故意,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⑹ 经济法问题11-20

全1

⑺ 经济法中有哪些行为性质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 社会本位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这场交易的流产。〔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6〕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平均就是在机会的拥有和财富的分配上,无视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为简单的按份分摊,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8〕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三、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随着人类文明的加速发展,尤以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人类面临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世界财富的增长并没有使所有的国家以及每个国家中所有的地区受益,相反,却加大了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人类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们能够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资源。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利用,导致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积锐减、矿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和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目前,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9〕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第二,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第三,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0〕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既体现当代人间的公平,又蕴涵代际人间的公平,是追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当代人间的公平,即维护所有当代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满足其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国内地区间有平衡的发展。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区位条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时期,国家为了整体发展的需要,甚或对一些条件好的地区予以政策优惠,来推动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加剧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区域经济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11〕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与发展的条件,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能力的权利。科技的发展,使得后代人有可能开发出新的能源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发展仍然离不开大量的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应留给下一代一个清山绿水的世界。因而当代人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也要考虑后代人的发展。经济法还为实现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作了具体的规制,如土地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都有所体现。

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观,是注重社会效益的价值观。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较。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不仅限于经济效益,更强调社会效益。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我国的现代化,也就没有社会效益。在消除地区经济差距上,东部地区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参与西部开发,更好地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央也应多给予政策、税收、财政上的支持,如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加强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高速发展。我们应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将简单粗放的消耗型经济转变为高技术含量多的集约型经济,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注重生态效应与经济利益的统一。“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的优化和发展也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会效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代内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代际公平,显示了其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它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发展、繁荣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释:

〔1〕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经济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3〕江合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美国司法部将微软收购之举提交法院[N],《国际电子报》,1995年8月7日,转引自: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5〕公丕祥:《论当代中国法制的价值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7〕李昌麒:《经济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8〕卓泽渊:《法理学》[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J],广州: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1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赖达清 李文军

⑻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

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8)经济法11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⑼ 11. 下列那些内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 企业内部组织关系 B. 财物赠予关系 C. 经济关系 D. 经济法律关

选D;A是属于商法和公司法的内容,但是调整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内部关系的内容却属于经济法;B是属于民法和民事法律的内容;经济关系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调整,故不选C;只有D的说法最准确,我国现在对部门法的分类标准说白了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进行划分的;譬如刑法调整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等等…………如果是单选则选D;如果是多选可选ACD,但是只有D的说法是最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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