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中有一个“留置权取消的消极条件”,其中“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有没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玻璃瓶,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定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仓库,并单方委托估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物符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的1.6万余元运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2、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具体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物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从双方约定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被告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里指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不是指返还物给债务人的义务,而是指其它义务,如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最后,合同约定承运方不但运货,还应当对货物的清点负责,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殊约定。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因此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贰』 经济法的题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甲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原因占有乙公司的动产,虽然甲公司是两个车间的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其承包给乙公司,车间里的机器的占有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机器的占有权,也不对机器享有留置权。
『叁』 请教经济法的选择题《B》
A ABC CD A BCD A C D BD C
『肆』 有关经济法的选择题
第一题的答案是C,应当由四海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题的答案是B,丙应当补交,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题的答案是C,无需公告三次
『伍』 有经济法考题,请教。
1D 3C 4A 5B 7B 10A 13B 14D 15C 17C 18B 19C 20C
『陆』 经济法的选择题,求助好心人解答。。
第一个,C
公然买卖假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版故选权C。
第二个,ABC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据此,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将为无效;但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将是有效的。A、B、c对。A、B、C三项表述都表明撤销权人甲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故合同转为有效。D错。因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事由的,欺诈方不享有撤销权
『柒』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
第八十复二条:本法所称留置,制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一段分析,应先1、3、4
『捌』 关于经济法中物权法的三个问题。请详细一点。
一、所有权属于丁。因为乙当初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法律保护交易中善意的第三回者。
二、乙的请答求应该得到支持。楼道以及楼道空间是公共面积,属于所有的业主,不能个人单独占有,除非甲把整座房子买下来。
三、1.乙银行的质押权的设立是在6.6,根据物权法规定,6.1只是成立合同,6.6登记过后质押权才设立。
2.甲销售房屋的行为合法。依然是物权法中的规定。只要买受人愿意偿还的,抵押权人不能阻止买卖的进行。这是保护买卖交易的顺利。
3.维修厂先受偿。虽然丙公司的权利设立在先。但是物权法上对留置权有规定,可在抵押权前行使。因为没有维修厂的修理,标的物的价值就会减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4.8.25设立。与前面一样,登记后设立。
5.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