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一楼的说的是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很多法没有那么重要,所以补充下,以#标识专的为主要属的
商法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经济法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他忘了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反垄断法#)
② 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都属于经济法范畴,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我国没有中央银行法吧埋哗……
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部睁没都是属于经济法范畴弯早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③ 经济法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啊
一、(1)均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该笔银行贷款发生在退伙前,甲负无限连带责任;
对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丁虽是在该笔贷款发生后入伙的,但应负无限连带责任;
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承担;
丙虽然是以劳务出资,但是不妨碍其为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认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首先将已由乙、丙、丁分配的企业财产价值3万元清偿银行贷款,不足部分,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贷款。
(3)先用企业财产3万偿还贷款后,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乙、丙、丁平均分担。因此企业内部无论是谁清偿了贷款,可以向剩下的乙、丙、丁中两人或三人追偿。
二、(1)与B公司的条款肯定有效;与C公司的要看其是否在A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内,是的则有效;不是的则效力待定,需经A公司追认。
(2)B公司作为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与A公司无关。
(3)C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至于由王某承包,如果棉纺厂并不知晓,则由A公司承担,A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如果棉纺厂知晓,则直接由王某承担;
(4)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别是60万的价款和违约责任。
看我写得这么认真,给我个精彩回答吧
④ 帮忙给答案!!!经济法的职能,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投资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属于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机构,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货币的存贷等。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I Bank的意译。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产品瑕疵: 产品的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的某些要求,但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经济法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 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 ) A. 反不正当竞争法 B. 银行法 C. 土地管理法 D. 产品质量法
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
题目可能有误,甲向丁购买货物,应该将汇票转让给丁(而不是丙银行),然后丁才有可能将汇票转给戊。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和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戊有权向乙(出票人),甲、丁(背书人)以及丙(承兑人)追索。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在向丁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最后答案是ABD。票据法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要把其中一些专用名词和实际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对上号,在对照法条就可以了。像在这个案例中,乙: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甲对丁来说是背书人,丁对甲来说是被背书人;丁对戊来说是背书人,戊对丁来说是被背书人。这是一个转让的链条,可以把汇票理解成存折,乙向甲买东西,没给钱,给了本存折;甲没取出来,而是在向丁买东西时当钱付给了丁,但在存折上写了字,说不准转让;丁没当回事,又把存折当钱付给了戊。戊最后到丙银行取钱,银行说存折无效,不付,这个时候戊该怎么办呢?可以找丁要钱,因为存折是他给的;也可以向乙要钱,因为存折上的名字是他的;也可以向银行要钱,因为存折是银行发的;但是不能向甲要钱,因为甲在把存折给丁时在上面写了不能转让,所以他不用向戊负责。
⑦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7)经济法包括银行法吗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⑧ 经济法和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⑨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