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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国际经济学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1-01-27 19:06:07

❶ 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理解

国际经济与贸易(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专业是从经济学中分化  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书籍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学生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系统地掌握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具有良好的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较强的从事外贸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
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财务管理、国际结算、国际商务英语、国际市场营销、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管理学原理。

❷ 运用西方经济学理论谈谈你对当前中国经济的认识

经济矢量的合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王见定 李颖伯

{摘要} 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经济变量是以标量的形式出现的。本文提出:经济变量实质上是一种矢量。但又不同于物理学中的矢量,有其自身的合成规律。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实是经济矢量合成的一种形式。本文以一些实例对经济矢量合成的法则进行说明,并进一步阐述这一理论在经济活动中的指导意义。(内容简介:经济学新理论)

4吨混凝土和1吨盘钢构成一个5吨的混恁土构件;一个缸的发动机、一个底盘、一个车身构成一辆轿车;一个显像管、一个复杂的线路和一个壳体构成一个精美的电视机;一个美容师半个小时的劳务加上对各种美容美发器械及化妆品的使用,产生了一个时髦的发型;一位外科大夫4个小时的手术以及四个同事的合作、医疗器械和各种药物的使用完成了一个心脏手术....这些都是经济矢量合成的事例。
混凝土4吨和1吨盘钢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变量,像这样既有大小又有一定流向的经济变量,我们定义为经济矢量。4吨混凝土和1吨盘钢构成了一个5吨的混凝土构件,可以看成两种经济矢量的合成。它们之间的比例是一定的,是由构件的用途决定的,而且这种比例将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变化(当然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如果现在有5吨混凝土和1吨盘钢,也只能构成5吨的混凝土构件,多生产的1吨混凝土在这一组合中是无用的。这就是经济矢量的合成法则。这个法则对于不同的经济矢量之间是不同的。这种经经济矢量的合成可以在多个经济矢量中进行。例如一个发动机、二个车身、二个底盘也只能构成一辆轿车,其中的一个车身、一个底盘是多余的。以上例子已说明了经济矢量概念是客观的,也说明经济矢量是按一定法则合成而产生社会的综合效益。这种法则在一定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取决于合成商品和劳务的质量要求,也取决于届时的生产水平。
通常,我们在经济学教科书中见到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实际上也可看成是一种经济矢量合成的实例,有效的含义就在于不进行多余的生产。当然一种商品和劳务是否是有效的,还取决于价格和周围的环境。例如:一辆奔驰轿车,就它的发动机、底盘、车身以及其他一切配套设施都是可以说是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其10万美元的价格,相对一般市民来说,就不能说是完全有效的。而对于中产阶级来说却可以看成是一种有效的配置。或者就环境而言,在经济发达国家的美国、西欧它可能是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也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而在那些经济正处在发展中乃至落后的地区,它就不能算是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
世界上,任何国家,不管它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对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资源不同程度的无效开发和无效配置,将造成有效资源的大量浪费、环境的严重污染乃至经济危机。
近20年来,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就实质而言,就是对各种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开发,对各种资源进行更有效的配置。目前我国进行的下岗再就业工程实质上就是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活动。所谓新的经济增长点,就是某些地区、某企业、某产品基本上达到了某些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认为,当这种有效配置的覆盖面达到50%的时候,由于经济活动的惯性,全国经济将出现全面好转,展示强大的生命力。就一个地区而言,整个经济活动达到80%的有效将是非常理想的,100%的有效是不存在的,既使是在发达国家美国也至少有20%的无效生产,它需要通过调整,甚至破产来达到有效。
参考文献

{1}Samueclson and Nordhaus:“Economics”,12th,Ed,McGraw-Hillco.NewYorK,1985.
{2}Parkins:“Modem.Macroeconomics”,Prentice Hall,Canada,1980.
{3}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
{4}克莱因:《凯恩斯的革命》中译本,商务印书店,1980.
{5}罗宾逊、伊特韦尔:《现代经济学导论》中译本,商务印书店,1982.
{6}高鸿业、吴易乙:《现代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
{7}王见定:《国民经济行业排列的有序化与经济矢量》,第15届国际统计大会论文集,土耳其,1997.
{8}王见定:《社会统计学与数理统计学的统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第160-162页。
.{9}王见定、李颖伯:《经济矢量的合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大会论文集,1998.

统计学家王见定著

❸ 对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的看法

我以前大学选修这门课程,我个人觉得很好,如果你对经济感兴趣的内话,好好学一容下相关的国际经济的基础知识,对你日后从事经济类得工作很有帮助,而且对日常生活发生的很多国际间的经济问题能看到本质。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❹ 谈谈你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求高人解答,字数在一千字左右,谢谢了)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及其发展
——论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及其限度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体系,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在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着分歧。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的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是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内外都有。二战之后,由于对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从而有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而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和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了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杰塞普教授的跨国法理论。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活动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分析

以上两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为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规范的范围不可能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成为可能。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完全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是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的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地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是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是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不同的。这也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第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制度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其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是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被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是其一部分;而若是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截然相反?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1。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2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的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地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足够、不全面的。

我们从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上,或是说从其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

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典、刑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法、婚姻法的五篇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必须是无内在逻辑冲突的,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国际经济法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逐步地得到解决。WTO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2.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

首先是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就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这和国际经济法的第一个特点,即缺乏体系性相一致。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于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中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是很多的。从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的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再次是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互相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四是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国际性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公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由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第五个因素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又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

3.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同时,即使是同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在原先的GATT的基础上,为了克服原先的GATT的不足和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形势产生和形成的。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在以下几个方面对GATT有很大的发展。

首先,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并且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上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30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贸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其次,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了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解决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个中立的解释者和争议的解决有个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如果没有一个争议解决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再次,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于国际经济条约体系的形成。

第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这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的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一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二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三要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

国际经济法由于本身的性质所限,其法律性与国内法是存在差别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国际经济中大量的关系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国际社会又是一个主权社会,私人关系要求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主权社会构成的法律由于是自主者之间的国际法律,所以会有种种的法律性上的不足。但是,这种不足随着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在WTO体系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克服。虽然它永远也达不到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完善的法律性,但其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法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由于它所规范的大量对象是私人,而通过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法和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由于各种因素,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部分是十分不完整的。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要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否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单靠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根本无法完成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这一任务。这可以说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仅仅从法律现象上看,国际法虽然构成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内容,但仅仅就这一内容还根本无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现实中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调整之下已是不争的现实。

另外,国际经济关系中大量的私人关系,使得国际经济法又不像国际公法那样以规范国家行为为最终目的。它的国际法部分,大量的是通过规范国家行为,而最终规范私人,也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承诺,而使私人遵守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产生上有许多的困难。因为,私法的传统是很悠久的,要想改变其传统,而形成新的国际统一法,是很困难的。这在西方国家,由于有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区分而难以形成统一法的例子中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这些因素都使得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上,要根据它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研究,而不能用国际法或是国内法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否则将不利于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经济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学者们发现,GATT以及现在的WTO从程序结构上有两点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及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小国和弱小的国家发现,在第22—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2〕。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上,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贸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就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也需要对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看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从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就是明证。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上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得更加清楚了,对认识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更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加人WTO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应有的经济主权的表现,中国应继续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只有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发展和自身对权利要求的提出,WTO才会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市场开放模式。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在协议中承诺的义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人环境,制定新的贸易规则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同时,也应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增强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集体谈判能力。只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才有公正性可言。

❺ 谈谈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认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在在大学里算是一个精品专业。
国际经济与回贸易这个专业的答课程包括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进出口贸易实务,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商法,统计学,初级会计原理,税收学,国际税收,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外贸英语,计量经济学,这些基本都是必修的,
还有其他的很多,包括必修的和选修的,公共基础课。
我现在从事国际贸易的工作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现在我深深的感到国际贸易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我随从事的是联系国际贸易业务,需要用的知识有贸易术语,外贸函电,制作各种单证,和老外面对面的交易谈判。我在这一年中,从一开始什么都模糊,到现在我已经谈下15个客户和出了18笔单子。我深深的感到国际贸易这个专业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你仅是运用到论文,相信我的经历能给你一下启发和帮助 。

❻ 你对国际经济贸易的认识,以及对其发展方向地看法

1.发展历史
国际经济与贸易类专业设置的历史比较长。建国初期,我国部分高校就设置了国际贸易类专业,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从事外贸工作的人才。然而,由于我国对外贸易工作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外贸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往往只是国家对外创汇的手段,因此,相应地外贸高级人才的培养规模也比较小。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搞活的需要,一些高校陆续设置了国际经济、国际商务、工业外贸等专业,这些专业很快成为热门,为社会提供了大量急需的人才。

2.发展现状
国际经济与贸易是运用国际经济学中的贸易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门学科。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坚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基础、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练掌握外语的高级专门人才。随着社会对本专业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根据近几年的行业发展情况看,当前急需国际商务谈判人才的领域主要有信息通讯、生物工程与医药、环境保护、新材料与新能源、现代农业、地球空间信息技术等,以及与市场开发领域的招商引资、海外融资、上市与开拓海外市场等活动。国际贸易的成交金额动辄数百万美元,对企业来说国际商务谈判师是外贸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人才,特别是有职业证书和实际经验的国际商务谈判人才在猎头市场中往往是有价无市。
总之,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前景广阔,而且应该是一个越来越有前途的职业,因为随着从业年限的增加和经验的积累,在处理各种贸易问题时会更加得心应手。

❼ 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形势谈谈你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

经济全球化加强了世界联系,促进了世界的经济发展

❽ 谈谈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认识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些进步同时也显现出一些突出矛盾和冲突。
首先,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面:
(1)、经济总量同比上升。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占全球经济比重超过10%。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低迷甚至衰退,它们的经济总量在全球的排位、占全球的比重和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正在下降。
(2)增长速度总体平稳。2013年,消费、出口、工业等都出现回升。据统计数字显示,一方面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速基本在逐月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在逐步减缓;另一方面,经济效益仍维持较高水平,企业活力增强,面对外部环境趋紧和成本上升,一大批企业主动转型,靠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增强创新意识、优化产品结构应对危机,谋求发展,竞争力日益提高,市场适应力更强。 (3)、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现在处于小康社会决胜的阶段,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阶段的转换时期,表面上看是增长速度的调整或下降,但是本质上来说是增长动力的转换。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来自于消费的持续扩张,中国经济发展应该更多地依靠科技创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创新,培育出在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产品的生产上形成我们新的优势。 其次,显现出的矛盾与问题:
(1)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原有产业迅速发展等
对资源与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过去中国经济发展一直都是靠消耗自然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拉动经济增长,尽管后来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来缓解发展与环境的问题,但成效并不是很大,杯水车薪;由于技术还不够成熟,资源还未得到很充分的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如今工厂乱排放废弃物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如北京等地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又如云南就有一个小村庄就因为当地工厂乱排放工业废弃物而污染当地水源,导致全村大部分居民里患癌症,成为“癌症村”。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以便稳定持续发展,同时为子孙后代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 自2008年10月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对我国
出口贸易型企业造成严重冲击,企业的用工需求急剧下滑、现有的就业岗位流失严重,失业数量骤增,致使我国的就业和失业问题进一步恶化。再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也正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求职者供过于求的现象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作为大学生的我马上也快毕业了,工作问题是个很头疼的问题。
(3) 区域发展不平衡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城乡发展差异
化、东中西部发展差距、城市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仍很严重
一是表现在资本存量方面:由于沿海地区由于开放得比较早,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迅速增长, 资本大量积累; 同时改革开放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 成功地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的输入, 为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充足的资本投入。而中西部由于地理位置和政策的影响资本存量都不及东部,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是科技投入方面东部地区仍然占据优势
我们不仅要注重中国经济的发展,还需要注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想出解决办法,克服经济发展中的缺点,促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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