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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1-27 22:29:51

A. 经济法中不动产抵押达到多少比例就要披露

超过一定上限

B. 经济法把不动产既抵押又租赁的人叫什么

建议把把不动产及抵押有租赁的人叫做不动产租赁人。

C. 经济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通俗一点,有例子最好!

A和B签定合同 买卖一处房产 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随后A又与C签定了该房产买卖合同 C对A与B的合同毫不知情 这样的话如果B主张房产的权利 就不得对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产的权利 B只能向A主张权利

D. 经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收款的当天,

第一、复应该是税法中规定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题目中经济法规定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但二者并不冲突。因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税法规定,而收入确认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不是说只有确认收入了纳税义务才发生。

E. 外购品与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和职工福利,税额如何处理会计实务和经济法税法处理是否有区别

回答一:外购用水泥,如果已经抵扣的,进项转出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应内交税费-应交增容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自产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答二、同上
回答三、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是不同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时是要记入收入的。

F. 经济法的题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甲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原因占有乙公司的动产,虽然甲公司是两个车间的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其承包给乙公司,车间里的机器的占有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机器的占有权,也不对机器享有留置权。

G. CPA经济法:有限合伙人参与决策处分不动产时,视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违法

有限合伙人参与决策处分不动产,
不视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H. 论述题:经济法对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和法律规制(大概100字左右)

一百字没有办法写
主要是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宏观调控的。
详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I. 经济法中关于不动产交易己定立合同并交完款但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产权应该如何界

这类合同属于已成立未生效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 但有部分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还有部分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才能生效,具体情形请查阅经济法规定。

J. 经济法基础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内为纳税人转让房地容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4000万
二、扣除项目:
1地价:800万
2开发成本:1500万
3银行借款: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本题 向金i融机构不能分摊且不能提供证明:(800+1500)*10%=230万
5.营业税:4000*5%=200万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200 *(7%+3%)=20万
6.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800+1500)*20%=460万

扣除项目合计:800+1500+230+200+20+460=3210万元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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