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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咨询平台

发布时间:2021-01-27 22:38:35

1. 经济法案例咨询

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 法律咨询 经济法类的 达人速进

我来作答:
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名字应该和卫生许可证登记的相同,否则专肯定有问题,根本就不合法。这属两个证登记的名字须一致,这是不用怀疑的。

用他的名字办证,又保证不受其干预,难!至少从法律上讲不可行,如此登记如同两人合伙,即便事先谈好了只是借用他的名字,但时间久了,其必生异心,跟你提条件你也处在下风,你毕竟用了他的名字,他找你的麻烦简直太简单了。
恕我直言,您的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房东纯属无理取闹,但人在屋檐下又没有办法。不同意交押金,多半是你的生意做不长,他不租给你房子你有什么办法?
建议:协商降低押金数额,只要他打有押金收条,并载明押金的性质及扣、退条件,将来不怕他不给你退钱。因小失大总是不好,如果你生意不错舍弃了岂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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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物价部门反映下
合理的价格波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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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欠了多少钱,一般法院会协商处理。如果老板不能及时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执行他的财产,包括酒店。具体要看欠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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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会面发展,能够在政治机关、涉外经贸部门(回单位)从事涉外经济答法律实际工作及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专业基本知识与技能于掌握有关国际经济贸易、公约、条约、国际惯例,熟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能够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分析处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运用外语从事有关业务工作。
主要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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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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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业年限:
四年
就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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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法学学士。

9. 经济法基础取个什么法律咨询工作室的名字

商专经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 经济法,求!!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5O 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 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但至少2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 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 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 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 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 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 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 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 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 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 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 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 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 因此, 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 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 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单。如前所述,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 种。 发起设立比较简单, 而募集设立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故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目的, 其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在有限公司设立中,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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