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身边的与经济法有关的法律事件与解决途径与结果
第一章 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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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Ⅱ 哪条法律规定经济纠纷不属于警察管
一般的警察属于行政系统,他的职权是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回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答对警察职权的规定。
法律对警察的规定是限制权力,也就是说规定了警察有哪些职权、能做什么,而不是直接规定不能做什么。一般而言,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能对经济纠纷的内容直接干涉,警察没有相关职权,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解,不能直接做出谁对谁错的决定。
经济纠纷一般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也就是民事诉讼。
Ⅲ 派出所不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使用法律及条款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法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派出所作为侦查调查机关,当然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民间经济纠纷应该到法院去诉讼解决的。
Ⅳ 警察不得介入经济纠纷有什么相关法律条文
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双管齐下,才能堵住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漏洞,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持续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Ⅳ 要账时警察有权处理经济纠纷吗
1、经济纠纷由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审判,警察无权处理经济纠纷;
2、要账的是属于经济纠纷,应该找法院。警察只处理治安处罚及刑事案件;
(5)警察行政与经济法冲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网络.人民警察
Ⅵ 行政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经济法则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
我们强调三法的互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三者之间的特殊联系:
第一,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经济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双重性,它主张自由与统治的协调,即它一方面以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它又要防止国家公权的滥用。所以,三法的互动是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融合与互补的产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这种相互矫正性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现为对权利的调控功能互补。民法的功能是保护私权并对抗公权。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与限制行政权的扩张。然而,民法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张扬私权,但它又容易导致私权的泛滥。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它可以保护私权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长不适当的行政扩权。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都是社会利益两种极端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很难达到对立的统一。当然,二者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如没有个人本位主义与私权,就不可能有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与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假如没有国家本位主义与统治权,就不可能形成统治与秩序。但是,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而发展的,单靠行政法与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顾这一目标的。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权的滥用,又要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因此,三法的协调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民法与行政法均强凋形式正义,而形式正义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经济法则是以维护实质正义为目标,矫正民法与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义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然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矫正。在三法的互动关系中,行政法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权的泛滥;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权的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法实际上是协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
第三,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三法调整对象的交叉,渊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三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要导致三法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商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行政法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性合同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又如,对公司的法律调控,民商法着重规范公司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则着重规范公司的注册与登记;经济法则从市场运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场行为的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的关系,只有三法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价格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租赁权以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况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以专利权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转让,需要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认可。
Ⅶ 人民警察法和行政法如有冲突怎么办
以人民警察法为准,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Ⅷ 城管和民警在行政上有冲突吗
如果你说的行政上指的是他们两者的权利重碟区,可以告诉你没有。
为什么没有呢?版
眼下城管一无法律授权、权二无资金来源、三无准入门槛,可以他们在司法系统中没有任何层次和地位,但也因为是这个原因,正常情况下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干预他们的工作,以致目前全国各地出现城管在工作中暴力执法的负面新闻。
为什么他们没有权利还能嚣张呢?
城管的执法权利是由各地政府授权的,帮助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他们的权利仅仅如此,但执行的尺度和细则各地政府的要求可能有不一样的。
人民警察和城管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城管是协助110管理城市的,试想一下,如果让一个城市的警察来管理满城的小商贩,那谁有时间去破案?所以这部分人从哪找,找谁呢?这时候行政执法局就出现了,招聘社会上有文化,没文化,会武功和不会武功慢慢练的都可以。
如果你问谁厉害?
个人觉得,这两个单位在目前看来,没有可比性,因为行政执法局没有对“人”的任何处置权利。
意思就是说,城管犯法由警察去抓,警察犯法还是由警察去抓永远轮不到城管,警察若想限制城管的权利,只要两会提个案就可能实现,但城管想限制警察的权利,那只是个逗人乐的笑话。
Ⅸ 抽象危险犯的增加为什么会带来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
抽象危险犯刑法以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抽象危险,比如盗窃枪支的危险是开枪才产生具体的危险,但是刑法以行为人实现对枪支的控制(已经造成抽象危险)作为侵害结果(既遂标志),这是由于这种危险太大。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险犯是在行为未产生具体危险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险犯并不是不会产生具体危险,只是立法技术上把犯罪结果提前。
抽象危险犯增加带来行刑交叉问题、从立法到司法:行刑交叉解答方案的路径转换和二元化犯罪模式与行刑交叉的立法解答。他表示,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已先后颁布出台了九部刑法修正案。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增加,必然会带来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行刑交叉的问题在当前较为突出,会带来司法操作上的混乱。解决行刑交叉的教义学方案可以从法益再定义理论、一次性刑法理论和违法相对性理论来考虑。同时我们应重视解决行刑交叉的立法路径。他认为,要把行政处罚手段置于比刑罚手段更优先的地位,强调行政处罚手段在预防与惩治经济不法行为中的作用,并以刑罚手段作为保障,是二元化犯罪模式有别于传统犯罪之“有罪必罚”的地方。二元化犯罪模式意味着当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经济冲突之时,则可以不采取刑罚手段这一犯罪模式,采取二元化犯罪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行刑交叉问题,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并不都表现为危害程度的轻重差异,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总之,随着风险社会命题被提出并日渐受到重视,以刑法控制风险,就成了立法者增设抽象危险犯的制度追求,由此带来了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抽象化。然而,控制风险带来的刑法扩张,也使刑法自身成为了风险,带来对人权保障的漠视可能。如何在控制风险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二元化犯罪模式是一个更优的制度选择,它既满足了控制风险的需要,又能够体现人权保障,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