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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抵押

发布时间:2020-11-25 16:02:26

A. 经济法中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出质人,质权人。

A把一间房来屋抵押给B,A就是抵押人源,B就是抵押权人,C把一辆汽车质押给D,C就是出质人,D就是质权人,
抵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规定不能抵押的除外),质押只能是动产和权利,当一物有多个担保物权时,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B.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关于抵押权的,急急急急!

1、合法。因为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
2、能行使。出售抵押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3、由乙先行使抵押权,因为乙是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没办理抵押登记。

C. 经济法中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对于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是啥意思

完整的一句话应该是: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例如:甲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将其拥有的房屋(假设其中几层)份额部分抵押给丙,那么丙享有的抵押权只能对甲享有的份额享有,而不是对整栋房屋享有抵押权。

D. 经济法中保证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来讲,保来证和抵押都属于民自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严格来讲,在法学语境下,保证和抵押都属于民法下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的知识和内容。在非法学语境下,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调整一切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这样也不能说有错。但在法学语境下,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严格的区分。
保证是指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 经济法中,"为他人设定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人抵押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者为未成立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属于所有人。如土地所有人通过发行自己的土地抵押证券或者将自己登记为抵押权人,以抵押权作为投资进入流通领域。这种抵押不是保全型的抵押,而是一种投资抵押,为德国民法所独有。法国民法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因此,不存在所有人所独有。法国民法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因此,不存在所有抵押制度。
二是法定的所有人抵押,即在抵押权成立后,因混同司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所有人抵押。原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抵押物因法定原因而归属于抵押权人,抵押物所有人在该抵押物上继绚保有抵押权,为德国民法所采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成立所有人抵押,以发生混同时为限。一般原则是主债权因混同而消所有人抵押,以发生混同时为限。一般原则是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如果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前手的抵押权与主债权混同消灭时,后手的抵押权即升为前一次序,将会损害因混同时而成为抵押物所有人的抵押权人利益,因此法律规定此时抵押权不消灭,抵押权人就自己的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0法定原因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所有人抵押权由法律规定而威立,不以登记为必要,即可对抗第三人。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 [2]
审判实践中对债权成立时抵押权设定没有争议,但对债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事后抵押存在不同的意见,事后抵押的实质使无担保的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抵押设定必须与债权成立同时进行,对事后抵押的效力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两种情况的事后抵押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第二,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其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与普通债权人设立的事后抵押无效。原则是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必须是债权成立时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1.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权,保有被担保债权,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其抵押权在于得买行之状态时,所有人虽对于自己所有之物,得依抵押权实行之方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依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的取得相当于自己债权额之金额,但不得基于债务名义对于自己所有物为强制执行(参照德民1197条1项)。此外所有人就被担保债权所生之利息,亦得优先受清偿。抵押物后次序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所有人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者,亦得基于所有人抵押权,依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受清偿,未届清偿期者,其抵押权负担应由买受人承受之。所有人之债权人对于其不动产为强制执行时,其情形亦同。所有人破产时,其不动产虽编人破产财团,所有人得基于其抵押权行使别除权。 [2]
2.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权,所有人对于自己不动产不得实行抵押权,盖无取得价值权原之债权,亦无执行权也。后次序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不动产时,因有所有人抵押权之存在,后次序抵押权人不得升进其次序,惟得依原来的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受清偿,从而卖得价金之一,为所有人依优先次序之抵押权所保留,然所有人无被担保债权,其所保留的卖得价金之一部,在所有人方面不得以为债权之清偿而取得,结局以为自卖得价金中支付各抵押权人后之剩余金,而归属于所有人,从而所有人之债权人于拍卖程序参与分配时,其剩余金应分配于此等债权人,其情形有如普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之不动产为强制执行时,有优先受清偿权之担保权人先由卖得价金受清偿,其剩余额应支付于普通扣押权人,即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一方面防止后次序抵押权人之不当得利,他方面有增加一般债权人共同担保之作用。又所有人破产时,其不动产编入破产财团,因所有人无债权亦无别除权。

F. 《中级经济法》难点详解: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和一般区别不是很大,只是连续性和额度的差别。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

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G. 经济法名词解释 抵押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H.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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