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德国对外经济法

德国对外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1-01-28 18:09:27

A. 【德国与日本经济法与宪法不同点和相同点】是什么啊

就是要你分析德国与日本的经济法和宪法不同点和相同点啊!找出相同和不同!就行了!

B. 为什么说经济法肇始于德国

因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2)德国对外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C.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规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还是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1890年制订,德国的煤炭经济法1919年制订.但德国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

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形成于20世纪初期。1906年,德国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了14项战争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法》,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准予"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等。战败后的德国,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如《煤炭经济法》(1919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等。这些法规,表现为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和操纵经济,试图把实施社会化政策同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法律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即是经济法;研究经济法应是法学中的一门新的学科。

D. 德国海关规定

您需要哪方面的,德国的海关法么?
以下是一些德国海关的关务管理方面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德国的海关管理添加新网络 获积分奖励【我来添加】 2005年 12月 22日 货物进出欧盟统一关税区和自由关税区将由海关按海关法进行监督。海关监督作用是征收进出口税,维护海关法。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税包括海关法典中规定的税收以及进口销售税和其他进口货物消费税。上述海关法典即欧共体于1992年10月19日以EG Nr.L302公布的海关法典。需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通过德国消费税征收区时受海关监督。海关监督还在于维护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禁止和限制货物进入、通过和输出欧盟海关法有效地区的有关规定。海关还担负着其它法规所赋予的任务。 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德国关于货物进出关的法律有:关税和关税值及条例、海关取得统计数据的条例、对外经济法和条例、德国国内贸易规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下列有关单证:
1、报关单:每批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填写报关单,作为海关进行监管、查验、征税、统计的依据。
2、进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或运单。
3、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发票、合同。
4、关税申请:由进口商申请,以何种关税方式通关。凡是营业性的进口或商品价值超过400欧元,必须递交书面关税申请。
5、进口关税值的申报。
6、原产地证明:德国由各地的工商会负责出具原产地证明。
7、商品流通证明:德国向有些国家(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出口时,如果递交这种证明,进口商可获得进口关税优惠。
8、通关证:德国企业到国外去参展要带展品,去国外洽谈业务有时要带样品。有些国家对这些临时性进口要求支付押金,有的押金相当高。为避免携带许多现金,欧共体关税委员会制定了商品样品通关证协定和商品临时进口协定,规定由欧共体各国有关机构以通关证的形式给予关税担保,即担保某商品进入某国后还将带出。因此,通关证就相当于海关通行证,是一种担保证件,本身有货币价值。德国承担这种关税担保的是德国工商总会,颁发通关证的是各地工商会。 二、征收关税
德国海关对一批货物首先检查是否是免关税的,如果是,在接到海关的口头通知后,马上可以提货。如果要征关税,海关将书面或口头通知。按规定,接到海关通知后,应立即付关税。但如果需要并符合有关前提,每个商人都有权要求推迟支付时间,欧盟统一规定,关税支付时间最迟可推迟到货到之日起的下月15日。 三、其它进口税
1、进口增值税:进口货物除交关税外,进口商还要交纳16%的进口增值税,也有的商品(如食品、书籍、报刊等)只须付7%的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商向财政局申报后,可退回这笔增值税。 2、差价税: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口一些农产品如粮食、牛奶、糖、水果、蔬菜等时,由于进口价格大大低于欧盟价格,如果进口商低价售出,会严重冲击欧盟同类商品的市场;如果同价抛出,又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欧盟对这类进口商品除征收进口关税外,还要另征收一种差价税,以降低进口商所获的利润,故又称利润撇除费。欧盟以此防止世界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给欧盟带来的冲击。因此,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进口税。 进口上述商品时,或者以差价税取代关税,或在征收关税的基础上加收差价税。差价税率一般以100公斤自重为基本核算单位,在有些情况下,也根据关税税值计算。 3、消费税:德国对进口的烧酒、啤酒、烟草制品、石油制品、咖啡、发光材料、汽酒和茶叶,征收消费税。

E. 德国对外贸易基本特征

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 德国政府强调:“联邦政府应始终将发展对外贸易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考虑。”号召要使德国经济“走向世界”。贸易活动主要由企业自主进行、政府的职能重点在于实行宏观调控,同时在保证企业外贸充分自主前提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一、建立并扶持以出口为主的企业集团和大财团。尤其是促进以化学、钢铁、电气、汽车和航空、石油加工、机械制造等工业重头产品的企业集团和财团。《公司法》中规定:禁止设立资本额低于50万马克的股份公司;加强大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对小企业的收买、兼并,同时对这些收买和兼并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德国中小企业大多从属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这些大企业集团和财团日益向多样化和跨国经营发展,成为德国“走向世界”的先锋。二、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鼓励出口。实行优惠税率或免税,给予出口津贴、发放出口信贷、建立国家担保出口的贷款制度,以及对遭遇风险的出口商给予补偿,多次运用汇率杠杆促进出口贸易。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国家间签定双边和多边互惠协定,为本国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创造有利条件。德国加入了如国际清算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际互惠组织,并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四、引导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更新出口商品结构。消化吸收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促使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五、建立外贸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向世界服务,这些机构大致有三类:进出口银行、外贸保险公司、外贸商情咨询机构。总之,由于德国政府在上述各方面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环境中比较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德国对外贸易发展很快,成为世界的外贸大国。

德国最大贸易伙伴 联邦德国进出口区域主要在欧洲。1991年欧洲各国在德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0.4%和72%。德国头12个主要进口伙伴国依次是: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美国、英国、日本、奥地利、瑞士、西班牙和独联体。头12个出口伙伴是法国、意大利、荷兰、英国、比利时和卢森堡、美国、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独联体、日本。其中10个国家在欧洲。法国是德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从法国进口额达789亿马克,向法国出口额共875亿马克,德国通过西欧伙伴国解决了它的部分农产品和矿产资源不足的矛盾。例如,1989年联邦德国从西欧各国进口的食品和肉类占本国消费总量的52.3%,饲料和烟草的55.l%,矿物燃料的31.7%,联邦德国主要向西欧各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美国商品在德国进口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同时德国的汽车、钢铁、机器和化学品出口到美国的数量越来越大。德国与日本的贸易逆差越来越大(1991年逆差达335亿马克)。对于日本的挑战,德国一方面要求日本采取“自行节制”措施,另一方面加强本国工业技术实力,增加对日本的出口。此外德国同东南亚、南非、东欧各国有较多的贸易往来,中国和德国的贸易虽不是很多,但逐年增加。

对外贸易结构 德国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在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近年来联邦德国以制成品出口逐步代替半成品出口。进口方面制成品比重也越来越大。在联邦德国的出口总额中主要由原来的食品、原料等初级产品逐步过渡到制成品,尤其是它的工业制成品在世界市场上很具竞争力。机械设备、化工品、电子技术产品、汽车、钢铁,在出口商品中居首位。进口商品以农产品和纺织品为主。德国商品成本高,出口竞争力受到削弱,因此德国集中力量发展高质量和高技术的产品生产。加上全面周到的服务和信守交货合同,使得“德国造”商品享誉世界。从1952年起,至今多半是贸易顺差。1989年德国出口余额达到1345亿马克,1991年降到208亿马克。

外贸服务机构 德国对外贸易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这些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类:进出口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贸商情咨询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质,对推动德国的对外贸易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进出口银行。主要从事对外贸易的结算和国际金融业务,参与德国的出口信贷业务。二、外贸保险公司。其业务分两类:一类是国家办理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另一类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在国家控制下承保的普通商业保险。在德国必须由这类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2年以上的出口信贷。三、外贸商憎咨询机构。1949年11月,在联邦政府授意和资助下,建立了以联邦德国五大经济研究所作为主要成员的德意志经济学研究联合会,主要目的是观察、分析对外贸易和世界经济问题,对外贸易地区,价格、汇率和商品结构井为企业提供咨询。所有这些机构的服务使政府和企业界能迅速地掌握世界市场变化的大趋势和具体的商品行情、及时地采取对策和措施,对促进德国的企业走向世界起了重要作用。

赫尔梅斯担保 德国政府为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的官方担保。赫尔梅斯是希腊神话中商神的名字,故以此命名。设在汉堡的赫尔梅斯信贷保险公司受联邦政府委托,专门对德国商业银行发放出口信贷,给予风险担保。如果由于国际政治、军事等原因、德国的出口企业或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收不回货款或贷款,政府即通过保险补偿其损失。赫尔梅斯担保只对马克贷款担保,而且主要用来购买德国的工业设备。由于德国近年财政困难,当局对申请者审查越来越严。

高技术工业品出口 德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它的高技术工业品在世界市场上所占份额很高,1989年下列产品占到1/4至1/3:蒸汽发动机40.7%,印刷机38.3%,焊接技术33.3%,纺织机32.l%,测试机31.8%,包装机和食品机器31.8%,精密机床29.5%,车床29.4%,轧机轴承27.6%,天秤26.8%。这只是部分出口商品。德国商品以质优取胜。

(《西方七国知识辞典》)

F. 德国的经济体制是什么

德国的经济政策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是欧洲最大经济体,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第四大国(国际汇率),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第五大国(购买力平价)。从工业革命时期以后,德国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的先驱,创新者和受益者。

德国是欧盟和欧元区的创始成员之一。凭借其在2012年1.516万亿美元的出口额,德国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国。出口额占超过三分之一的国家输出。在2013年,德国在全球取得了2,7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

(6)德国对外经济法扩展阅读:

德国采取”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因:

第一、通过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并且采取相应保证措施以防止产生专政,国家计划化、经济管理已经由于工业卡特尔化而造成的私人垄断,目标是实现尽可能广泛的经济发展

第二、建立能正常运转的货币秩序,以保证价格稳定。在私人经济创造奇迹的国家应保持货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以及通过不同的国家措施保证市场的竞争和经济的稳定。

第三、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主要手段是,促进经济增长,即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国家对收入与财富进行再分配。同时为加强社会团结,如果由于竞争而产生较大收入差别,则通过累进税率缩小这一差别,而同时又不至于影响贯彻刺激生产的原则。

G. 德国经济发展模式是什么

(一)主要特点。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它既保障私人企业和私人财产的自由,又要使这些权利的实行给公众带来好处。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的原则是国家要尽可能少干预而只给予必要的干预。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起调节作用,并为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所以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国家有所调节的市场经济,以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所以德国的社会市场经腿以市场为基础的。
在德国,国家基本上不规定工资与物价,也不规定具体的生产指标。这些基本上都是靠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决定的。但是德国农产品的价格不是通肺场形成的,而是由欧洲共同市场规定的,为此,政府每年要补贴几十亿马克;德国铁路和邮电的价格也是由联邦政府规定的,发生亏损时由联邦政府补贴。
由于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即卡特尔局(实际上是反卡特尔局),禁止企业与企业就生产、价格、销售、市场分割达成垄断协定,禁止妨碍或破坏市场的企业兼并,禁止垄断对外贸易,禁止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组织或集团;鼓励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参加竞争;保证企业有生产自由、经营自由、投资自由、雇工自由和劳资谈判自由。企业间兼并或合作协议,凡有利于竞争的都可以进行,但必须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违反者将受重罚。此外,德国还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严惩假广告、缺斤少两、假冒商标、以次充好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其他有关法律还有:《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折扣法》、《附赠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为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定了准则。德国还对某些职业规定了进人市场的先决条件,如手工业者了零售商在开业前必须证明其职业知识。对卫生、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和税收咨询等部门,国家要求申请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有一定的年龄标准。
德国的工资基本上也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形成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签订劳资协定。德国的劳资谈判是集体进行的,一般由一个产业部门的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分别代表双方就工资增长幅度等问题,每年谈判一次并签订协议。关于休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加班费、奖金等问题,通常几年签订一次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采取中立态度,不加干预。
(三)宏观经济管理。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并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本身,但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任何经济计划。德国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经济计划,有中期的、年度的和短期的。但这些计划仅仅规定一些综合性指标,对企业并没有约束力,而要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来进行调节。如1974年到1975年的四个短期计划中,联邦政府共动用了1000亿马克来刺激经济,对缓解这一时期的经济衰退起了一定作用。再如当前改造东部地区的计划,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在东部各州投人1000多亿马克,主要是改造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并采取税收优惠等办法,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东部的改造。
(四)德国联邦银行的特殊作用。
(五)德国的企业组织制度。

H. 德国的经济政策

在德国从经济政策上来讲有意义的协会可以通过两个特征予以区别:从法律上讲可以区分公法专形属式及私法形式的协会;从功能上讲可以区分市场协会和经济政策利益协会(经济协会)。

具有公法性质的是商会,企业主和企业依法成为商会会员。商会针对其成员具有立法和主权职能。其主权职能比如包括专门职业人员的惩戒管辖,它们负责组织和制订职业教育的标准并负责进行考试。

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由私人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形成的。它们不具备商会那种机关的职能。它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在协会自治的框架内(联合自由)代表经济政策利益。人们可以将它们区分为市场协会和经济协会。

市场协会是市场当事方的组织,其目的是对市场条件和市场价格施加影响。具体的例子包括卡特尔、合作社、标准化委员会、工会和资方组织。它们的目标是确定工资、休假制度、在供货条件等方面确立标准、制订德国工业标准等。

I. 德国为什么称为经济法之母

因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9)德国对外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阅读全文

与德国对外经济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