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不正当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特点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㈡ 名词解释:不正当竞争(经济法)
综合众来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源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㈢ 反不正当经济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都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吗
AB都选
㈣ 经济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法的七个,其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如何赔偿的
通常运用四种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内为容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为赔偿额。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酌情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㈤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
分析: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条中所谓“公用企业”是指城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本案中XX市自来水公司供给自来水,办理用水手续,是典型的公用企业。该强迫用户必须购买其代销的设备,并以不给供水,不给办理用水手续为要挟,其目的也是为了排挤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因此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同时市节水办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市节水办正是政府所属部门之一,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㈥ 经济法论述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论述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㈦ 名词解释:不正当竞争(经济法)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㈧ 关于经济法部分,乙方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回传行为答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从你罗列的几个选项,我认为应该有A、B,(属于商业贿赂)C(虚假宣传)D(诋毁商誉行为),就是4个答案全选
㈨ 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 ) A. 反不正当竞争法 B. 银行法 C. 土地管理法 D. 产品质量法
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㈩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