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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那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发布时间:2021-01-28 23:27:47

Ⅰ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Ⅱ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广义经济法体系和狭义经济法体系。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Ⅲ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广义的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狭义的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Ⅳ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简答题)

有很多种学说,您是看得陈安那本吧。

比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规定了这种情况。因为本国外贸公司从事的是国际商事活动,所以行政机关对于其管理也属于国经范围,本来经济法和行政法就界限模糊,涉及商事的行政管理其实会有“博弈”存在,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还不太一样,其实现在行政法也比较推崇“平衡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控权论和管理论时代的产物。

Ⅳ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商务师考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经济关系。专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属
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
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跟单单证统一惯例》

Ⅵ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Ⅶ 求 法律 国际经济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4)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7)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D是不对的,应当选择A、B、C。

2.答案:A、B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具有以下区别:(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内立法等。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商业惯例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此外,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除国家主权原则之外,还包括平等互利原则等。所以A、B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故A、B、C、D都是正确的。

4.答案:B、D
【精讲解析】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该规范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作用,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约束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在选择其适用时,可以根据交易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故B、D是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

Ⅷ 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从法律规范层级来说,有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与惯例、各级组织的决定等等。
其实最主要版的是权以WTO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很多个方面,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海事。国际争端解决等等,要看你主要用哪个领域的东西了~~

Ⅸ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9)下列那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扩展阅读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Ⅹ 国际商法就是国际经济法吗

国际商法不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下列那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扩展阅读: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网络-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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