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答经济法练习题一 案例分析 答案
1. (1)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丙与乙达成抵押合同,即丙以自己的面包车作为乙的债权的担保。到1996年4月5日,甲未能履行债务使乙的债权未受清偿。因此,乙有权就抵押的面包车优先受偿,这就是乙就该面包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乙可以与丙协议以面包车折价或拍卖、变卖面包车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协议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作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所以,乙可以采取前述措施。此外,乙在以面包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5万元的部分归丙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偿。
(3)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销售者给予退货,并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王某购买的商品并不符合多功能的说明,是一种欺诈行为。
(2)刘某的损失由商店承担。因为保安在工作期间,非法侵犯了刘某的人身健康权造成刘某的人身伤害,由商店承担赔偿责任。商店可以向刘某追偿。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那属于店堂告示,那是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五种方式可以解决: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贰』 经济法习题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三版)(曲振涛主编)的配套习题与案例教材,构成经济法课程教学包的内容之一。本书是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经济法的知识点和能力点而设计的。本书与主教材对应,习题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国有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证券法,政府采购法,会计、审计、统计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习题的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判断正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本书适于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作为辅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使用。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动法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一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对象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篇 市场经济主体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三篇 市场经济行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场竞争运 第十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章 工业产权法 第十四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四篇 宏观经济调控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法 第十八章 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 第十九章 劳第五篇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诉讼法律制度
『叁』 经济法的一道考题(50分)
1、B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合伙人;
2、E是本县地税局局长,公务员不得经商,不能作为合伙人;
3、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经营部”,应当有“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4、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不全,欠缺以下条款见下: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5、设立登记时递交文件不全,缺少登记申请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6、县工商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通知不正确。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可以看出,从时间上看,已过20日的期限;
从答复的形式看,应当书面通知,而非电话。
『肆』 求解经济法题目的答案1
(1)如果于某在不知道皮鞋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与鞋厂订立的合同,为鞋厂采取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又因该合同标的物质量违法,损害国家利益,该批皮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没收处理。如果于某知道皮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进,说明代理人于某与第三人鞋厂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属代理权滥用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于某和第三人鞋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商场所作保证为一般保证,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约定,在被保证人鞋厂不能承担到期偿债责任时,由保证人商场代为承担,所以为一般保证。此时银行不能向商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此时银行只能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鞋厂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第一,如前所述银行此时不能要求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如上所述,鞋厂不是商场的债权人,因此,银行也无权对商场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