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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抵押权生效

发布时间:2021-01-29 08:34:54

① 抵押权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吗

这么回事
抵押合同的成立一般抵押合同就生效了,只有两种情况附始期,和延缓条件的
这个和合同的订立的一样的 因为抵押合同也是合同
但是抵押权,注意,这里说的是抵押权的生效。不是抵押合同
抵押权的生效有两种形式
1,如果是强制登记的,必须是合同关系产生,和登记,同时具备,抵押权生效。强制登记指的是法律要求必须登记的。这个可以用排除法,因为我国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数量比较少。
2,任意登记的,合同成立时,抵押权生效,登记以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意登记的有:动产抵押,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啊,等等,你就记住都是动产抵押。
抵押人处分该抵押财产 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是有一种例外 就是涤除权,买受人自愿履行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② 抵押权是否需经登记才有效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下面的一段文字应当能解释你的问题: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另外,关于抵押合同,即便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上述第一点所举的例子。但是合同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因为抵押权的生效是物权法范畴的概念,而抵押合同的订立则是由债权法来规制的(在此具体是合同法),

当抵押权登记不成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抵押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这样的抵押合同被认为是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一方的权利被侵犯,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2)中级经济法抵押权生效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三、……;四、……;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陈某与刘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正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要求。

③ 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版在司法实权践中,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和核准登记的时间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关对先受理的登记申请会先予核准登记。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涉及优先受偿的位次时,就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
抵押期限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以往,权属证书上使用的是“权利存续期限”,很容易被理解为抵押权存在的期限、即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归于消灭。在1997年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已将此栏目改为“约定期限”,但还是易于对抵押期限产生歧义。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对于抵押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也倾向于规定其为无效。

④ 《中级经济法》难点详解: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和一般区别不是很大,只是连续性和额度的差别。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

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⑤ 书面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法》来的规定,不源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分开的,要分别判断。
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则抵押合同有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合同责任。
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权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后果是不设立抵押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抵押权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⑥ 抵押权何时生效动产抵押自登记时生效

动产抵押权依据不同的情形生效时间有所区别。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一、抵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动产抵押(二)动产抵押(三)权利抵押(四)最高额抵押(五)财团抵押(六)共同抵押。
三、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四、如何实现。《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⑦ 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权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内容如下:
(2013)执他字第2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2013)鲁执三他字第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请你院按照此法律规定规范处理,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程序救济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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