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下述哪些形式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2. 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
3. 求 法律 国际经济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4)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7)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D是不对的,应当选择A、B、C。
2.答案:A、B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具有以下区别:(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内立法等。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商业惯例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此外,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除国家主权原则之外,还包括平等互利原则等。所以A、B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故A、B、C、D都是正确的。
4.答案:B、D
【精讲解析】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该规范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作用,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约束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在选择其适用时,可以根据交易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故B、D是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
4. 联合国大会决议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对的吗
对的。联合国大会决议能成为国际经济法渊源;所谓法律渊源,一般指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表现;1.软法说;软法说认为,以传统国际法渊源的标准衡量,联大决议
5.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
6. 司法或仲裁判例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吗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
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应重视判例的研究和应用。并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及“案例批复”出现。总之,这是一个在中国还没有完全解决的理论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如果大家在题目中遇到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正确的答案应该包括“国内判例”,不要因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否定它。同时要法律|教育|网注意“司法解释”也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三)司法解释
(四)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的主要国际渊源是国际条约。从其内容来说,包括以下四大类公约: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公约》、193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籍冲突公约》。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约。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公约》、193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籍冲突公约》。
2.关于统一冲突规范的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运动,在它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的统一冲突法的公约,如1985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8年的《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等。我国是会议的参加国,但目前没有参加任何一个统一冲突法公约。所以,公约的具体内容不在司法考试的范围之内。但要知道,此类公约在国际上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3.关于统一实体规范的公约。
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58年的《国际动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公约》、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其中,有的公约同时也含有冲突规范。这些公约有防范法律冲突产生的作用,所以也是国际私法的一个渊源。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公约。
主要有:1965年的《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年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和1958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参加了这几个公约。
(五)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长期普遍的实践而成为通例;二是必须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形成并应用于两个领域,一是冲突法领域;二是实体法领域。
1.冲突法领域。
在冲突法领域,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习惯做法,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等。当一国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无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资遵循时,可以遵循这些共同的习惯做法。例如,曾经有过一个考题,其内容是一个内地人在香港立了一份遗嘱,同时处分位于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财产。本题是关于该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人诉诸内地法院,其中一个问题是,法官应用什么法律来确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中国没有这方面的冲突规范,许多学生不知道该怎样回答。其实很简单,中国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国际惯例,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可适用立遗嘱人的行为地法律,也就是香港法律,如果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这份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该题目就是要考“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惯例的应用。
所以大家在遇到一个具体案例要确定准据法时,首先要考虑适用中国的冲突规范,如果中国没有这方面的冲突规范,可以考虑适用国际上的习惯规则来确定准据法(当然在考虑习惯规则之前,还应考虑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国际条约的适用以一个国家参加该公约为前提,而我国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冲突法的公约都没有参加,所以站在中国法官的立场上确定规则时就简单多了,不需要去考虑国际条约)。
2.实体法领域。
在实体法领域,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适用的实体法惯例。如法律|教育|网1932年的《华沙一牛津规则》、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济法中予以掌握。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即所谓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关于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了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所谓的“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作出了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同样的规定。
7. 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律可能导致什么问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来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
2.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依传统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只具有建议的效力,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理论界已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
4.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如一国的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海关法等。各国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上主要采用统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后者指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调整国内及涉外经济关系。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律的授权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此类解释由于对其他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我国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是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信用证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
8. q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什么
(一)国际条约
这里指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
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
9.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商务师考讯】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有一个统一的全球战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资源以追求最大利润。母公司是否需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观点一:独立有限责任说
观点二:鉴于中国公司实行统一战略,对资源统一调配,母公司需要承担作为整体的责任。
折衷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母公司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国公司的活动主要受各国国内法的制约。(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10. 国际战争法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的法律渊源包括与经济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各国国内法,内所以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而国际战争法条约虽然也是国际条约,但是由于其是关于战争法的条约,与经济贸易不相关,故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