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近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有什么谢谢大家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UCP600;国际投资制度;
㈡ 今年有关经济法的热点问题都有什么
新制订和修改的经济法是热点,如反垄断法,破产法,洗钱法等等。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国际经济法问题!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确存在较大的问题,早上出现沉船事故,下午去办保险,不论如何讲理,都会被当作涉嫌欺诈。假如说投保时间在4月12日签订,都还有理由申诉,还可打官司。事发后再去办保险,哪怕有千条理由,万条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㈣ 求国际经济法案例!急!很急!
[案情]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
(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解析]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㈤ 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围,需要阐明三层含义:
(1)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以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争端。
(2)必须是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秘书长、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确认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范畴。而“法律争端”则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争端。
(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协议,是“中心”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辖的争端的范围。但“中心”每一项具体争端的管辖权仍取决于缔约国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凡当事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东道国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当地救济外,此书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及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
(主要参考北大《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通)
㈥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问题:求专业速答,急急急···
1.买方不构成违约——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如期版开出以卖方权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所以,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的开证义务,也就是买方没有违约。
2、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实际上是卖方违约,即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不久,合同货物的价格大幅上涨,因此卖方以买方出现财务危机,丧失支付能力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绝交货,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构成开证行和受益人(卖方)之间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人,即与开证申请人是否出现财务危机没有关系,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也会承担对受益人付款。所以,实际上是卖方违约,因此,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㈦ 求助!!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台湾中央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峨嵋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请问:??
①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进行批注?
??
答:是。??
②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答:是。?オ?
㈧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五个问题……求解!
你这个太多了,简略回答;
1、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
条约适用于内缔约国之间容,公约适用于所有参与国,各国的法律适用于本国内。
2、主要是各国的企业,现在中国也允许个人进行国际贸易了,因此也有个人。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个人行为,一个是国际贸易的主角,一个是很少的一部分。不过也有少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是。
3、采取什么手段?不就是买卖吗,就支付手段而言,有托收,信用证,保理,汇付等。各支付手段的特点,略。
4、也就是卖方的销售合同书,主要写商品名,数量,价格,包装,运输方式,保险,争议解决条款等等。
5、了解各国法律,签订合同时小心谨慎,
出现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不行再申请仲裁,最后再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