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作业,好像是合同法哪一章的,来个大神给做一下,跪谢……
一、《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为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故:(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Ⅱ 经济法基础合同法问题会的帮下,谢谢,
这个问题说真的比较迷糊,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国际经济法来作答!
Ⅲ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 关于双倍工资补偿的问题
这个说的是补偿款,你注意比较一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答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所以9000元(三倍工资)是这样算出来的。假设09.1.1劳动者在单位开始工作,到了10.1.1还没有劳动合同,那按照规定,09.1.1这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从09.1.31满一个月的次日即09.2.1到10.1.1的前一日即09.12.31每个月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即3000*2=6000元的补偿,这是补偿啊,加上原工资应发的3000元工资,不就是三倍工资9000元了么?而且领补偿的时间就是11个月啊,满1个月的次日开始算的,第一个月不算。
Ⅳ 《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 谢谢解答 要是正确的!
即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来的约定条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内情况下,单位可以不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这种情况之外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管是单位提出也好,还是员工不愿签也好,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只有一种情况(单位以原合同条件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提高了工资啊、福利啊等的情况下希望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员工自已不愿做了,也就不想再续签合同了,要终止合同了)是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也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合同终止的一个保护。
Ⅳ 经济法基础 劳动合同
1、试用期不合法,因为2年的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3个月试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内及无固定容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2、不需要说明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违法情形时,需要提前说明理由再解除,这样才能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说明理由;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需要,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5、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解除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且应该按照服务年限递减。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之间未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任职培训,不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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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
(1)答:成立。应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经内历了要约和承诺容两个阶段合同成立。在该案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钱达成了合意,并经历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以该合同成立。(2)合法,根据《合同法》这种行为属于不安履行抗辩权。(3)合法,因为甲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4)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方没有履行好运输合同,没有保护好甲方的物品。
Ⅶ 经济法基础知识 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Ⅷ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1、试用期不合法,因为2年的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3个月试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2、不需要说明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违法情形时,需要提前说明理由再解除,这样才能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说明理由;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需要,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5、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解除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且应该按照服务年限递减。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之间未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任职培训,不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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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很混乱的问题是,是工作年限还是工龄从2008年算起,之前的不再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版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权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你说的是这个吗。
Ⅹ 经济法基础中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不可以,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专准,没有办变属更登记房屋就是甲的,甲的债权人有权就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至于乙原先占有房屋本身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享有此项权利,是合法的,但此项权利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令,如果觉得有帮助,请采纳,谢谢